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财政部与城乡建设部联合发文,《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通知》强调,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保障农民工权益,两部门要求自8月1日起,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已完成工程量的80%,具体情况如下:
1、明确提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
事业单位、政府单位、国有企业工程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0%。 在确保不超过预算或者总概算的前提前,除扣除3%的质保金外,发包双方可自行协定工程进度款比例。
2、对当年新建项目,无法确保当年竣工的项目按照过程进度款结算。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周期节点及周期内工程预算或者概算,进行工程进度款结算。原则上本次结算可以作为后期结算依据,不再重复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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