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自然资源局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第一版)(梅州市自然资源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经济工作要求和省经济形势研判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为强化自然资源要素的精准配置及有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梅州市自然资源局认真梳理了相关政策条文,并逐一明确了政策咨询解读人员,方便企业快速了解自然资源领域惠企政策,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努力为梅州建设粤闽赣苏区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振兴发展先行区贡献力量。

一、国土空间规划服务保障方面

1、支持通过调整国土空间规划解决企业用地问题。项目建设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没有突破城市(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可按规定通过规划修改、有条件建设区使用、规模置换和预留规模落实等方式,对建设用地边界进行调整;项目建设不符合城乡规划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按规定通过编制或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保项目合规性。(粤府函〔2019〕353号)[政策咨询员:刘小容;电话:0753-2191852]

二、项目用地保障方面

2、主动服务项目规划选址。建立自然资源预告制度,在招商环节提前介入,引导优化新增用地选址,告知项目用地可能涉及的限制性要求,避免出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林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高标准农田项目区、生态敏感区等情况,确保项目具备落地条件、及时开工建设。(粤府办〔2019〕11号、粤办函〔2021〕227号)[政策咨询员:甘宝城;电话:0753-2191832]

3、对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由国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或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产业等项目用地,及符合“一户一宅”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由自然资源部直接配置计划指标。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巩固精准扶贫项目、环保设施、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非营利性教育设施、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非营利性养老设施、非营利性科技设施、非营利性殡葬设施、铁路综合开发用地等,由省计划指标保障。(粤自然资发字〔2021〕21号)[政策咨询员:甘宝城;电话:0753-2191839]

4、省重大项目按规定优先争取使用国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符合条件的省重大产业项目,可使用或预支省指标,确有不足的,积极向国家申请解决。对投资规模不低于10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且纳入当年省重点项目清单的先进制造业项目,每年5月和10月可以申请用地预支指标,单个项目申请预支用地计划指标原则上不超过500亩。(粤办函〔2021〕227号、粤自然资函〔2021〕628号)[政策咨询员:甘宝城;电话:0753-2191839]

5、统筹调剂水田指标支持实体经济。市级持有的水田指标优先重点保障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统筹调剂梅江区、梅州高新区等重点建设项目及其他确实无法落实占补平衡的县(市、区)重点项目。国家、省、市单独选址重点项目水田指标按每亩30万元保护价购买。县级持有水田指标首先用于当地行政区域内占补平衡,并优先保障省、市、县级以上重大项目建设和民生项目。多余部分经市政府同意后可公开转让,必要时市可直接调拨各地水田指标统筹用于重大建设项目落实占补平衡。(梅市自然资〔2021〕31号)[政策咨询员:温浪升;电话:0753-2191291]

6、控制建设占用耕地落实“占补平衡”成本。省级以上交通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和重点老区苏区单独选址公益类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如在市域内购买补充耕地指标(水田指标除外),耕地数量和粮食产能指标交易价格按照合计不高于12万元/亩执行。市级可在县域之间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借用但需限期归还等方式,调剂解决重大建设项目落实占补平衡。(粤办函〔2021〕227号、粤然资函〔2020〕551号)[政策咨询员:温浪升;电话:0753-2191291]

7、市、县(市、区)两级在用地计划指标和土地供应方面,对实体经济发展给予优先保障。原则上每年安排不低于50%的市级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于产业项目;每年土地供应计划中安排的经营性用地保证不低于60%,作为实体经济发展用地。(梅市府办〔2021〕26号)[政策咨询员:甘宝城;电话:0753-2191839]

8、支持乡村振兴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各地发挥区域优势和特色产业优势,引导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科学布局、合理选址。县、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安排不少于10%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鼓励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规模,优先用于保障难以确定选址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建设。按照国家新时期编制“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的要求,积极推进村庄规划全面优化提升,不断改善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支持梅州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美丽乡村建设。(粤自然资规字〔2022〕1号)、(粤自然资函〔2021〕436号)[政策咨询员:刘小容;电话:0753-2191852]

三、土地出让方面

9、属省确定的先进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且不低于各项实际成本费用之和确定。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租赁)方式供应的,可按照出让(租赁)年期与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确定出让(租赁)底价,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粤自然资规字〔2022〕1号、梅市府办〔2021〕26号)[政策咨询员:宋杰灵;电话:0753-2191211]

10、供应具体地块时,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区域评估结果及相关规划要求,综合确定合理可行的规划条件及控制指标,纳入供地方案。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省级以上开发区(产业园区,含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产业园等),推行“标准地”供应。(粤办函〔2021〕226号、梅市府办〔2021〕26号)[政策咨询员:宋杰灵;电话:0753-2191211]

11、对于市场需求建议、招商引进的工业项目,由负责招商的部门或机构会同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进行论证,提出产业准入条件、履约监管要求、产业监管协议等,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供地方案,实行“带项目”招标拍卖挂牌供应。(粤办函〔2021〕226号、梅市府办〔2021〕26号)[政策咨询员:宋杰灵;电话:0753-2191211]

12、对于规划建设条件明确的工业项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同步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方案,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供地方案,实行“带方案”招标拍卖挂牌供应。在项目单位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并按规定完成相关手续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书。土地成交后,确需调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方案的,在不涉及规划条件变更的前提下,可不再办理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调整手续。(粤办函〔2021〕226号、梅市府办〔2021〕26号)[政策咨询员:宋杰灵;电话:0753-2191211]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方面

13、压缩建设工程审批办结时限。在现行行政审批时限基础上,创新工作举措,优化审批流程、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审批时间、降低办事成本。2022年底前政府投资类项目审批时限减至80个工作日,社会投资类项目审批时限减至35个工作日。(2022年5月19日《梅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政策咨询员:罗志方;电话:0753-2191979]

14、工业、仓储物流项目及公共设施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推行告知承诺制。对工业、仓储物流项目,以及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化体育、环卫、市政工程等公共设施项目,建设和设计单位承诺其工程设计方案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并对其面积指标、设计资料图文及报建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我局不再对这些建设项目规划及建筑设计图纸进行审查,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梅市自然资〔2019〕77号)[政策咨询员:罗志方;电话:0753-2191979]

15、两大类47项建设项目可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改造整治项目、及市政公用设备设施合计两大类47项,免于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梅市自然资〔2020〕38号)、梅市自然资〔2021〕10号)[政策咨询员:罗志方;电话:0753-2191979]

16、带方案出让工业用地项目以及带规划建设条件出让工业用地项目的改革措施。一是带方案出让工业用地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一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是规划建设条件明确、建筑结构相对简单、或采用标准化方案设计的工业用地项目,以施工图设计深度编制设计方案的,可同步进行设计方案审查和施工图审查。已依法签订施工合同,并具备开工条件的,一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21年12月31日《梅州市深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分类改革实施方案》)[政策咨询员:罗志方;电话:0753-2191979]

17、“微改造”和“混合改造”模式进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改革措施。一是不改变建筑面积、总高度、层数、外立面,不改变建筑功能,不影响建筑安全的城镇老旧小区内既有房屋建筑改造项目,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此项已纳入梅州市第一批次豁免清单)。二是新建、改建、扩建增加建筑面积,或者改变建筑功能及结构的项目,根据联合审查意见,可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2021年12月31日《梅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政策咨询员:罗志方;电话:0753-2191979]

五、不动产登记方面

18、设立不动产登记“企业专窗”。不动产登记窗口设立“企业专窗”,负责办理常规涉企业务,切实为企业融资、发展助力,并提供两类涉企绿色通道。一是对外地金融单位(梅州城区外)推出抵押登记即办绿色通道;二是推出企业间转移登记半天办结绿色通道。[政策咨询员:温展权;电话:0753-2191825]

19、新建商品房预告买卖登记和抵押权注销登记两类业务智能“秒批”。开发企业和银行申请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告买卖登记和抵押权注销登记业务时,可以通过梅州市不动产登记“在线申办系统”网上办理。系统自动受理、自动审核、自动登簿,实时生成电子证照。全流程无人工干预,实现“零纸质、零跑动、秒批办结”。[政策咨询员:温展权;电话:0753-2191825]

20、工业物业产权可以分割及分割转让。制造业企业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已确权登记的厂房仓库等物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统称为“工业物业产权”),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分割和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工业物业产权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为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的工业物业可参照执行。(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粤办函〔2021〕226号)[政策咨询员:温展权;电话:0753-2191825]

21、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小微企业按要求出具书面承诺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政策咨询员:温展权;电话:0753-2191825]

22、推行不动产登记业务容缺受理。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容缺受理事项清单》所列不动产登记事项,在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者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关键性材料是指,首次登记中的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变更登记中的证明变更事项的材料;转移登记中的证明转移事项的材料;注销登记中证明注销事项的材料等),经申请人书面申请并承诺10个工作日内补齐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先行容缺受理并出具容缺受理回执,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补充相关材料。(梅市自然资〔2021〕68号)[政策咨询员:温展权;电话:0753-2191825]

六、测绘地理信息服务方面

23、全面提供联合测绘服务。将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的规划条件核实测量、人防测量、不动产测绘,整合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绘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一家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服务机构实施,通过“梅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共享平台”,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提高效率,节省成本,便民利企。(粤自然资函[2019]1982号、梅市府[2019]12号、梅市自然资函[2019]183号)[政策咨询员:张奕胜;电话:0753-2191280]

24、免费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应用服务。免费提供土地等方面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咨询、查询、应用服务,力所能及为企业提供基本比例尺地形图、遥感影像数据、三维实景图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成果;免费提供梅州市范围内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MZCORS)服务。(粤自然资发[2021]10号、粤自然资规字[2021]5号)[政策咨询员:张奕胜;电话:0753-2191280]

25、免费提供公益性地图服务。免费提供《梅州市地图》、《梅州市交通游览图》、《原中央苏区范围示意图》等地图服务;免费提供“一村一镇一地图”服务,助推乡村振兴项目落地,推动美丽梅州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政策咨询员:张奕胜;电话:0753-2191280]

七、“三旧”改造方面

26、符合一定条件的“工改工”类项目,可不计收地价。符合入库标准的旧厂房用地,属“工业改工业”类项目(改造后以工业为主导功能的用地)的,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延长土地使用年限情形下,不计收地价款。(梅市府〔2020〕10号)[政策咨询员:陈赞;电话:0753-2191208]

27、符合一定条件的“工改商”类项目,实行地价优惠。符合入库标准的旧厂房用地,属“工业改商业”类项目(改造后为经营性用地)的,按照新用途土地市场评估价减去原用途市场评估价后差额的40%计收土地价款。(梅市府〔2020〕10号)[政策咨询员:陈赞;电话:0753-2191208]

28、旧村庄改造项目、旧城镇改造项目实行地价优惠。旧村庄和旧城镇改造项目,按照新用途土地市场评估价的20%计收地价款。(梅市府〔2020〕10号)[政策咨询员:陈赞;电话:0753-2191208]

29、符合一定条件的旧村庄、旧城镇改造项目,可通过编制单元规划。“三旧”改造项目在纳入年度实施计划后,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或控规未覆盖的,可由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三旧”改造单元规划;不涉及控规调整的,无需编制“三旧”改造单元规划,改造主体根据控规和相关规划确定的规划条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梅市府〔2020〕10号)[政策咨询员:陈赞;电话:0753-2191208]

30、降低“工改工”门槛。2009年12月31日前已建设使用、规划用途为工业,且确需实施升级改造的现状工业用地,可按规定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不受上盖物占地比例限制。上述用地无合法用地手续的,可按“三旧”改造政策完善用地手续,但在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中明确约定将工业用地改变为其他经营性用途的,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梅市府办〔2021〕26号)[政策咨询员:陈赞;电话:0753-2191208]

八、矿产资源管理方面

31、支持建筑石料矿山提高生产规模。支持建筑石料矿山按照规模开发、集约经营、综合利用、生态环保的原则,通过技改扩能、升级改造等措施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能。支持鼓励建筑碎石开采规模达到30万m3/年、水泥用灰岩开采规模达到50万t/年、饰面石材开采规模达到3万m3/年以上,使企业做大做强。(粤自然资函〔2021〕366号)[政策咨询员:曾晓东;电话:0753-2191381]

32、工程建设项目多余的砂石土可依规定的程序对外销售。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土,除自用外,多余部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管理部门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销售,销售收益作为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纳入地方财政管理。(粤自然资规字〔2020〕8号、粤办函〔2021〕51号)[政策咨询员:曾晓东;电话:0753-2191381]

33、探矿权勘查登记期限最长可延长至5年。2020年5月1日起,探矿权登记期限由原最长2年延长至5年,每次延续时间均为5年。2020年5月1日前已提出探矿权延续登记申请,但因特殊原因导致登记手续尚未办理完成的,探矿权人可自主选择按照以上方式办理。也可选择按照“不扣减勘查面积,但应同时提高符合规范要求的勘查阶段,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年”的方式办理。(自然资规〔2019〕7号、粤自然资函〔2020〕463号)[政策咨询员:曾晓东;电话:0753-2191381]

九、支持乡村振兴和公共事业方面

34、为实施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休闲旅游业、乡土特色产业、乡村信息产业、及乡村新型服务业等,乡村产业项目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使用零星、分散建设用地,且单个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30亩的,可实施点状供地。(粤自然资规字〔2019〕7号)[政策咨询员:宋杰灵;电话:0753-2191211]

35、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愿将闲置或废弃的农村旧房屋等地上建筑物拆除并退出建设用地,组织实施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复垦指标交易和使用的。指标交易保护价50万元/亩,在扣除5万元/亩的拆旧复垦费用和5万元/亩的市级统筹资金后,净收益按5%、5%、5%、10%和75%的比例,分配给县级财政、镇级财政、村(居委)委会、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县、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土地所有权人指标交易所得收益,要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粤府函〔2019〕389号)[政策咨询员:温浪升;电话:0753-2191291]

36、涉农市县应安排不少于10%的计划指标用于保障乡村振兴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涉农点状供地项目,可使用涉农市县安排的专项用地计划指标;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所在市,按照不低于50亩/园标准,一次性安排计划指标。(粤自然资发字〔2021〕21号)[政策咨询员:甘宝城;电话:0753-2191839]

十、国家、省对老区苏区振兴发展涉自然资源方面

37、对老区苏区和民族地区符合条件的重大基础设施、民生项目用地需求,使用省指标予以保障。大力支持老区苏区和民族地区基础设施、能源水利、公益民生等重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优先安排林地定额,充分保障用林指标。加快办理老区苏区和民族地区建设项目用地用林审核审批手续。《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助推我省老区苏区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具体措施》[政策咨询员:甘宝城;电话:0753-2191839]

38、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老区给予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扶持,优先安排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定额;根据革命老区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情况、重大产业项目供地情况、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等,给予计划指标奖励。《广东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政策咨询员:甘宝城;电话:0753-2191839]

39、支持老区苏区和民族地区将自然条件好、集中连片、适宜规模化开垦的地块优先纳入省垦造水田计划。对重点老区苏区范围内单独选址公益类项目申请预购省级水田指标的,设立每亩30万元的保护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革命老区和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意见》)[政策咨询员:温浪升;电话:0753-2191291]

40、鼓励老区苏区和民族地区盘活农村旧住宅、废弃宅基地、空心村等闲置建设用地资源纳入拆旧复垦,将腾退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以公开交易方式在省内流转用于城镇建设。《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助推我省老区苏区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具体措施》[政策咨询员:温浪升;电话:0753-2191291]

【作者】 何苑妮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 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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