铁路建设对促进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浙江省铁路建设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将于10月20日起施行。《实施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境内接入国家铁路网的干线、支线、城际铁路项目。
《实施办法》明确了征收范围、征地补偿标准……具体内容,随小布一起来看~
征收范围
红线内征收范围包括项目用地红线图内(包括补充设计和变更设计)的各功能分区用地、拆迁安置用地、铁路既有用地、道路沟渠改移用地和水域补偿用地及相应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含压覆矿)。
红线外补偿范围包括
- 因铁路建设涉及不改变土地权属的“只补不征”用地,包括边角地、夹心地及“小三改”用地等及相应地上附着物。
边角地是指新建铁路与既有铁路、高等级公路、河流、市政道路、重要管线及其它屏障性建筑物、构筑物地界桩之间形成的合围而且无法耕种的小面积土地。
夹心地是指新建铁路与既有铁路、高等级公路、河流、市政道路、重要管线及其它屏障性建筑物、构筑物地界桩之间形成的宽度小于20米范围内的长带型可继续耕种的土地。
“小三改”用地是指县级以下农村道路改移、沟渠改移,且涉及土地性质不改变的用地。
- 距铁路外轨中心线30米以内的住宅、学校、医院、敬(养)老院等对环境敏感的建筑物。
- 铁路两侧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上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含压覆矿)。
- 因铁路工程建设需要,施工期内使用的铁路红线批准范围以外的施工用地,包括弃渣场、制梁(板)场、铺架基地、材料加工(堆)场、施工便道等临时工程施工用地及相应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含压覆矿)。
因铁路建设涉及的需迁改线路、管线等,主要包括电力、通信线路、供水、排水管道、输油、输气、输料及热力管道等。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
政策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铁路沿线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政策。
对因土地征收而造成的农村村民住宅拆迁,可采取迁建安置、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等方式进行安置补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方式以及保险缴费补贴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 建设项目用地补充耕地费用收取标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涉及耕地开垦费不作重复收取;
- 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耕地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三倍执行;
- 标准农田补建,按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占用优质耕地必须实施耕作层剥离,相关费用列入项目概算,剥离的表土耕作层土壤用于本项目临时用地复垦,也可用于当地新开发开垦耕地项目。
占用水域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水域占补平衡和功能补救措施,占用水利设施的,应落实恢复原状措施或者先改建后占用。征(占)用林地和采伐林木的补偿标准按国家、省及沿线县(市、区)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参照征收当地农民集体土地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执行。红线内征收量超过企业建筑总面积50%或直接影响企业主要生产功能,并无法实施功能置换和调整生产布局的,原则上按整体征收处理。环境敏感建筑物优先采取功能置换、征用搬迁等措施,无法功能置换、征用搬迁的按征收标准补偿。压覆矿产资源补偿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按照当地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临时用地复垦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鼓励“银行保函 建设单位承诺”代替复垦费用全额预存。临时用地与边角地、“小三改”用地(不含夹心地)重叠时,临时用地费用与用地补偿费按两者“就高原则”计取,不作重复计取。
土地权属不变可继续耕种的夹心地,暂按2.5万元/亩补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情况,出台相关政策进行合理调整。土地权属不变而无法耕种的边角地、小“三改”用地及环境敏感区和夹心地、边角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用地,按沿线县(市、区)政府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政策补偿。
“三电”及地上、地下管线等迁改应遵循“实事求是,经济节约”的原则,统筹区域发展规划要求,执行相关行业标准规范规定,迁改费用标准按照国家、省计价定额和行业相关定额等规定执行。
政策规定未涵盖而实际存在的补偿事项,由当地政府依法依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评估,并与权益人充分沟通协商,依法依规据实确定补偿额。
包干范围
沿线县(市、区)政府承担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费用按可研批复为限享受股份权益。
铁路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与县(市、区)政府以初步设计批复概算为基础,签订土地和房屋征收包干协议,明确征收范围、数量、费用和工作进度要求。
完全列入地方政府包干事项是:
- 永久用地(含补征地农民保障、耕地占补平衡)、安置用地报批及征收。
- 地上、地下房屋及建构筑物(含环保拆迁和铁路安全管理涉及拆迁,既有铁路生产生活设施和多经、集经设施拆迁)的征收(搬迁),安置用房的建设。
- “三电”及地上、地下管线迁改;道路、沟渠改移涉及到的非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补偿和超出既有标准增加的费用。
- 压覆矿产资源、文物保护及地质灾害处理。
- 因建设造成的农田、水利设施、水系损坏及房屋损坏的修复或补偿(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补偿)。
不完全列入地方政府包干事项是:
- 综合开发用地暂不列入包干范围,由项目建设单位和当地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临时用地借地、复垦,道路沟渠改移,耕作层剥离等,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以上事项超出初步设计标准增加的费用由当地县(市、区)政府负责。
- 因国家、省政策调整和铁路设计变更而引起的范围及费用调整,按法定程序处理。
资金监管
征收工作经费包括用于日常工作经费、数字化征迁工作经费、购置必须的交通和办公用具、有关工作人员津贴等,原则上按初步设计批复标准控制,由项目建设单位拨付到各地征收负责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土地和房屋征收包干协议约定结合征收工作进度计划,以包干总额为限,及时将土地和房屋征收费用拨付到县(市、区)征收安置工作机构指定的征收账户上。
县(市、区)征收安置工作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加强管理。
包干总额内征收费用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自主调剂用于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及相关费用;超过包干总额且项目建设实际需要的征收费用,经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征收范围和数量后,由县(市、区)征收安置工作机构按相应政策标准和程序拨付。
土地和房屋征收包干范围不变的情况下,包干费用不足部分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筹集并拨付,根据省、国铁集团(原铁总)及县(市、区)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程序计入地方股份或计入项目资本公积;包干费用结余部分交县(市、区)政府依法依规管理使用。因国家、省政策调整和铁路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包干范围调整,相关费用变化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各设区市负责本辖区内县(市、区)征收包干资金审计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项目建设单位会同当地政府依法依规选择第三方审价单位开展全程跟踪审价,及时确认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量及费用。
县(市、区)政府要将铁路建设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工作作为重要考核内容,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