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别野蛮生长,征信业进入强监管时代丨简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作者:王建 吕卓 刘昱

#个人征信#


告别野蛮生长,征信业进入强监管时代丨简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一、我国征信业务的历史沿革

征信,是指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1]征信的本质是通过对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得出有价值的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以缓解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信用风险。

我国征信业务自20世纪80年代起步,以2013年为节点主要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2013年之前,我国征信业务处在探索阶段。1999年,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成立,建立了我国第一个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上海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2005年,《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该《办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建设征信服务中心并承担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职责。2006年,央行正式成立了征信中心并开始运行征信系统数据库。直到2013年,国务院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央行颁布的《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使我国征信业务正式进入到有法可依的规范化阶段。

2013年以来,一方面,《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的颁布对整个征信行业做出了纲领性的规定,明确了征信机构的设立标准、征信业务规则、监管模式等内容;地方性规范性文件也陆续出台,我国征信业务的发展逐渐规范化体系化。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市场上大量出现通过大数据的方式分析后的征信替代数据。不同于央行信息中心以银行信贷信息为主要数据来源,电商支付平台,社交平台,互联网金融公司拥有大量的用户数据,原本难以获得的商业信用数据、消费交易数据、甚至社交等信息都被大量的分析用以评估信用,导致信用数据的广度和深度随着科技的发展有了飞跃般的提升。

截至2020年年底,央行征信系统收录11亿自然人、6092.3万户企业及其他组织,但是其中只有5.7亿人拥有信贷记录,其余只有简单的身份信息。通过对网民的行为数据进行分析成为判断缺乏信贷数据人群信用状况的重要补充。

互联网平台企业以市场化的方式加入征信业务,不仅仅给征信业务带来了活力,也同时给监管部门带来了一系列的压力。对此,央行曾在2015年就尝试进一步规范征信业务的市场化发展。2015年1月,央行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8家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发布后20天,芝麻信用通过支付宝APP推出个人信用分评估系统。2018年3月19日,我国第一家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百行征信有限公司(“百行征信”)应运而生。上述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8家机构分别持有百行征信8%的股权。2020年12月25日,朴道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获得个人征信业务许可,成为了第二家个人征信业务持牌机构。朴道征信的股权结构较百行征信更为市场化,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个人征信体系市场化的趋势。

2021年,距离《征信业管理条例》实施已经七年之久,已有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已经不足以适应征信业务市场化的迅猛发展。在这种背景下,2021年9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征信办法》”)。《征信办法》将在2022年1月1日实施。

二、我国征信机构的构成

我国征信机构可被分成下述三个类型:(1)央行征信中心负责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2)个人征信机构;和(3)企业征信机构。

截至2020年12月末,全国共有131家企业征信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2]

截止目前,只有百行征信和朴道征信获得了个人征信业务的牌照。

三、征信业发展的现状与监管动态

2013年至2020年以来,监管机关对于我国市场上的与替代数据直接关联的“类征信业务”保持着较为温和的监管态度,为市场容留了探索与尝试的空间。但自2020年12月以来,监管机关对于头部金融机构和互联网平台数据合规的要求不断提高,对征信业监管趋严。

2020年1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人员在 “长三角征信一体化”会议工作中表态,“替代数据在现代化征信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是借贷信息的有益补充。市场化的替代数据征信信息互联互通是当前构建全覆盖社会征信体系的重要步骤。利用替代数据为金融和经济活动提供信用管理服务,在本质上属于征信活动,需要纳入征信监管”。[3]

2020年12月26日,央行等多个金融管理部门联合约谈某互联网金融综合平台,要求其对重点业务领域进行整改,其中包括“依法持牌,合法合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保护个人数据隐私”。[4]

2020年12月30日,央行发布了以“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为由,对鹏元征信有限公司开具的个人征信领域的首张行政处罚罚单,没收违法所得一千九百余万元并处罚款62万元。[5]

2021年9月27日,央行颁布《征信办法》,将“类征信业务”从立法层面正式纳入监管,明确了征信业务管理的边界,对征信业务的全流程规范了操作化指引,彻底结束了“类征信业务”的模糊监管状态。

四、《征信业务管理办法》重点内容探析

1. 持牌经营:“类征信业务”也需取得合法资质

《征信办法》第三条对“征信业务”的定义进一步明确了征信业务的边界,将“类征信业务”的内涵包括在内。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给予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

这一定义将信用信息的核心判断标准规定为是否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即识别主体是否在借贷、以信用进行交易等场景下具有支付对价的能力和意愿。这一定义弥补了此前《征信业管理条例》对于信用信息定义上的空白,广泛的涵盖了目前市面上对信息进行分析的行为,将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信用评级行为以及一部分风控技术服务公司的业务范围都涵盖在了征信业务之内,意味着“类征信业务”正式被纳入监管。

需注意的是,为了避免对这一概念的过度扩张,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征信办法》答记者问中明确道,征信管理的范畴不涉及“非商业合作的信息服务,“比如,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得到组织依职责直接向金融机构提供个人或企业信息的,以及汽车经销商、房产营销中介等市场机构依法代金融机构收集客户信息但并不对客户信息分析处理盈利的,不适用本办法。”[6]

《征信办法》第四条重申,“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机构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信用评级机构备案。”这一规定重申了从事征信业务需要持牌经营。

面临征信业务边界红线的划定,我国互联网平台企业、大数据风控服务商等未备案、未经许可但实质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都将拥有《征信办法》实施之日起的18个月的宽限整改期[7],否则将面临监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厉处罚[8]相关企业应迅速调整合规体系,最迟在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以顺应征信业务的强监管时代。

2. “断直连”:重新洗牌的助贷模式

近年来,大型互联网企业生态下的金融平台凭借在客户和风控上的绝对优势,加强与传统商业银行和持牌金融机构的合作。由商业银行提供资本金,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客户和风控的联合贷、助贷模式成为主流。在此过程中,部分中小银行选择依赖科技企业的数据及风控模型,甚至有银行将关键风控环节外包,地方性金融风险开始积累。

自2020年下半年开始,监管不断加码,要求商业银行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关键环节外包。

2021年7月,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向网络平台机构下发通知,要求网络平台实现个人信息与金融机构的全面“断直连”。按照人民银行个人征信业务整改工作要求,平台机构在与金融机构开展引流、助贷、联合贷等业务合作中,不得将个人主动提交的信息、平台内产生的信息或从外部获取的信息以申请信息、身份信息、基础信息、个人画像评分信息等名义直接向金融机构提供,须实现个人信息与金融机构的全面“断直连”。

2021年9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征信办法》。《征信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这一规定将先前的“互联网平台—金融机构”直接连接的助贷模式调整为“互联网平台—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这一间接模式。

目前,我国持牌个人征信机构只有百行征信和朴道征信两家。这意味着互联网金融平台应尽快与百行征信、朴道征信两家持牌机构之一达成合作,保证流向金融机构的数据合法合规。

3. 增强风控能力,中小型金融机构面临更高的合规要求

《征信办法》不仅适用于 “一行两会”监管的金融机构,还适用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以及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在先前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合作的联合贷、助贷业务中,部分中小型金融机构选择依赖科技企业的数据及风控模型,甚至将关键风控环节外包。在《征信办法》生效后,这些中小型金融机构将可以直接从征信公司获得征信信息,但需要提高自身的风控能力与数据分析能力。

4. 告别野蛮生长,数据信息法律规范的一体化要求

市场主体在根据《征信办法》调整合规体系的同时,还应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的规定和要求。例如,如果互联网平台收集的信息涉及个人敏感信息或者互联网企业将向个人征信机构共享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提前获得被收集个人信息主体的单独同意。

结语

《征信办法》将“类征信业务”纳入监管范畴,体现了我国数据信息安全监管从严的趋势。它将对从事 “类征信业务”的互联网平台、金融机构、数据风控企业等企业产生重大影响。《征信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实施。笔者特别提醒相关企业应在《征信办法》生效后的18个月内完成合规整改。

[注]

[1]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

[2] 中国人民银行:《全国企业征信机构备案数量》,载http://wzdig.pbc.gov.cn:8080/search/pcRender?pageId=fa445f64514c40c68b1c8ffe859c649e&ext=-siteId:3688005&ty=&dr=true&w=&f=&rp=&sr=score desc&q=企业征信机构备案数量,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1月24日。

[3]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召开“长三角征信一体化”工作推进现场交流会》,载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4144748/index.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1月17日。

[4]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就金融管理部门约谈蚂蚁集团有关情况答记者问》载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4153479/index.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1月17日。

[5] 银罚字【2020】28号。

[6]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答记者问》,载https://mp.weixin.qq.com/s/xCr3oIAcnmsoT0xbXrkLmg,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1月17日。

[7]《征信办法》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未取得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进行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但实质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8个月内完成合规整改。”

[8]《征信办法》第四十六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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