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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马晓敏)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强化中长期合同管理确保电煤质量稳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规范电煤中长期合同煤质要求、引导电煤质量稳定在正常水平并力争高水平等进行明确。
通知明确,发热量、灰分、硫分、水分是电煤质量的衡量指标,其中发热量是最关键指标,直接关系到电厂能否按照设计要求足额出力。供需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时,要明确到厂电煤基准发热量范围、硫分等质量标准及供需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质检机构,未明确的要以补充协议方式明确。
通知表示,要引导电煤质量稳定在正常水平并力争高水平。鼓励实行电煤质量“分质分级”管理,充分体现煤炭“优质优价、低质低价”原则,有效引导市场主体按照约定进行履约,防止出现“签高售低”等行为。完善电煤合同质量偏差结算机制,对于实际到厂电煤发热量等指标明显低于约定基准指标范围的,交易价格应在单卡折算后作梯级打折处理。需方企业应结合电厂实际提出与之匹配的合理煤质诉求,与供方签订合同时应约定中长期合同电煤发热量不低于上年或近三年平均水平,并力争高水平,无特殊原因不得大幅降低采购电煤质量。供方企业应对标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提高商品煤质量,保障到厂电煤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通知强调,对于实际供应电煤质量与约定相差过大的行为,对所涉市场主体予以约谈提醒。对于“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行为,经查实后给予取消运力、记入信用记录等惩戒措施。对于实际供应质量高于约定质量的,经需方和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后给予优先发运、金融支持等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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