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可以作为评分项吗?(国家科技进步奖可以买吗)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可以作为评分项吗?

某医院委托代理机构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综合楼中央空调及安装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分部分规定“投标人所投直燃机获得过如下国家级重要奖项: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级权威奖项,提供相关证书或证明复印件,提供一项得3分,此项最多得3分。”

招标文件发出后,A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后因对采购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依法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起投诉。A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为:该项要求与项目采购需求的关联性不大,且只有B供应商满足条件,招标文件这么设置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要求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条款。

监管部门受理投诉后认为,国家级奖项是证明企业研发能力的重要佐证,可以将国家科技进步奖作为评审因素,因此,认定A供应商该项投诉不成立,驳回该投诉事项。

问题引出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可以作为评分因素吗?

专家点评

评审因素的设置应当与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类似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类与采购标的的质量并不密切相关,原则上不可以做评审因素。如果仅有少数供应商才具备更要慎重。

就本案而言,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王周欢认为,国家科技进步奖是对科技创新的激励,如果不做资格要求、不设品牌,单将国家科技进步奖设为评分因素不构成限制竞争,可以将其设为评分因素。

业界专家韩孟玉提醒,采购人、代理机构在将业绩、奖项设置为评分因素时,应该注意该奖项不能是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据了解,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属于经国务院批准的重要奖项,其申报条件包括:技术创新性突出、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与企业经营年限、规模、效益等指标没有关系,因此不存在歧视性,所以可以将其作为评分项。

韩孟玉提醒,在将供应商的奖项列为评分因素时,一定要避免将新成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不能申报的奖项设置为评分项,而且每个奖项的分值设置不宜过高。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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