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地区农家乐管理办法(陕西省秦岭地区农家乐管理办法最新)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开办条件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规范陕西省秦岭地区农家乐的管理,实现农家乐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秦岭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秦岭地区,与《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的秦岭地区范围一致。

秦岭地区内,农家乐的开办、经营、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定义】 本办法所称农家乐,是指依托原有村落、自有房屋条件,利用乡村田园景观、自然生态、农村民俗文化及农民生产、生活等资源,提供观光游览、农家餐饮、旅游民宿、农事参与、文化体验等服务的乡村旅游活动点(区)。其中,旅游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四条【指导思想】 农家乐发展要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先,充分考虑生态条件和环境承载力,坚持规模适度、规范经营、有序发展、有效监管,彰显地域自然和人文特色。

第五条【场地选址】 农家乐场地选址应依托原有村落、自有房屋条件,经营性用房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乡村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管控要求。

第六条【空间管控】 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范围内开办农家乐,禁止占用耕地、林地、河道、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开办农家乐,禁止在特殊和重要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范围内开办农家乐。

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内开办农家乐,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保证秦岭生态功能不降低。

禁止利用农家乐进行房地产开发

第二章 开办条件

第七条【证照要求】 农家乐经营者应结合经营项目和服务内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取得合法用地证明、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等有效证照。

第八条【环评要求】 对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新建、改建、扩建农家乐建筑物和场地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第九条【能源要求】 农家乐应优先使用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不得非法砍伐林木作为燃料,纳入且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依法强化监督,防止散煤复烧。

第十条【设施设备】 农家乐经营场所应在符合相关规划的管控要求下合理确定建筑风貌,无安全隐患,无乱搭乱建,采光、通风优良;应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照明、通风、盥洗、消毒、防尘、防腐、防鼠、防蝇、防虫、洗涤等设施设备。

(一)具备接待服务的基本设施,能提供咨询、接待、支付、投诉等相关服务。宜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生态停车区域。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提供住宿服务的农家乐应有防盗设施,应安装公安部门要求的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能按照公安部实名、实数、实情、实时要求,对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件入住的宾客进行信息登记上传。

(四)厕所位置合理,数量充足,干净整洁、无异味;应有水冲式厕所或新技术厕所,粪污实现无害化处理,保证达标排放。

(五)应按照消防安全要求,配备火灾报警、应急疏散、应急照明及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六)有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废气、生活垃圾收集与处置设施设备。

(七)位于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内的农家乐设施设备应符合《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 26358)等对应等级的相关规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污水废气垃圾处置】 农家乐应做到污水、废气达标排放,严禁违规排放。污水处置应符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导则》(GB/T 3707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 1227)等技术要求,废气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含2018第1号修改单)等技术要求,生活垃圾处理应符合《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导则》(GB/T 37066)技术要求。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管理】 农家乐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符合以下规定:

(一)经营者应当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合法承租人。

(二)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外籍工作人员应当取得有效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备。

(三)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持证上岗。

(四)应具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能自觉主动宣传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安全管理】 严格执行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建筑物应达到JGJ 125中的A级要求。

防火及消防设施设置应严格遵循落实《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GB 13495.1)相关要求。

定期对水、电、气等管线以及防盗、监控等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治安管理应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当地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

食品安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系列国家标准规定,餐饮具及配套设施消毒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GB 14934)要求,不使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一次性餐(饮)具。

第十四条【卫生管理】 经营场所环境整洁,无污水污物,无乱堆乱放。客房等公共场所卫生应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 37487)要求,各项卫生指标达到《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 37488)规定。

第十五条【应急管理】 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内容。

第十六条【诚信经营】 农家乐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应公示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向游客提供有关项目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收费项目应明码标价,质价相符;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

第十七条【生态保护】 禁止农家乐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森林、草原、湿地、水资源、野生动植物、水土保持、河道管理、地质遗迹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地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破坏自然资源、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八条【绿色发展】 鼓励农家乐经营者自觉节约能源和用水,有效降低能耗,鼓励使用绿色环保建材、绿色食材和耗材,推广使用绿色照明、绿色厨房、生态餐厅、绿色客房、生态停车场等绿色技术,推动农家乐绿色发展。

第十九条【退出管理】 农家乐经营者停止提供经营项目和服务内容时,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证照注销、停办手续。

第二十条【游客管理】 游客应当遵守有关森林草原等法律法规和游客文明行为规范,保护生态环境,爱护旅游资源,提倡绿色出行、生态旅游和绿色消费,提倡垃圾减量,提倡各种降低碳排放的行为。不得乱砍滥挖、非法捕鱼狩猎、非法野外使用明火、随意丢弃废弃物以及其他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职责】 秦岭地区农家乐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本级相关部门做好农家乐相关的秦岭生态保护指导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农家乐的监督管理负主体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开展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应急处置等活动。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农家乐监督管理上负属地责任。

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农家乐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是农家乐的直接监督管理主体,应按照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要求,履行农家乐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职能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网信、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做好农家乐相关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绿色发展、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工作,协调、指导农家乐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调整。

公安部门负责农家乐治安管理,建立警民联动机制;在消防救援部门业务指导下开展农家乐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农家乐开办、经营中涉及国土资源的利用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家乐污水、废水和废气排放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活动,指导开展生态环境宣传和教育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家乐建设、生产生活垃圾收集处置和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农家乐开发经营过程中涉及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门做好河道、水库、湖泊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农家乐相关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家乐涉及宅基地有关管理工作,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文化旅游部门负责监督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开展农家乐等级评定和品牌培育,指导提升服务质量。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住宿农家乐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家乐应急预案编制、应急设施设备配置、应急演练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家乐市场经营行为、市场秩序、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林业部门负责农家乐发展中涉及到森林、草原、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以及自然保护地等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

网信部门负责农家乐网页网站、公众号及营销平台的监督管理。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职能范围内与农家乐相关的行政审批与政务服务工作。

科技、工信、民政、财政、人社、商务、体育、统计、文物、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农家乐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设区的市、县(市、区)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负有指导监督责任。

各级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秦岭地区农家乐监管行动。

第二十三条【违法查处】 对经营过程中违反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社会治安、文物保护、旅游质量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经营者,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能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目标责任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秦岭地区农家乐管理工作纳入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社会监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志愿者和其他公民积极参与秦岭地区农家乐的监督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农家乐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应当公布投诉、举报联系方式,方便公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行业自律】 鼓励农家乐经营者建立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加强诚信体系和行业自律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维护的行业管理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

来源:西安秦岭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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