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再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品牌战略,做好品牌培育工作,更好地推进和保障质量强区建设,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江北区经济发展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区政府设立的,专项用于品牌建设的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坚持公开规范、公平公正、专款专用、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支持对象

江北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管理健全的企业和其它组织(以下简称“组织”)。另有规定不能享受政策的除外。

第五条 使用范围

(一)支持企业(组织)开展品牌建设。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品牌培育,支持企业(组织)创建各级商标品牌和“品字标浙江制造”、绿色产品(丽水山耕)等品牌,扩大品牌影响力。

(二)鼓励企业(组织)提高管理水平,引导企业(组织)采用卓越绩效管理等先进管理方法,不断追求卓越经营绩效,鼓励企业(组织)申报政府质量奖。鼓励企业(组织)实施质量提升项目,推动行业、企业提升质量水平。

(三)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支持企业(组织)开展标准创新,积极参与各级标准制定和实施标准化试点项目,抢占标准高地。

第三章 补助或奖励标准

第六条 对新获得的中国驰名商标(行政途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注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创建的星级品牌指导站,按市级资助给予同等幅度奖励。

第七条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江北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提名奖、创新奖单位给予减半奖励。

第八条 对承担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任务的企业(组织)给予不高于5万元的奖励,对开展特色产业质量提升的企业(组织)取得成效的给予不高于5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5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补助,对主持修订标准的企业(组织)给予减半补助。对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前6位)制修订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2万元的补助。同一产品及其检测方法以系列标准形式出现的最高按1.5项计。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企业(组织)给予市补资金的50%配套补助。对主持标准化项目获得中国、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最高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对获得“品字标”证书、绿色产品认证证书、丽水山耕的企业(组织)给予最高10万元、10万元、8万元的补助。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相关主体资格证照复印件),并根据不同补助项目分别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商标荣誉、政府质量奖:相关认定或表彰文件;

(二)标准:已发布的标准文本或公告;

(三)“品字标”、绿色产品、丽水山耕:“品字标”、绿色产品、丽水山耕相关证书;

(四)标准贡献奖:标准贡献奖表彰文件;

(五)质量基础一站式服务平台:质量基础一站式服务平台命名文件;

(六)特色产业质量提升:特色产业质量提升表彰文件;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资金的审核及拨付

第十二条 经企业申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定后,报区财政局确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将资金拨付相关企业(组织)。如区委区政府有集中发放等安排部署的,从其安排。

第十三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金应当是上一年度完成的项目。确有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经区市场监管局审核确认后可顺延至下一年度申请,仍未在下一年度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六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项目的政策指导,确定支持的方向、重点及项目。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企业(组织)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该单位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诈等重大问题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在“信用中国”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中有失信惩戒条目的,不享受本政策。

第十八条 对需要培育的新引进企业、短期内难以以产业目标考核的项目以及其他特定类型企业,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培育期、设定约定条件,实施总量控制。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意见以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总额为限予以兑现,实施总额控制。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补助奖励视同配套。同时,本政策与区现行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21年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来源: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_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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