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研发部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企业专利管理规定(企业研发专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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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02 企业专利管理规定

技术研发部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企业专利管理规定(企业研发专利管理制度)

技术部

一、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1.增强公司的整体实力和竞争能力,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地发展。

2.不断加强技术创新,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3.有效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

4.明确界定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权益关系,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利益。

第2条 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五项基本原则。

1.符合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符合知识产权管理的科学规律。

3.符合公司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4.符合国际交流、合作及国际惯例的共同准则。

5.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合理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第3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本公司全部或部分拥有的职务科技成果、职务商业秘密、职务作品和其他智力成果及信息所产生的精神权利与经济权利,具体包括以下七类。

1.公司实施和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2.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

3.计算机软件和其他作品的著作权,包括本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摄影、录像、规范汇编等。

4.技术秘密和商业经营秘密。

5.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使用中的商标专用权。

6.单位名称权,即本公司的单位名称使用权与许可他人使用权。

7.依法由企业享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2章 组织与职责

第4条 本公司采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的知识产权三级管理体系。

第5条 本公司总经理作为直接领导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其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如下。

1.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批准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针和策略。

2.组织和领导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规划和具体措施,完善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3.根据公司的知识产权状况、公司发展状况,并结合本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制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富有潜力的公司知识产权战略。

4.监督、督促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各项工作,协调公司各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5.审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年度计划,并将其纳入本公司年度管理计划。

6.对在研究开发、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对违反公司知识产权制度、造成公司知识产权财产损失的人员给予处分的决定。

7.领导本公司对外进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交流与合作。

8.为公司的技术引进、知识产权输出做决策。

第6条 本公司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如下。

1.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划分各岗位的管理范围与职责,指导、监督、检查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2.审核业务部门的申请,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3.代表本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4.代表本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

5.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专业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合同档案。

6.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并交流经验。

第7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或机构,如研发部(包括产品、项目研究室)、生产部、市场营销部(包括具体产品区域销售特约经销商)及部件生产分公司,主要负责本职工作范围内知识产权的产生、运用、维护和管理工作,自觉维护知识产权。

第3章 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第8条 在研究和开发过程中,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1.在从事研究与开发活动之前,知识产权管理部和研究开发人员之间应以一定方式明确知识产权的相应关系,如管理责任、权利的归属、知识产权保密等重要事项。

2.建立并执行研究与开发活动过程记录的管理制度,详尽记载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活动内容,编号归档。

3.建立审查研究与开发活动及其成果产出是否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公司知识产权是否为他人所侵害的检验管理制度。

4.建立知识产权方面资料、档案、记录和其他相关信息材料由专人负责保管等管理制度。

5.研究与开发活动结束后,研究和开发部门应要求项目负责人把本项目的研究开发成果完整、准确、客观、及时地以书面形式向知识产权管理部、总经理做出汇报,并提交研究开发过程中所使用的重要技术资料,建立相关技术档案,实施加密管理。

第9条 在委托或合作开发活动中,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严格依照我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通过合同明确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关系中的技术成果归属关系。本办法中的技术成果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作为开发目的的技术成果。

(2)非目的性技术成果,如相关技术成果、中间技术成果和部分技术成果。

(3)委托关系结束后,由哪方继续开发后续技术。

2.当技术成果为双方共有时,必须在技术合同中明确共有方式,并对共有技术成果的进一步开发或合作方式进行约定。

3.在本公司与外公司建立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关系时,知识产权管理部应联合法务部对涉及本公司重大知识产权成果的条款进行分析、审查决定。

第10条 在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归属的问题上,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对本公司的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认定,应严格遵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2.对本公司的职务技术成果,应由知识产权管理部与研发部门联合管理。

3.对本公司的非职务技术成果,应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建立相关的成果登记制度。

第11条 在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过程中,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配合法务部对外代表企业法人处理知识产权调解、仲裁与诉讼事务,包括收集与诉讼相关的证据,提供与诉讼相关的资料,处理与诉讼相关的事务。

2.配合法务部、人力资源部对内处理企业与员工之间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

第12条 在知识产权文件档案管理与保密方面,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会同人力资源部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与保密制度,并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文档。

2.对相关部门提交的工作活动记录、科研资料、获奖证书、专利文件、合同书、商标文件、科研论文、设计图、软件文档等文件进行备份归档管理。

3.会同人力资源部建立文件档案密级制度、文件档案查阅流通制度、文件档案签收保管制度。

第13条 在对商标权的管理方面,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

1.依照本公司商标工作计划和商标战略方案,明确制定具体实施步骤。

2.对企业产品与服务进行商标注册事宜的论证。

3.会同市场营销部制订本公司品牌的营销计划。

4.负责商标注册及其续展事宜。

5.负责保管商标注册证书及相关文件。

6.负责填报缴纳商标权相关规费的申请表。

7.负责对商标信息进行收集、分析、预测,发现本公司商标权益遭到侵权时,及时建议法务部做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14条 在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著作权管理方面,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1.依照本公司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著作权管理工作计划和版权战略方案,明确制定具体实施步骤。

2.在不影响正常科研工作、不损害企业技术权益、不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会同研发部对在研发过程中形成的科技论文、工程设计及产品设计图纸和计算机程序等作品,进行是否发表及发表方式的论证。

3.负责职务作品的登记工作,并负责向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机关提出著作权登记申请。

4.负责管理著作权证书及相关文件。

5.负责填报缴纳著作权相关规费的申请表。

6.对著作权信息进行收集、分析、预测,发现本公司商标权益遭到侵权时,及时建议知识产权总部做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4章 知识产权管理一般规定

第15条 专利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内容,在专利管理中涉及的具体问题,根据国家和本公司的专利管理规定执行。

第16条 研发项目按项目合同约定或计划任务书的规定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完成以下任务。

1.向研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将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加以收集、整理,交知识产权管理部归档。

2.提出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可申请专利的项目要及时办理申请事项,对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应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对于应申请专利而未申请给本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公司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包括在研发过程中已具备申请专利条件者。

第17条 严格执行技术档案的相关制度与规定,包括档案密级制定、借阅程序等,对涉及本公司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科技档案应采取限制阅读措施。

第18条 对本公司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签订保密协议。

第19条 在与其他公司进行委托研究、委托开发或合作研究、合作开发时,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

第20条 订立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公司关于技术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约定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分配等。任何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技术合同。

第5章 知识产权管理奖惩规定

第21条 对于在知识产权形成、保护、管理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或有效制止侵权、维护公司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人员,公司将依据国家和自身的具体规定,给予发放奖酬金、提职、提级、职称评定等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

第22条 属于本公司的技术成果在实施或转让后的收益,按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该项职务科技成果的发明人、设计人可按规定提取酬金。

第23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剽窃、篡改、非法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本公司知识产权的,或造成公司知识产权被侵犯的人员,由知识产权管理部依据规定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知识产权管理部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

第24条 侵害人为本公司员工的,应责令其改正,并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员工,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25条 侵害人为非本公司员工的,应要求其停止侵害,承担责任;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要求其赔偿损失,必要时可提请政府机关处理或遵循法律途径解决。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6章 附则

第26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27条 本办法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

第28条 本办法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技术研发部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企业专利管理规定(企业研发专利管理制度)

技术部

二、企业专利管理规定

企业专利管理规定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1.加强和规范公司的专利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2.在全公司范围内宣传普及专利知识,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公司科技进步。

3.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生产技术进步,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第2条 管理机构。

1.我公司对专利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系,法律事务部是专利管理的常设职能部门。

2.法律事务部下设知识产权室,是专利管理的主管机构。

第3条 本规定所称的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员工在执行公司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

2.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公司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3.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第4条 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及取得专利权后,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按有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5条 在专利申请公告前,与发明创造专利有关的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2章 专利的日常管理

第6条 知识产权室关于专利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以下11个方面的内容。

1.研究、制定并实施公司专利战略,并纳入技术进步和现代企业制度规划中,为经营决策服务。

2.办理本公司专利申请、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合同备案、认定登记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以及专利广告证明等事宜。

3.保护本公司专利权和防止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办理有关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务。

4.负责对员工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与提供咨询服务。

5.鼓励员工开展发明创造活动,对有职务发明创造的员工依规定给予奖励与报酬。

6.管理公司专利资产,防止专利资产的流失。

7.组织专利技术实施,管理专利许可使用和转让。

8.管理、利用与本公司有关的专利文献及信息,为科研、生产、贸易经营过程服务。

9.做好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的专利工作。

10.筹集和管理本公司的专利发展专项资金。

11.处理其他与公司专利工作有关的事务。

第7条 专利资产管理工作包括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

1.专利战略研究与制定。

2.专利技术开发。

3.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查,专利技术档案、发明人员或设计人员的流动管理。

4.专利资产评估。

5.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及专利权质押。

6.专利诉讼和向海关提请知识产权备案。

7.其他与专利资产有关的事项。

第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其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1.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2.以国有专利资产与外国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或者许可外国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

3.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4.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9条 专利资产评估,应委托有专利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实施。

第10条 产品或技术研发项目立项前、研发过程中、研发项目完成后,知识产权室应和技术研发部一起进行专利文献的检索与分析,其目的如下。

1.避免重复研发与侵权事件的发生。

2.运用专利制度规则,提出能获得最大市场效益的技术路线和技术解决方案的建议。

第11条 公司开展对外贸易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知识产权室应做好相关项目的专利检索工作。

1.技术、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

2.未在国内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进口。

3.未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出口。

第3章 专利的申请与办理

第12条 申请专利的目的在于获得专利权,保护发明创造现在和潜在的市场,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第13条 在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与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消化与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凡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应及时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以取得法律的保护。

第14条 提出专利申请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司技术开发部、总工程师、总设计师及相关人员,对其设计或研发的产品,对其产品、方法或改进的技术方案,或者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富有美感并适合在工业上应用,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应当提出专利申请的草案。

2.凡欲申请专利的,应填写本公司“发明创造专利申报表”,在填写“申请专利的主要内容”栏时,应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技术特点,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效益性等,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并根据已知技术对发明创造的专利性做出评价。

3.部门专利管理员应在“部门初审意见栏”就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作出初审的意见,然后将此表交至知识产权室。

4.专利申请审批需要加快的,专利申请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需加快理由,同“发明创造专利申报表”一并交到知识产权室。

第15条 公司内部对专利申请的审批,应遵循下列规定。

1.知识产权室由专职人员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和专利性审查,并将检索的情况及专利三性审查意见填入“发明创造专利申报表”中。

2.知识产权室领导审查“发明创造专利申报表”并签字。

3.知识产权室将“发明创造专利申报表”报公司主管技术副总经理审批。

4.公司主管技术副总批准后,知识产权室将“发明创造专利申报表”复印件返回到申请部门,办理专利申请的相关手续。

第16条 选择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事宜。

1.经公司领导批准的专利申请方案,知识产权室应做好登记备案工作,明确专利申请的承办人。

2.承办人接受任务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专利的所有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并联系有专利代理资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具体的申请事项。

3.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及时按照公司要求申请专利的类型,整理出专利申请书、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书。若因资料不足或不符合专利申请的要求需补充材料的,承办人应及时与专利代理机构联系尽快补齐技术文件,以满足专利申请的要求。

第17条 专利的受理、审查和授权或驳回。

1.经过专利代理机构的代理报审,在国家专利局按《专利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初审和实质性审查后,若专利局认为申请专利的文件资料不符合《专利法》要求需补正,知识产权室的承办人必须及时与专利代理机构联系,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

2.国家专利局根据审查情况,依据《专利法》及相关规定,对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分别授予专利权并颁发专利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驳回。

第4章 专利的管理和使用

第18条 对获得国家专利产品的图纸和技术资料及专利证书,法律事务部应指定知识产权室由专人负责整理、编号、登记在册,做好归档管理工作。

第19条 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用到专利证书或查阅专利技术资料,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使用部门应提出书面报告,说明需要使用专利文献资料及专利证书的原因、用途及使用范围。

2.由知识产权室对书面申请的内容的必要性及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3.审查意见经法律事务部经理审核后,报送公司领导审批。

第20条 公司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或转让专利权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使用人以书面报告向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室提出使用申请,知识产权室审查后做出是普通许可、排他许可或独占许可的意见,报送公司领导批示。

2.公司领导给出批准后,由使用人与公司签订专利许可使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专

利许可使用合同应当到合同签订地或被许可方机构注册地或专利实施地专利管理机关认定登记。

3.专利许可合同生效后,知识产权室应做好编号、归档管理工作。

第21条 公司转让专利技术的,应当经公司领导批准。

1.法律事务部根据公司的指示,与受让人签订专利转让合同。

2.合同签订后,法律事务部指定知识产权室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专利转让合同报国家专利局审查批准并公告。

3.专利技术转让后,知识产权室应及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5章 专利的保护

第22条 公司及员工有权保护本公司专利权不受侵犯,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知识产权室,并帮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第23条 公司在保护自有专利的同时,也应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第24条 侵犯本公司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五种。

1.未经本公司许可,生产、销售与本公司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

2.未经本公司许可,进口与本公司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

3.将本公司专利号标记在产品上进行销售,假冒本公司专利产品。

4.使用上述侵权产品的行为。

5.未经本公司许可,展示与本公司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和技术,以及从事招投标活动。

第25条 本公司专利权涉及海关保护的,要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要求,及时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

第26条 请求调查处理专利纠纷和进行专利诉讼的,由知识产权室负责办理,必要时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法律事务部办理。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诉讼的,应由法律事务部参与,并将有关材料送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27条 本公司对自有的专利或专利申请,应依法及时交纳年费或申请维持费,维持其有效性。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专利和专利申请,要予以论证确认,并建立管理档案。相关事宜由知识产权室负责。

第28条 本公司应充分利用专利信息,掌握与本企业有关的国内和国外申请专利的动向,对有损本公司权益且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他人专利,应及时提出撤销其专利权请示或提出宣告无效请示,排除不应授权的专利。相关事宜由知识产权室负责。

第6章 罚则

第29条 公司员工违反本规定,擅自将职务发明当作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公司除依法向专利局申请撤销该专利申请外,申请人还将受到行政处分,并承担元的经济处罚。

第30条 公司知识产权室或专利管理人员擅自将专利许可他人使用者,公司将没收其非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须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31条 公司知识产权室或专利管理人员未经公司批准,擅自将专利技术转让者,公司将没收其非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留用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须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7章 附则

第32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33条 本规定由本公司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室负责制定、修订,由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外解释工作。

第34条 本规定经公司经营委员会(中、高层领导班子组成)审议后,呈报总经理申请实施;修订、废止时亦同。

第35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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