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市级社会组织2021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2021年兰州市民政局规定)

各市级社会组织: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民政部2021年度检查工作要求,市级社会团体2021年度检查不需要提交财务审计报告(如未参加2020年度检查,本次需提交财务审计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提交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

凡2021年6月30日前经兰州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本次年度检查(2021年度)。

二、年度检查的时间

2022年5月9日至7月29日(逾期不再受理年度检查材料)。

三、年度检查的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更履行报批及备案手续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党组织建设和活动的情况;

(五)内部规章和工作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六)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置内设机构备案情况,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情况;

(七)从业人员和公职人员兼职情况;

(八)开展重大活动及报批备案情况;

(九)与境外非政府组织项目合作及报批备案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四、年度检查的程序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二十五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第四条的规定,由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年度检查的初审;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复审,并出具年检结论。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实施年度检查和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年度检查初审工作过程中,不得向社会组织收取费用,具体程序如下:

(一)在互联网上登录兰州市政务服务网,点击政务超市——选择市民政局——点击社会组织年检,之后用户进行登录,按照要求进行网上填报。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网上填报完毕相关表单自动生成后,打印自动生成的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一式三份),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通过并加盖公章后,提交至市民政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进行年度检查审核;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按要求完成网上填报后,由市民政局负责网上初审,初审通过后,打印自动生成的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一式三份),提交至市民政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进行年度检查审核。

(二)年度检查结果将在市民政局官网予以公告。

(三)对于2021年度以前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不再补检。

五、年度检查需提交的材料

(一)社会团体

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一式三份);

2.2021年度工作总结及2022年工作计划(参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结论和审查标准);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4.未参加2020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本次年检需提交由具有非营利会计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5.行业协会商会需提交《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承诺书》。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一式三份);

2.2021年度工作总结及2022年工作计划(参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结论和审查标准);

3.由具有非营利会计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5.有执业许可证明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递交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

六、注意事项

(一)凡在7月29日前未提交年检材料的社会组织,我局将不再受理年检材料,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对于未参加年检、年度检查基本合格、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二)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的栏目必须填写齐全,否则不予受理。

(三)打印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前,请先“预览”检查,以避免栏目间遮挡漏印文字信息现象。

(四)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网上年度检查初审通过后,未到市民政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年度检查登记的,视为未参加年度检查。

(五)材料报送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南关十字民安大厦 B 塔(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市民政局窗口。

七、咨询电话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年度检查工作的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1.网上填报系统故障技术咨询:

后台技术咨询:0931–8891426

后台技术咨询 QQ 群:686022322

2.年检材料填报业务咨询:

兰州市民政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0931-4818010

兰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0931-8231993

兰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科:0931-8238603

附件1: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结论和审查标准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在2021年度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法规,依照核准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2021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3.无特殊情况,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4.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5.2021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6.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7.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8.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9.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0.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1.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2.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3.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5.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1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三)社会团体如果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2: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结论和审查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1年度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3.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4.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

5.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6.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7.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8.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9.设立分支机构的;

10.财务制度不健全,或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1.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2.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4.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5.已不具备成立条件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并限期整改。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果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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