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查与验收制度(安全检查与验收制度内容)

安全检查与验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规范安全检查与验收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检查的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办法和公司相关制度。

第三条 适用于集团公司、分公司/直管项目部、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和验收。

第二章 安全检查与验收的内容

第四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为:查思想、查制度、查方案(措施)及审批、查隐患、查教育培训、查安全防护、查机械设备、查操作行为、查劳保用品的使用、查伤亡事故的处理等。

第五条 公司组织的检查以查处“制度性违章、重大安全风险管控”为主。

第六条 分公司组织的检查以查处“装置性违章(防护设施、设备机具、用电违章等)”为主。

第七条 项目部组织的检查以查处“操作性违章”为主。

第八条 施工现场各类安全防护设施、临建设施、脚手架、临边洞口、机具设备、临时用电、基坑支护、模板支撑、消防设施等作业需经安全验收。

第三章 安全检查与验收的形式、时间和组织

第九条 安全检查的形式:定期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机动(临时性、突击性)安全检查。

第十条 定期安全检查

1、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考评),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员参加;

2、分公司/直管项目部每月进行一次,由分公司/直管项目部主管领导组织,其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员参加;

3、工程项目部每周进行一次,由项目部负责人组织技术负责人、各专业施工员、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检查;

4、安全员每天巡查,按公司《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规定上报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周报和月报。

第十一条 专业性安全检查与验收

1、公司及基层生产单位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起重机械、脚手架、临时用电、深基坑支护、高大模板支架、高层防火等重大危险项目进行专业检查;

2、对于新搭设或安装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临建设施、脚手架、高处作业、机具设备、临时用电、基坑支护、模板支撑、消防设施在使用前进行的验收;

3、对起重机械、深基坑支护、高大模板支架、高层防火的验收,执行公司《有效防范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办法》;

4、其他设施和设备的验收,由项目部组织自检,分公司/直管项目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进行下一道工序。

第十二条 经常性安全检查

1、作业班组进行的班前、班后岗位安全检查;

2、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设备员和电工)及安全值日人员每日进行的巡查;

3、公司各级安全主管部门(或人员)针对气候特点(如冬季的风雪天气、夏秋季节的酷暑和风雨天气等)进行的安全检查;

4、公司各级安全主管部门在节假日(特别是重大节假日,如: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前、后,为防止员工纪律松懈、思想麻痹等进行的安全检查;

5、各级管理人员检查生产工作的同时对安全工作的检查。

第十三条 机动(临时性、突击性)安全检查

1、国家、地方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前,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的检查;

2、本行业中发生特、重大安全事故后,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的检查。

第四章 整改反馈及记录

第十四条 检查发现的隐患,安全主管部门或人员应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五条 接受《隐患整改通知书》单位,要针对问题认真整改,应做到“三落实” 即措施落实、责任人(执行人)落实、完成时间落实。

第十六条 隐患整改完毕,应及时反馈,安全主管部门对反馈结果进行复查。

第十七条 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安全主管部门除要求停机停工、立即整改外,按公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奖罚办法》、《工程项目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约谈制度》进行处罚或约谈。

第十八条 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进行统计分析,为公司安全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 各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人员应保存好相关的记录(包括:检查计划、检查记录、隐患整改通知书、复查记录、专业性检查验收的记录等)。

第二十条 相关记录的保存期限

1、公司(分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的相关记录应保存三年;

2、项目部的相关记录应保存至工程决算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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