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业科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基本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程序,提高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基本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院党组决策部署,依据我院建设总体规划,遵循基本建设规律,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依法依规实施基本建设管理,坚持安全第一,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障我院科研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我院基本建设管理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政预算,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组织协调全院总体规划设计、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任务、前期报建、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工艺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本部产权土地上建设、并经上级有关部门或院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是指我院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自筹资金等各类资金投资新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以及在已竣工交付使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进行的改建、扩建工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院党组会和院办公会是我院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党组会审议决定全院建设总体规划、单体立项、施工过程中的重大变更,以及审批重大基建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等事宜;院办公会审议院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单体基建项目建筑方案、初步设计概算等事宜。重大事项严格按照我院“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

第六条  院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基建领导小组)是我院工程项目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协调推进全院建设总体规划的编制与落实,审议年度投资计划,审议基建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审议基建项目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制度,按照权限审议和确定基建项目的变更、签证等重大事项。

第七条  后勤管理处是我院基本建设项目工作日常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全院建设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编制、落实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

(三)组织基建项目前期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投资估算、委托设计、方案评审、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和规划报建、施工报建、竣工备案、产权登记等工作;

(四)签订基建项目各类相关合同、实施工程现场管理、工程结算和基建档案管理等;

(五)组织基建项目的工程规划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防雷验收、环保验收、节能验收等各类专项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和质保期内的保修工作;

(六)配合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基建项目的各类招标工作,配合计财处完成工程款支付及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第八条  参与基本建设的各部门在工作中加强协调,互相支持,团结协作,共同促进我院基本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其中:

计财处负责对基建资金实施核算监督管理。参加相关招投标活动,参与合同会签、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活动;审核支付工程款;审核(或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工程竣工决算,负责重大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审计。

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管,核实项目招标投标申请,并对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文件、公示、合同等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备案。

纪检部门负责基建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包括实体监督和程序监督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及职工代表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参与基建项目相关招投标活动,参与工程材料考察、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规划与立项

第九条  院建设总体规划是我院基本建设的蓝图,必须严格遵守,基建项目必须依据我院建设总体规划实施,修订院建设总体规划必须通过原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总体规划注重与自然环境的和谐统一,建设绿色、生态、优美的大院。

第十条  动议基建项目,使用单位或后勤管理处应向院基建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主要包括建筑面积、分配方案、用房功能与技术需求等内容,重大项目需报院办公会或院党组会研究决定。基本程序如下:

(一)项目单位提出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必要时应提供项目论证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院后勤管理处会同项目单位及财务部门提出初步设计方案及经费预算;

(三)院本级项目由后勤管理处和财务部门提出设计方案及经费预算;

(四)项目按以下权限审批:

——5万元(不含)以下项目,由基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审核后报计财处备案。

——5万元(含)-50万元(不含)项目,由基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

——5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项目,由基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院主要领导批准。

——100万元(含)以上项目,须经院主要领导审核并报院办公会或院党组会审议。

第十一条  基建项目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根据院党组会或院办公会议决定,后勤管理处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基建项目的设计方案在多方案选择和充分征求使用单位及我院相关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院基建领导小组审议后提交院办公会研究决定。设计方案经院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建筑面积、功能布局等重要事项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做好基建项目的各项申报和审批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从开工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全部手续。开工审批手续不齐全的坚决禁止开工。

第四章  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我院所有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达到规定采购限额标准的,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我院招标采购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招标采购的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一)集中采购

列入《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二)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1.必须公开招投标的数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达到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工程类: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必须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2.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数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5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人民币;

——工程类: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6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人民币。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也可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如自治区已公布定点采购供应商范围的,必须严格在定点范围内进行采购。

(三)按照我院内控、财务等制度执行的标准:

——货物、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

——工程类: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60万元以下。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不达分散采购限额的项目,不实行政府采购,按照我院财务管理、内控机制等制度执行。其中:(1)投资2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以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采购,也可以自行组织采购;自行采购由院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采购。如自治区公布有定点单位的,原则上应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采购。(2)投资2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在院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指导下,可由后勤管理处在自治区定点范围以外择优选择供应商,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直接发包。

第十五条  基建项目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材料与设备采购、咨询服务等各类经济合同。合同的签订与管理严格按照我院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合同制定以招标文件、补遗文件、中标单位的招标文件、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工程款支付及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需签订补充协议不得违背主合同中的主要条款。

第十七条  项目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核提出意见,计财处、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会签同意后,报院领导签署。其中,100万元以上(含)的工程项目合同,由院长签署;2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项目合同,由分管副院长签署;20万元以下(不含)的项目合同可授权后勤管理处负责人签署。

第五章  工程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管理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及甲方代表应具备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对工程项目负责。工程建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科学安排各阶段工期,不能随意挤占、缩短设计、施工工期。

第十九条  按规定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严格实行基建项目工程监理制度。后勤管理处根据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或监理单位不能履行合同规定职责的,应及时更换监理人员。

未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的工程项目,由院后勤管理处负责施工日常管理,并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对不符合质量规范要求的,责成施工单位限期整改。不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及时向施工、设计等相关单位通报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第二十条  对基建项目施工安全、质量要严加控制,不得以赶工期、节约投资为由要求施工现场降低安全保障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发现的安全、质量隐患,要责成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并监督落实。减少甚至杜绝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对因突发事件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抢修项目,应当按照应急抢修要求执行,并在紧急抢修行为发生之日起十日内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须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建设单位采购或施工单位采供的材料,均须进行进场前的查验或抽样送检,达到标准方可使用。管理人员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如发现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须责令其退场;如已使用于工程建设,除责令返工外,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执行分项工程、隐蔽工程、分部工程(地基、基础、主体)验收制度,各项验收记录经各参建责任主体单位项目责任人签字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规范基建项目的变更、洽商、签证管理。对于因施工图审查意见、有关部门(消防、人防、环保、规划等)在督察、检查、验收过程中提出的指导和整改意见、不可抗力及政策调整等因素引起的以及纠正设计缺陷、错误提出的各类变更、洽商、签证统称为技术类变更;除技术类变更外的其他变更、洽商、签证统称为非技术类变更。后勤管理处严格管理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签证,按照要求组织技术类变更,严格控制基建项目的各类非技术类设计变更、洽商和签证。

所有变更严格按相关规范程序执行。分部单项项目变更预算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后勤管理处审核后报计财处备案;分部单项项目变更预算1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须经后勤管理处、计财处审核后报院分管领导同意;分部单项项目变更预算5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须经院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院主要领导同意;分部单项项目变更预算超过100万元(含)的,经院主要领导审核并报院办公会或院党组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履行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勤管理处收到竣工报告后,应当按照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进行竣工验收,同时邀请地方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竣工验收全过程予以监督。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后勤管理处应在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及时向有关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实体移交),并将工程竣工材料移交相关部门存档。

第二十六条  基建项目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要求施工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二十七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基建项目质保期内的保修工作,基建项目在质保范围和质保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后勤管理处要责成施工单位履行合同,执行保修义务。

第二十八条  规范工程档案管理,严格管理工程项目开工前期各项审批文件,并于项目开工前向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资料。严格按照要求,整理工程档案,同时还应准确、真实地保留其他相关工程技术资料。

第六章  造价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必须列入院年度预算,按轻重缓急进行安排。原则上不予安排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须以安全、实用、节约、美观为原则,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及投资预算。

第三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和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相关单位须按照批复的基本建设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项目单位变更原设计、施工方案所产生的费用超出预算的,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审核管理由院后勤管理处或实施单位负责。预算造价在5万元(不含)以下或无完整设计图纸的维修、改建项目的预、结算,由我院 2 名以上审核人员严格按照项目合同及广西建筑工程定额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预算造价在5万元(含)以上的维修、改建项目的预、结算,由院后勤管理处预审后会同计财处报中介机构审核。审核人员应客观、公正、公平、合理审核工程的预算及竣工结算书。工程项目立项与竣工验收,均须向全院公示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包括中标企业、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期、中标价、结算价、工程量变更等。

第三十三条  严格工程建设各环节造价控制,加强工程造价动态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建设项目由计财处委托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管理审计工作,在建设工程管理审计中,突出内部控制审计、造价审计、招标审计、付款审计等重点。

第三十四条  后勤管理处应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和自治区财政预算的建设项目总投资或概算调增幅度严格控制不得超过原批复的10%

第三十五条  在基建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后勤管理处组织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由计财处委托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后,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七章  监督、保障与追责

第三十六条  我院基本建设管理实行法人责任制度。院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后勤、计财、招投标、纪检等相关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招投标、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加强纪律监督。院纪检部门要加强对我院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工程建设资金,或违反规定程序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加强审计监督。院计财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我院相关规定,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等的监督与审计。

第三十九条  加强民主监督。我院基建项目的施工现场,要将项目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挂牌公示;纪检部门要公布基建工作举报受理方式,自觉接受全院干部职工的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院本部范围以外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院属各科研所利用科研经费、自有经费等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72日印发的《广西农业科学院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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