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荆门分公司3宗违法被罚 财务数据不真实等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披露的荆门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荆门银保监罚决字〔2021〕1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荆门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违规承保省外异地车辆。2021年1季度,人保财险荆门分公司违规承保15台省外车辆,相关车辆均无荆门本地使用证明,涉及交强险和商车险保费合计44259.45元。时任车辆保险部经理助理彭志远负责车辆承保工作及承保资料的审核管理工作,对上述车险业务核保把关不严,负有管理责任。

二、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2020年11月17日,人保财险荆门分公司京山支公司作为供应商中标并承保了京山市30台氢能源公交车的车险业务。随后,京山支公司将上述30笔本属于直销业务的公交车车险业务出单在个人代理人林某某、乔某某、徐某等人名下,涉及保费46.38万元、手续费3.68万元。时任人保财险荆门分公司京山支公司副经理安杰分管车险直销团队,是该笔中标业务的项目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三、财务数据不真实。(一)2020年11月10日,人保财险荆门分公司向荆门某广告公司转账支付13900元,委托其制作一次性纸杯。上述费用并未用于制作一次性纸杯,该广告公司在扣除8个点的费用后,将12788元现金返还人保财险荆门分公司原中心营销服务部,营销服务部将该笔资金用于补充发放代理人车险业务手续费。(二)2020年12月11日,人保财险荆门分公司向荆门市某文化传媒公司转账支付27720元,委托其制作农险横幅。上述费用并未全部用于制作农险横幅,该文化传媒公司在扣除8个点费用及横幅实际费用后,将剩余25083元转至人保财险荆门分公司员工朱某某,后被用于其他费用支出。(三)2020年12月11日,人保财险荆门分公司向荆门市某广告印刷中心转账支付42000元,委托其制作家财险宣传彩页。上述费用并未用于制作宣传彩页,该广告印刷中心在扣除8个点费用后,通过其投资人黎某某向人保财险荆门分公司员工张某转账38640元,该笔费用最终被用于支付车险业务的手续费。(四)2020年12月9日,人保财险荆门分公司向钟祥市某广告装饰公司转账支付96000元,委托其制作农险广告牌。上述费用并未用于制作广告牌,该广告装饰公司在扣除6个点费用后向人保财险荆门分公司钟祥支公司员工肖某某转账90240元,该笔返还资金随后被用于补充发放代理人车险业务手续费。人保财险荆门分公司钟祥支公司经理邵红卫审批同意了相关费用的支出事项,应负管理责任。人保财险荆门分公司财务会计岗李潇作为财务会计主管,对上述四笔费用的财务报销流程审核把关不严,应负管理责任。

综上,荆门银保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上述违规承保省外异地车辆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的规定。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荆门银保监分局决定对人保财险荆门分公司予以警告并罚款三万元,对彭志远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

(二)上述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荆门银保监分局决定对人保财险荆门分公司予以罚款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荆门银保监分局决定对安杰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

(三)上述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荆门银保监分局决定对人保财险荆门分公司予以罚款二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荆门银保监分局决定对邵红卫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对李潇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

上述三项,合计对人保财险荆门分公司予以警告并罚款三十三万元,对彭志远、安杰、邵红卫、李潇四人分别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

以下为处罚原文:

人保财险荆门分公司3宗违法被罚 财务数据不真实等人保财险荆门分公司3宗违法被罚 财务数据不真实等人保财险荆门分公司3宗违法被罚 财务数据不真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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