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支付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支付管理办法

为加强政府采购的法制建设,规范政府采购支付方式,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的法制建设,规范政府采购支付方式,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政府采购

第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为公开招标项目、邀请招标项目、谈判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政府协议采购项目等五种。

第五条 公开招标项目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机构进行,邀请招标项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机构的指定机构进行,谈判采购项目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机构的谈判小组进行,政府协议采购项目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机构与供应商进行谈判。

第六条 公开招标项目、邀请招标项目、谈判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七条 公开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之一。

第八条 采购人应当依据政府采购法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采购文件,明确采购项目的内容、范围、标准、要求、期限等,并公开发布。

第九条 采购人应当与供应商签订书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依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向供应商支付货款、服务费用等款項。

第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采购记录,对采购过程、采购文件的审查、评审、谈判、合同签订、支付等情况进行记录,并保存备查。

第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确保采购文件的内容与约定符合实际情况,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随意变更采购项目的内容、范围、标准、要求、期限等。

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过程的监督,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支付方式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支付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支付方式包括银行电汇、支票、现金、信用卡、转账等方式之一。

第十六条 采购人应当与供应商协商确定支付方式,并告知供应商支付方式的具体方式。

第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依据采购合同的约定,选择支付方式,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约定支付方式。

第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确保支付进度,及时支付货款、服务费用等款項,不得拖延支付。

第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支付记录,对采购过程、采购文件的审查、评审、谈判、合同签订、支付等情况进行记录,并保存备查。

第二十条 采购人应当确保支付记录的内容与约定符合实际情况,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随意变更支付记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采购人、供应商履行采购合同的情况,监督采购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及时处理采购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供应商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采购合同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随意变更采购项目的内容、范围、标准、要求、期限等。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供应商应当积极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接受监督,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及时处理采购活动中出现的问题,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拒绝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影响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泄露采购项目的信息,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拒绝履行采购合同的义务,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影响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政府采购法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及时处理采购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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