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21〕4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实施意见》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创新情况等进行解读。
一、背景依据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持续加大扶贫投入力度,我省通过中央、省、市、县等各级财政资金投入,以及对口帮扶、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等,实施了大量扶贫项目,形成了较大规模的资产,极大地改善了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为贫困户脱贫增收、打赢脱贫攻坚战奠定了重要基础。
为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确保扶贫项目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细化,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实施意见》,为我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提供具体政策依据。
二、目标任务
开展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构建资产家底清晰、产权归属明晰、类型界定科学、管护主体职责明确、运行管理规范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制度,确保扶贫项目资产持续发挥效益,提高扶贫项目资产收益。
三、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精准方略,坚持依法依规、权责明晰、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框架下,开展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构建完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制度,防范资产流失、损失和闲置浪费,提高扶贫项目资产收益。
(二)工作措施。共6项。一是摸清项目资产底数。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和对口帮扶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进行全面摸底,分类建立管理台账,对社会捐助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力争做到应纳尽纳。二是精准资产确权登记。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做好资产移交,并纳入相关管理体系。三是强化资产后续管理。各设区市政府统筹指导和监督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县级政府对本县域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四是落实资产管护运营。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按照“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原则,落实管护主体,明确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五是规范资产收益分配。发挥扶贫项目资产的帮扶作用,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六是严格资产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并建立扶贫项目资产核销登记台账。
(三)工作保障。共3项。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密切协同配合。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重要性,加强统筹安排,及时部署落实,提高扶贫项目资产的管理效率。涉及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相关部门要按照扶贫项目资产的确权和管理责任,紧密协作配合,共同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各项工作做实做细,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二是加强监督管理,推动责任落实。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对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三是抓好总结推广,建立长效机制。要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的总结,积极探索并不断完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扶贫项目资产核算、登记、运营、收益分配和处置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安全运行、保值增值。
四、创新情况
我省《实施意见》的制定,既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又注重结合我省实际,在项目资产范围、所有权登记程序、跨乡(镇)跨村的扶贫项目资产权属、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流程、行业主管部门、不同情形下扶贫项目资产的处置和核销程序等方面做了细化和创新。
(一)对各类项目资产进一步细化。扶贫项目资产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主要包括使用扶贫资金建设或补助形成的农林牧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电站、帮扶车间、机器设备等。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主要包括使用扶贫资金建设的道路交通、供水饮水、卫生、电力设施、综合服务等公益性基础设施,以及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主要包括户用光伏、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户用安全饮水设施设备、圈舍、农机具等;统计生物性资产时,农田作物、用材林、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资产可不作统计,而经济林、产畜、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应进行统计。
(二)对所有权登记程序进一步规范。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登记程序为通告、调查、审核、公告、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制定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向社会发布登记通告,开展实地调查,对登记内容进行审核,并公告审核结果。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级人民政府要依法进行确权登记。确权登记结束后,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开展已确权资产账实清点,核对收支账目。对账实相符的,应于清点核对结束后30天内开展资产移交;对账实不符、账目不清的,要理清账目后再移交。
(三)对涉跨乡(镇)、跨村的扶贫项目资产权属进一步明晰。跨乡(镇)的扶贫项目资产,权属归县级主管部门;跨村的扶贫项目资产,权属归当地乡(镇)政府。
(四)对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流程进一步优化。发挥扶贫项目资产的帮扶作用,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行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对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按照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原则,通过“村集体提方案、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
(五)对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具体包括乡村振兴、农业农村、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教育、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民政、民族与宗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林业、海洋与渔业部门。
(六)对不同情形下扶贫项目资产的处置、核销程序进一步完善。对规模较小的扶贫项目资产,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简化处置程序。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发展规划、达到使用年限等情形需要进行处置的,按照产权所有人处置资产的决策程序进行。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归村集体所有,按照村集体收入依法进行管理,并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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