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知识|社会服务机构的资金管理和使用(社会服务机构资金管理的意义)

资金管理和使用仅仅是财务人员的事情吗

经常会听到一些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甚至是管理人员说,“资金方面的问题,找我们财务就好了”。每每此时,笔者都觉得无比困惑和担心——资金方面的问题,特别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真的只是财务人员的事情吗?

来看一条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于社会服务机构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中,第五项就是“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我们知道,章程对于一个机构的整个运作过程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对机构本身,对机构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全体员工都具有约束力。

此外,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因此,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实际上是机构内部治理的环节,绝非机构中财务人员或者任何单一职位的责任。

资产来源和合法收入有红线

既然其重要性已经毋庸置疑,那么,应该如何管理和使用好资金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其实也已经划出了红线。

“第二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我们先来看看,“资产来源”“合法收入”都包括哪些。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收入应当按照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对于社会服务机构,可以结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来看,“本单位经费来源:(一)开办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 。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捐赠收入并不一定包括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取得的捐赠收入,只有已被依法认定为慈善组织、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服务机构,才可以根据慈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资金使用要严格规范

有了资金,接下来就涉及如何使用的问题。对于机构运营而言,除了将资产和合法收入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或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合法用途外,还有两项支出也是不可避免的。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费用应当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该规定又进一步说明,“业务活动成本,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工资与补助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需要注意的是,已被依法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服务机构应遵照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其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服务机构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3%。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服务机构按照上年末净资产大小(1000万以上、1000万—500万、500万—100万、100万以下)分了13%、14%、15%、20%四档。

有的社会服务机构还会问,机构的资产多了,放在银行获取利息好像过于保守,是否可以进行一些投资?从现有法律和政策文件来看,虽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的收入来源包括了“投资收益”,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却有明文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再结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来看,本单位经费来源仅涉及“利息”,投资收益是否属于该条款中的“其他合法收入”尚未有明确的规定和解释。

值得期待的是,在民政部《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已经纳入了“社会服务机构的财产包括:……(四)依法保值增值形成的财产”“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管理自身财产”等条款。

但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社会服务机构主动进行投资的行为或依然有被处罚的风险,而已被依法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服务机构,已明确可以遵照《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资产保值增值。

仅仅不违法还是不够的

还需要提醒的是,有的机构认为,我们确保资金来源和使用不违反有关法律就够了吧?很抱歉,如果真的这么做,这个机构可能就有麻烦了。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

可以看到,无论是外部监管还是内部治理,都离不开机构章程和各项制度的保障。因此,社会服务机构要经常审视自身:机构的资金管理制度是否规范健全?资金的收支是否合法合规?资金的使用是否安全高效?财务情况是否公开透明?

此外,有些省市还曾出台过一些地方性文件,例如吉林省在2012年印发了《吉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又发布了《社会组织资金管理规范》,社会组织需要特别注意当地是否有特别的要求和规制。

一言以蔽之,社会服务机构对于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一定要建立健全内部议事决策制度和资金管理使用制度,严格遵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坚持开支合理、厉行节约的原则,切实做好、管好、用好资金。(文/张凌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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