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网站红黑名单管理制度(甘肃省网站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网,加强对我省网站的规范管理,促进网站依法办网,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甘肃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甘肃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甘肃省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甘肃省网站实施红黑名单管理,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甘肃省网站,是指在我省提供、使用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

本制度所称网信部门是指甘肃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市州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甘肃省网信办和市州网信办)。

第三条甘肃省网信办负责认定、汇总由网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的全省各类网站红黑名单,并同有关部门共享、面向社会发布。

市州网信办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站红黑名单的认定和管理,并定期上报甘肃省网信办统一共享、发布。

第四条甘肃省内网站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市州网信办认定,由甘肃省网信办纳入全省网站红名单:

(一)积极宣传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立场主张,主动展示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重大成就,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展现社会主流价值观和良好道德风尚;

(二)严格落实“七条底线”和“九不准”,主动维护良好网络秩序;

(三)严格服从网信部门管理,积极落实网信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指令;

(四)严格遵守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网络安全各项规定,建立健全网站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纳入红名单的网站,网信部门将从以下方面予以鼓励和支持:

(一)优先参与全省各级网信部门开展的宣传、培训、评选等相关活动;

(二)在政策范围内,网信部门择优与相关网站开展合作并给予政策、经费方面的支持;

(三)网信部门向相关主管部门推荐,支持网站参与各部门开展的相关活动;

(四)其他鼓励性措施。

第六条甘肃省内网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网站黑名单:

(一)因违反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一年内被网信部门累计约谈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二)通过网络编造、发布、传播违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等信息,或者故意为编造、发布、传播违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等信息提供技术、设备支持或者其他服务,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互联网相关信息服务规定,超出许可的服务项目,擅自提供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视听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被相关主管部门警告、约谈的;

(四)落实网络安全规章制度不力,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被列入黑名单的网站,网信部门可单独或会同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通信管理等监管部门依法进行以下处置措施:

(一)黑名单有效期为一年,列入黑名单的网站,一律不得参与网信部门开展的所有宣传、培训、评选等各类活动;

(二)对列入黑名单网站的负责人,依法依规实施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三)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行暂停更新、关闭频道(栏目)、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取消备案、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条网站自列入黑名单之日起开始计算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内未出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和行为,经属地网信部门认定并报送省网信办核实,可从黑名单移除。

第九条市州网信部门对认定的黑名单网站,应向网站书面告知,并定期向甘肃省网信办报送网站红黑名单。甘肃省网信办按照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从严把关、保护权益原则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并接受相关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名单信息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共享、发布。

第十条网站对被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负责人可向属地网信部门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网信部门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网站书面反馈核实结果。经核实不应列入黑名单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移除。

第十一条甘肃省网信办原则上每年向社会集中发布一次网站红黑名单,构建“守法守规受益,违法违规受戒”的良好网络环境。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甘肃省网信办负责解释,自2019年10月9日起施行。

稿源:中共甘肃省委网信办 编辑:刘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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