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总工会修订经费使用规定让钱“花在刀刃上”(黑龙江省总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原标题:回应基层呼声 围绕职工需求 细化标准要求(引题)

黑龙江省总修订经费使用规定让钱“花在刀刃上”(主题)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张世光)增加对“劳动精神”宣传的支出、提高对技能竞赛优秀选手的奖励,将“三孩”慰问纳入规定之中……黑龙江省总工会日前下发新修订的《黑龙江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次修订后的《办法》,适应了时代变化,更符合基层工会的实践需求,凸显对职工权益的维护,让经费支出的钱“花在刀刃上”。

据介绍,2018年《黑龙江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出台后,全省工会经费在使用方面有了实施细则。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基层工会遇到的问题日益增多,职工群众的需求也有了新变化,原有《办法》中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求。黑龙江省总为此开展了3轮调研,收集了400余条基层单位在执行《办法》中遇到的问题。

“兄弟姐妹在同一单位,父母去世,慰问金如何发放?”“职工集体外出‘现场教学’的车费可否使用工会经费?”“规定每两年可购买一次活动用服装,可否改为每年使用一次”……黑龙江省总特别注重《办法》与基层工会工作实际的有效对接,对上一版《办法》执行中一些模糊不清、认知有偏差的问题进行了细化、明确。

《办法》在修订过程中还特别注重对一些时代发展中的新变化予以关注。

“第一版《办法》中规定的是工会经费可以用于支出对‘劳模精神’‘工匠精神’的宣传,这一版我们增加了‘劳动精神’宣传的支出规定。”黑龙江省总工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说,类似的变化还体现在对生育职工的慰问方面,“‘符合国家政策的生育’,无论一孩、二孩还是三孩都可以慰问,而且男女双方均可享受。”

《办法》的另一个亮点是满足职工的新需求。比如,明确规定工会经费可为职工购买健身服务,可用于爱心托管班、母婴爱心屋、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等建设支出;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基层工会在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的同时,还可召开座谈会予以欢送;对新冠病毒感染者和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者进行慰问等。

近年来,造就一支满足新时期发展需要的产业工人大军成为各级工会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黑龙江省总在此次修订《办法》中,除了规定“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中使用经费奖励的范围和金额,同时还明确,“基层工会受行政委托承办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的,由单位行政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奖励标准和范围,费用由行政承担。”这条规定意味着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对一线职工的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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