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设备材料采购管理办法
为规范科研项目设备材料采购行为,提高采购和管理效率,保证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科研项目设备材料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项目设备材料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项目设备材料采购行为,提高采购和管理效率,保证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科研项目设备材料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项目设备材料采购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加科研项目的设备材料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本项目的设备材料采购管理由项目主办方负责。
第四条 本项目的设备材料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设备材料采购的申报
第五条 项目主办方应当制定设备材料采购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向采购机构申报。
第六条 设备材料采购计划应当包括采购设备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价格、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付款方式、运输方式、采购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项目主办方应当提供必要的采购文件和资料,包括设备采购说明书、技术规格书、产品说明书、产品样本、合同、发票、支票等。
第八条 采购机构应当对设备材料采购计划进行审核,并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
第九条 采购机构应当与项目主办方签订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采购设备材料。
第十条 项目主办方应当与采购机构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及时沟通采购信息,并确保设备材料的质量。
第三章 设备材料采购的评审
第十一条 采购机构应当对设备材料采购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应当包括设备材料采购计划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质量、价格、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
第十二条 评审机构应当邀请相关专家参加评审,评审专家应当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应当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应当通知项目主办方。
第四章 设备材料采购的结算
第十四条 采购机构应当与项目主办方签订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采购。
第十五条 采购机构应当将采购设备材料送达项目主办方,项目主办方应当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采购款项。
第十六条 采购机构应当提供合法的发票和支票,并确保设备材料的质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十七条 项目主办方违反本项目设备材料采购管理办法的,采购机构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十八条 采购机构违反本项目设备材料采购管理办法的,项目主办方可以向采购机构追偿损失。
第九条 采购机构违反本项目设备材料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处罚。
第十条 项目主办方、采购机构违反本项目设备材料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项目的设备材料采购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 《科研项目设备材料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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