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的涉税事项(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的涉税事项包括)

一、使用范围

根据《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规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包括:

1、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召开党内会议,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务工作者,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进行党内宣传,摄制党员电教片。

2、组织开展创先争优和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突击队、党员志愿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

3、表彰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党组织换届、流动党员管理、组织关系接转、党旗党徽配备、党建工作调查研究。

5、走访、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

6、租赁和修缮、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新建、购买活动设施,研发和维护党建工作信息化平台。

7、其他与党的建设直接相关的工作。

二、企业所得税

1、对国有企业而言,应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2、对非公有制企业而言,党组织工作经费要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处理,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规定和中办发〔2012〕11号文件“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故企业对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在实际使用时,与企业正常经营支出一样进行涉税处理,如取得符合条件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四、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在实际使用时,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企业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比如,A公司2017年表彰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为此,A公司就应将奖励款并入获奖者的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一并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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