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2亿元的施工项目管理合同纠纷,到底怎么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与南京欣网视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网视讯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本案自2018年年初开始,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到江苏省高级法院,再到最高人民法院,历经4年多,最终华兴公司胜诉,欣网视讯公司及其相关方败诉,被纳入执行人结束。

本案涉案金额高达6.92亿元,光二审案件受理费达到474万元,案件从基层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具备司法借鉴典型案例,也是项目管理人员学习的重点案例之一。

下面通过项目管理的角度,分析该案件,为施工企业法务提供学习借鉴。

1 相关方情况

欣网视讯公司为项目建设的实施方:注册资本金100万元,马黎平、沈敏为该公司实际控股人。

华兴公司为EPC总承包方(设计、采购、施工)模式承包;隶属于A股上市企业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三级子公司。

华兴公司注册资本金26.18亿元,2020年营业收入221.28亿元,在2021年南京百强企业第21位,2020年全国建企荣誉百强榜排名第57位。

2、案件主体:南京欣网视讯研发大楼工程位于南京市建邺区新城科技园区内,建筑面积近6万平方米,建筑高度超过百米。该项目还入选2013年第二十批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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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初期效果图

参建各方具体分工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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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建单位分工图

2 项目建设时间线

本案主要特点是建设时间长,涉案金额大,因此,为明确实施各方工作内容,摸清参加各方的法律责任,下面按照时间线,捋一捋建设实施工程。

2011年4月1日

取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证,用途为科教用地,土地及地上所建房产不得分割转让、销售,土地使用权人为欣网视讯公司及其相关方。

2012年1月18日

欣网视讯公司和其相关方签订委托书,明确南京欣网视讯研发大楼为四家共有项目,由欣网视讯公司作为实施单位,其他三家全权委托其公司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报审、工程招标、工程发包工程管理工作。

2012年4月10日

欣网视讯公司、华兴公司和其相关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如下:

(1)本项目由华兴公司以EPC工程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模式承包。

(2)欣网视讯公司负责土地使用证办理、概念方案设计、规划方案设计、规划调整、项目报建及协调解决七通一平等前期工作,并负责专业工程分包单位的选定和费用的确定和控制、变更签证控制、工程造价控制、主要设备供应商的选定和费用的确定和控制、验收组织等全部工作。

(3)华兴负责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设备采购、专业分包合同的签订、验收组织。

2012年8月8日

欣网视讯公司及其实施相关方与华兴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约定如下:

(1)甲方指定专业分包内容主要为:桩基、基坑支护、消防、智能化幕墙、钢结构、景观、电梯、空调、变配电、公共部分装修装饰等,华兴公司按照欣网视讯公司书面确认的合同内容与相关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指定专业分包单位由华兴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直接管理。

2012年10月22日 基坑支护施工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

2013年9月10日 项目正式开工

2013年9月23日 该项目工程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014年10月27日、31日、11月12日 华兴公司就南楼半层二次改造施工内容等先后向欣网视讯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请求给予确认。

2014年12月15日 双方签订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因工程设计方案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变更,订立本补充协议。合同暂定总价调整为41040万元。华兴公司自行施工金额为10500万元,完成时间为2015年7月底。甲指分包:桩基工程12150万元;钢构工程7500万元;防水工程120万元;消防工程770万元;幕墙工程3500万元;电梯采购410万元;电梯安装工程90万元,甲指分包完成时间2015年3月至7月不等。

2017年11月1日 欣网视讯公司及其相关方等实施机构出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盖章确认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3 实施机构欣网视讯公司及其相关方的漏洞分析

对于欣网公司及其相关管理者来说,这场官司的失败,基本上可以认定在这场商业运作模式中的彻底失败,其总经理已被纳入执行人当中。分析其败诉的原因,主要是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漏洞:

漏洞1:在未取得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开工。

施工许可证于2013年9月23日取得,但桩基础和基坑支护于2012年10月25日开工,属于违规开工。

尽管违规开工另一方面有园区政府要求加快进度的原因,但实施机构这种做法无疑中加大了自身的风险。

漏洞2:资金来源未落实的情况下,急于实施。

按照双方于2012年4月10日签订的合作协议来看,兴华公司进行融资,其融资金额通过由实施机构监控的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于本项目的各类建设费用,同时约定融资利率高达15%;同时还约定若实施机构未付款,则总承包单位有权通过顶账获得工程款。

通过这两条合同约定,不难看出,实施机构欣网视讯公司资金来源不明,只是有该片土地的使用权。

欣网视讯公司若想建成该大楼取得收益,只能引进既有施工能力、又有垫资能力的兴华公司,通过高额的融资利息作为兴华公司参与本项目切入点。对于兴华公司来说,假如最终不能回款,至少还有已完工的房屋作为抵押物。

漏洞3:甲指分包过多,结算程序错误,总承包方难以管理。

一方面,本项目甲方指定专业分包单位多达十五家,从桩基、基坑支护等地基工程,到消防、钢结构、公共部分装修装饰等工程,过多的甲指分包,让EPC总包方管理起来难度极大,工期整体把控难度很大。

“我不是你选择的,我为毛要听你的!”

另一方面,甲指分包项目的结算都是甲方直接和分包方确定结算价,再由总承包单位与甲指分包方结算。其实总承包方就是一个傀儡,在工程结算上无任何的发言权和处罚权。

“我的结算不归你管,我为毛要听你的!”

甲指分包单位过多,以及结算程序错误,从而导致项目管理中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失控状态。

插一句,自2014年8月27日修改实施的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该条款颁布时间在本项目合同签订之后,在本案中无法形成约束力)。

漏洞4:项目管理混乱,工期延误。

依据2013年9月5日工期会议纪要、2014年12月15日总承包补充协议约定,要求华兴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完工。

但实际上本项目直到2017年11月1日验收合格,工期延误834天。

在这将近2年半的时间内,除在工地例会会议纪要和联系单中能够证明华兴公司存在一定程度的工期延误,实施机构欣网视讯公司未要求总承包方发送任何工期延误的正式报告,也未对工期延误进行总体性分析。

漏洞5:竣工决算审核延误,增加欠款利息。

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在收到总承包方的决算资料后,应在60日内审核完毕,如在上述时间内不约确认,则视为认可华兴公司报送的工程量。

欣网视讯公司于2018年5月5日收到华兴公司报送的竣工结算报告后,比未立即组织审核,而是在5月8日回函认为案涉大楼项目正处于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暂不符合结算条件,但实际上竣工验收报告已在2017年11月1日出具,二者相互矛盾。

因此,最终法院按照2018年7月15日开始计算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截止判决之日止,产生的利息高达1.41亿元,较正常的银行贷款利息(3年期)4.75%为4171万元,多计取利息约1亿元

4 总承包方华兴公司项目管理亮点分析

对于总承包方华兴公司来讲,不亏是中核集团下属的施工企业,其在合同条款、法务文书和项目管理上的造诣绝非一般,这也是施工企业内部控制的目标之一。分析其能应得这场官司当,其亮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亮点1:融资垫资相关法条解读清晰,做事滴水不漏。

该案中EPC项目,到底是垫资施工还是正常的欠付工程款,法律对利息的规定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同时在其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上述条款,简化一下:

如果双方约定垫资融资的,则垫资利息不得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

如果是提供建筑服务获得的工程款,则其利息从其约定,可以高于同期贷款利息。

因此,华兴公司诉求的利息,到底是按照15%的合同规定工程款计算利息,还是按照4.75%的融资垫资计算利息,就非常关键。

华兴公司对合同约定解读非常清晰,双方约定的融资费用“以工程造价形式体现”,就是这句话,间接地说明,本项目的融资费用在工程验收合格后转化为工程款从而使得最高法院认可,工程验收合格后,垫资融资转化为工程款,其利息按照15%,最终使华兴公司获得将近1亿元的额外利息收入。

亮点2:项目管理资料齐全,工程量计量计价准确度较高

华兴公司在实施中,各种往来文件,均及时进行文件资料登记本进行登记。其中钢结构的深化图纸,通过文件资料登记本追溯到欣网视讯公司已经接受到了深化图纸,并予以核准。从而使得法院认可按照深化图纸进行结算,使得钢结构部分由竣工图结算额6864万元,提升到7425万元,增加561万元。

华兴公司凡是各种原因导致的停窝工,均有书面资料进行报送,并得到实施机构的签收。如:2016年3月25日、5月12日、8月8日、2017年3月22日工程联系单,可以证明因人防工程验收需要,欣网视讯公司没有及时提供三套图纸,没有及时在验收资料上盖章,导致竣工验收迟延,影响工期。通过上述资料,使得法院认定华兴公司承担工期延误的60%的责任,即500天,最终华兴公司承担工期损失3235万元。至少间接的减少了2156万元工期损失。

特别说明: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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