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员安全生产责任:项目经理安全管理考核办法(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经理管理,落实项目经理职责,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安全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证书并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的代理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

第四条 总公司负责各分公司安全总监、安全处的考核工作及项目经理考核管理工作,各分公司负责所属项目经理的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按规定报送总公司主要领导及相关部室。

第五条 总公司对项目经理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适用于所有项目及其管理活动,分公司可将其作为考核依据之一。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工程项目施工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全面管理工程施工过程,对工程项目安全、质量、文明施工、队伍管理等负全部责任。

第七条 项目经理按照签定的项目管理承包协议或按照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做好以下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负责执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三)项目开工前,核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项目中标通知书、安全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等证件是否齐全;
(四)因工程项目造成施工现场范围内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存在安全隐患,须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五)检查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
(六)检验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
(七)组织制定项目管理机构各类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八)审查专业承包、劳务分包队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九)审查进场工人的上岗证件、用工合同并组织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等;
(十)严格履行合同条款,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签证及时准确,并根据合同规定按时结算;
(十一)规范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行为,确保劳务分包款和工人工资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及时解决项目发生的各类纠纷;
(十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廉洁守法规定;
(十三)严格执行项目属地政府部门规定,保证文明安全施工;
(十四)负责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施工现场内发生的事故或重大事件,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项目经理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

第九条 项目经理应当接受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积极参加专业培训。
第十条 项目经理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及时、独立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章,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一条 新入职项目经理应当在签订聘用合同后的一个月内,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项目经理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项目经理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 工程中标后,项目经理应当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确需临时离开施工现场,应当在现场留置外出原因和时间的详细记录,并书面委托专人代理项目经理职责。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考核管理坚持科学公正、动态管理、奖优罚劣、高度联动原则。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的考核实行量化记分方式,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数加减。其考核结果与本人评优晋升、绩效奖金联动。考核时间根据项目进度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考核依据下列条件加分、扣分: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和整改通知;
(四)经查证属实的其他材料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必须与备案项目经理相符,并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总公司认真核对现场实际项目经理在岗情况,无特殊情况不在施工现场的备案项目经理,除按照本办法考核扣分外,并对该项目经理进行批评教育,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若工程项目在建设周期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中,备案项目经理累计2次无故不到施工现场,该项目经理考核扣40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并建议各分公司按规定给予处理:
(一)伪造、涂改、出卖、出借项目注册建造师证书,或超越注册建造师资质承接施工任务的;
(二)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的;
(三)招用无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队伍的;
(四)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人员死亡或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事故的;
(五)恶意拖欠工人工资,造成大规模集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影响恶劣的;
(六)对主管部门下达的停工整改通知书,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
(七)瞒报、谎报、迟报安全事故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0分: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二)经查备案项目经理与施工现场项目经理不相符且未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经理变更手续的;
(三)现场检查时项目经理无故不到位且未履行项目经理职责的;
(四)对主管部门下达的停工通知书,拒不执行的;
(五)施工现场未设置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
(六)深基坑、脚手架、大型模板工程、地下暗挖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七)开工前施工图或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
(八)对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九)被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十)因施工安全问题引起群众集体投诉、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人员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事故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10分:

(一)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台风等恶劣天气,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二)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人员受伤或产生经济损失的;
(三)接到安全投诉后不积极处理解决的;
(四)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五)工程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
(六)因工程项目造成施工现场范围内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的;
(七)未编制各类安全专项方案或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的;
(八)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设施的;
(九)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不齐,或经随机抽查有10%以上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
(十)经随机抽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超过10%的;
(十一)因拖欠分包款或工人工资或解决拖欠工人工资措施不力,造成工人上访,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结的;
(十二)未制定应急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小组或指定专门应急救援人员的;
(十三)大型机械设备装拆无经审批专项方案的,或装拆未按规定做好监控和管理的,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十四)未落实各级安全技术交底的,或安全技术交底无书面记录的,或交底未履行签字手续的;
(十五)施工现场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从事劳务作业,经随机抽查有50%以上人员无社保关系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5分:
(一)项目经理无故脱岗的;
(二)因存在工程安全隐患,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的;
(三)不及时贯彻落实行政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的;
(五)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六)临时用电达不到“三级配电逐级保护”的;
(七)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
(八)未办理相关手续,超时间夜间施工的;
(九)施工现场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作业的;
(十)施工现场管理资料整理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的;
(十一)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十二)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比例超过90%,未达到100%的;
(十三)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比例超过90%,未达到100%的;
(十四)因拖欠分包款或工人工资或解决拖欠工人工资措施不力,造成工人上访的;
(十五)未进行危险源识别、评价或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控制策划、建档的;
(十六)未落实安全劳防用品资金或无劳防用品发放记录的;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具备以下条件时在当年的考核中给予加分。同一项目经理、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荣誉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一)负责施工的工程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奖励,分别加20分、15分、10分;获得国家、省、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获得国家、省、市级其他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分别加8分、5分、3分。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二)因项目管理突出被国家、省、市及区(市)级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5分、10分、8分、2分。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三)负责的工程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5分、3分;获得国家、省、市级技术创新奖的,分别加5分、3分、1分;获得国家、省、市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每项加2分、1分、0.5分;科研成果、论文、调研课题,获得国家、省、市级表彰的,分别加3分、2分、1分;在技术创新方面表现突出受到国家、省、市级表彰或在国家、省、市级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5分、3分、2分。在国家、省、市级刊物上发表论文的,分别加3分、2分、1分;
(四)项目经理在组织应对项目属地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国家、省、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50分、40分、30分;获得国家、省、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40分、30分、25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加15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理年度考核累计得分在100分以上(含10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在评选优秀项目经理时优先考虑。
80-9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同时按规定接受专项培训。
60-7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项目经理须按规定接受总公司组织的全脱产专项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在总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相关领导及部室,建议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公司在实施对项目经理扣分时,应提供扣分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理对扣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扣分依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扣分处室提出申诉;扣分处室应当进行检查,反映情况属实的应予纠正;不予纠正的应书面回复项目经理并注明理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安全管理部及相关部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一:XX公司安全管理履职检查表

附件二:XX项目经理安全管理履职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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