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

铁路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铁路科学技术档案管理,提高铁路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铁路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系统的科学技术档案的管理。

二、档案管理机构

铁路科学技术档案实行铁路科学技术档案机构集中管理的原则。铁路科学技术档案机构应满足档案管理的需求,配备必要的设备和技术人员,保证档案的安全、完整和保密。

三、档案内容

铁路科学技术档案包括铁路技术、设备、安全等方面的信息,具体包括:

1.铁路线路、车辆、信号、轨道、桥梁、隧道等方面的设计、建设、使用过技术;

2.铁路设备、车辆、信号、轨道、桥梁、隧道等方面的原理、结构、性能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和使用过技术;

3.铁路安全管理、事故处理等方面的经验和教训;

4.铁路科技创新、技术进步等方面的成果和文献。

四、档案管理要求

1.铁路科学技术档案应按照国家科学技术档案管理标准进行编制和管理,做到分类、编码、目录、资料齐全、格式规范、信息安全。

2.铁路科学技术档案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0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保存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70年。

3.铁路科学技术档案应当定期进行整理、鉴定和检索,方便科学技术人员查阅和利用。

五、档案管理机构职责

铁路科学技术档案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1.收集、整理、管理铁路科学技术档案;

2.提供铁路科学技术档案查询服务;

3.开展铁路科学技术档案管理的技术研究和创新。

六、其他规定

1.铁路科学技术档案机构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对铁路科学技术档案实行严格保密管理。

2.铁路科学技术档案机构应当遵守国家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对铁路科学技术档案实行严格信息安全管理。

3.铁路科学技术档案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铁路科学技术档案实行严格管理,保证铁路科学技术档案的安全、完整和保密。

铁路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的制定,为加强铁路科学技术档案管理,提高铁路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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