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山东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山东大学科研项目管理,保证科研项目的有序开展,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大学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大学科研项目管理,保证科研项目的有序开展,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大学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山东大学科研项目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研究为中心,以质量为生命,以项目管理为基础,加强项目管理和科学研究的规范化管理。

第三条 本项目的管理由山东大学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实施由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科研项目应当符合山东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包括项目背景、研究内容、研究目标、研究方法、研究进度、预算、人员配备等。

第五条 科研项目申请应当由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第六条 科研项目申请经审核合格的,应当提交科研项目申请书、项目计划书、项目预算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研究论文等资料。

第七条 科研项目申请经审核不合格或者存在争议的,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补充申请或者重新组织论证,并作出决定。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实施与监督

第八条 科研项目实施应当遵守山东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包括科研项目的实施计划、进度安排、人员配备、设备采购、实验操作等。

第九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建立科研项目实施报告制度,及时报告项目实施的情况和成果。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实施结束后,应当对科研项目实施过程和成果进行总结,形成科研项目实施报告,提交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审核。

第四章 科研项目的评审与验收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的评审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包括科研项目的可行性评估、研究内容与方法的评估、研究成果的评估等。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的验收应当由山东大学科研管理部门进行组织,包括科研项目的验收申请、验收程序、验收结果的评估等。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的验收应当符合山东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包括科研项目验收申请、验收程序、验收结果的评估等。

第五章 结论与奖励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的结论应当符合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包括科研项目的结论报告、研究成果的评估等。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的结论应当符合山东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包括科研项目的结论报告、研究成果的评估等。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的结论应当提交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并符合山东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的结论经审核合格的,应当提交山东大学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授予科研项目结论书。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的结论书应当明确科研项目的结论,包括科研项目的结论报告、研究成果的评估等。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的结论书应当作为科研项目的附件,与科研项目申请资料一同提交。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本项目的管理办法由山东大学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项目的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科研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章 结束语

山东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山东大学科研项目管理,保证科研项目的有序开展,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大学实际情况,制定的本项目管理办法。

希望本项目的管理办法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为山东大学的科研项目管理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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