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可以在物业经营性收益中列支,具体额度、标准由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及时掌握运作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既要保障正常工作需要,又要公开透明,节约开支。
第三条 运作经费主要包括以下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经费,包括会议场地租用,会议材料印刷、邮寄,通讯联络,聘请会务人员等费用;
(二)业主委员会日常办公所需经费,包括办公家具、电脑网络设备、文具、日常接待等费用;
(三)组织业主开展各类活动所需经费,包括社区生活、民俗活动、文体活动等费用;
(四)聘请工作人员经费,包括财务人员、专职秘书等;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补贴,包括交通费、通讯费、误工费、误餐费以及相关劳务费用等;
(六)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从运作经费列支或经业主大会同意列支的费用。
第四条 运作经费应单独设立财务科目,实行业主委员会主任审批负责制,经费使用须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审批同意方可支取,相关的开支凭证须由经办人、审核人签字。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补贴的具体标准,根据经营性收益情况以及委员工作分工和履职情况,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业主大会决定。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聘请财务人员、专职秘书等工作人员的经费标准,应根据其工作内容和市场行情由业主委员会会议或业主大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因会议次数增多、人员经费标准调整等原因,运作经费预计超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额度的,业主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增加预算额度后,再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定期公布上一年度运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并报社区备案存档。运作经费收支情况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不少于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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