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云南省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内各类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由各类组织或者个人投资,用于建设房屋、建筑、桥梁、道路、隧道、机场、港口、公园、学校、医院、厂房、仓库、水池、隧道、河流等各种建筑物、设施、工程或者其他设施的工程。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建设项目应当由项目业主或者项目单位进行项目管理,项目业主或者项目单位应当指定一名项目经理或者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项目经理或者负责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项目管理规划和项目合同的要求,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明确项目的目标、范围、任务、进度、质量、成本、安全等方面的要求,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二)协调项目各方的工作,及时处理项目中出现的问题,保证项目顺利进行;

(三)负责项目的资料整理、归档和保管,保证项目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

(四)负责与业主、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的沟通与协调,及时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

(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项目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

第七条 项目经理或者负责人应当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制定科学的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

第八条 项目业主或者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及时掌握项目的进展情况,定期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业主应当与项目单位签订严格的项目合同,明确项目的内容、范围、质量、安全、时间、成本、保密等方面的要求,并依法签订相关的法律文件。

第十条 项目业主或者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对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或者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对项目的相关资料、文件、合同等进行规范化、信息化管理,保证项目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项目经理或者负责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项目管理规划和项目合同的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

(二)按时按质完成项目任务,不得拖延项目进度,不得降低项目质量,不得增加项目成本;

(三)不得泄露项目业主或者项目单位的机密信息,不得利用项目资源谋取私利,不得干扰项目的正常运行;

(四)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项目管理规划和项目合同的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前两条规定,不遵守项目管理规划和项目合同的要求,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遵守项目管理规划和项目合同的要求,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遵守项目管理规划和项目合同的要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影响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等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第三条规定,项目经理或者负责人不遵守项目管理规定,不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制定科学的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等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第四条规定,项目经理或者负责人不遵守项目管理规定,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遵守项目管理规划和项目合同的要求等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第五条规定,项目业主或者项目单位不遵守项目管理规定,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遵守项目管理规划和项目合同的要求等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方式由相关部门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其他事项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云南省建设厅负责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信息化。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业主或者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及时掌握项目的进展情况,定期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阻挠或者干扰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

第十四条 云南省建设厅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掌握项目的进展情况,定期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第十五条 云南省建设厅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宣传,提高公众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认识,增强公众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支持。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

第七章 声明

本管理办法由云南省建设厅制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管理办法中的所有条款,均受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任何与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相关的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任何部门或者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云南省建设厅。

参考文献:

[1] 建设部:《建筑法》

[2] 建设部:《建设项目管理规则》

[3] 建设部:《建筑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则》

[4] 建设部:《建筑项目施工管理规则》

[5] 建设部:《建筑项目质量管理制度》

[6] 建设部:《建筑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7] 云南省建设厅:《云南省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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