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发布竞争性磋商操作流程图(竞争性磋商 流程)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诞生不到4年的时间,但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已得到了大量应用。

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处长戴民辉提醒,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214号文”)第三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就不应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根据214号文第六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那么,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少于3家时,采购活动应该终止吗?

某改造工程监理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后,有供应商质疑在有效磋商供应商只有两家且采购人认为采购明显缺乏竞争的情况下,为何仍然要进行二次报价。因对质疑答复不满,供应商提起了投诉。当地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表示,《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因此供应商的投诉事项并未得到财政部门的支持。

“选错和错用采购方式的情况在实践中时有发生,我们在梳理操作流程图时,对相关法定要求也做了梳理。”戴民辉介绍。

江苏发布的政府采购方式流程图对实践工作有着很好的指导和借鉴意义,本报已对这六张流程图完成了连载,希望对政采同行有所帮助。

江苏发布竞争性磋商操作流程图(竞争性磋商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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