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勘察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岩土勘察项目的行为,保障岩土勘察工作的安全和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岩土勘察项目的行为,保障岩土勘察工作的安全和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岩土勘察项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循科学、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 岩土勘察项目的管理应当由相关机构负责,相关机构应当依据本管理办法进行实施和监督。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岩土勘察项目的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 勘察规范
第五条 岩土勘察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规范:
(一)勘察应当依据岩土的物理、化学、地质等情况,确定勘察深度、勘察范围、勘察深度等。
(二)勘察应当依据工程的要求,确定勘察方法和勘察方案,保证勘察质量。
(三)勘察应当依据勘察结果,确定勘察成果的满意度,保证勘察成果的质量。
第六条 岩土勘察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师进行,不得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人员进行。
第七条 岩土勘察项目应当由专业机构进行,不得由个人进行。
第八条 岩土勘察项目应当依据设计文件进行,不得随意更改设计文件。
第九条 岩土勘察项目应当遵守安全规范,不得危及工程的安全。
第十条 岩土勘察项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岩土勘察项目应当符合质量要求,不得违反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岩土勘察项目应当遵守环保要求,不得违反环保要求。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相关机构应当加强对岩土勘察项目的管理,确保岩土勘察工作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相关机构应当依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勘察规范,并加强对勘察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相关机构应当加强对勘察成果的质量管理和监督,确保勘察成果的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 相关机构应当加强对勘察项目的进度管理和监督,确保岩土勘察项目按时完成。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从事岩土勘察项目的机构和人员,由相关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从事岩土勘察项目的机构和人员,造成工程损害的,由相关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从事岩土勘察项目的机构和人员,拒绝或者违反相关规定,影响工程进度或者质量的,由相关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从事岩土勘察项目的机构和人员,拒绝或者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相关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具体的勘察规范由相关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章 勘察规范
第五条 勘察应当依据岩土的物理、化学、地质等情况,确定勘察深度、勘察范围、勘察深度等。
第六条 勘察应当依据工程的要求,确定勘察方法和勘察方案,保证勘察质量。
第七条 勘察应当依据勘察结果,确定勘察成果的满意度,保证勘察成果的质量。
第八条 勘察应当遵守岩土工程的勘察规范,不得违反规范要求。
第九条 勘察应当遵守相关的安全规范,不得危及工程的安全。
第十条 勘察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勘察应当符合质量要求,不得违反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勘察应当遵守环保要求,不得违反环保要求。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相关机构应当加强对岩土勘察项目的管理,确保岩土勘察工作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相关机构应当依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勘察规范,并加强对勘察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相关机构应当加强对勘察成果的质量管理和监督,确保勘察成果的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 相关机构应当加强对勘察项目的进度管理和监督,确保岩土勘察项目按时完成。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从事岩土勘察项目的机构和人员,由相关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从事岩土勘察项目的机构和人员,造成工程损害的,由相关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从事岩土勘察项目的机构和人员,拒绝或者违反相关规定,影响工程进度或者质量的,由相关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从事岩土勘察项目的机构和人员,拒绝或者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相关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具体的勘察规范由相关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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