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
财防[2018]18号
为加强国防科研试制费的管理,提高科研试制费的使用效率,现将《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防科研试制活动的单位。
二、资金用途
国防科研试制费用于支持国防科研试制活动,包括科研项目的论证、设计、研究、试验、试制、生产等各个阶段。
三、资金标准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标准由国防科工局根据国防科研试制活动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等因素制定。具体标准见本管理办法附件一。
四、资金支付方式
国防科研试制费可以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等支付方式。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资金支付到收款单位。
五、资金使用规定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使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项目论证阶段,项目论证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和资金用途使用资金。
(二)项目设计阶段,项目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和资金用途使用资金。
(三)项目研究阶段,项目研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和资金用途使用资金。
(四)项目试验阶段,项目试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和资金用途使用资金。
(五)项目试制阶段,项目试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和资金用途使用资金。
(六)项目生产阶段,项目生产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和资金用途使用资金。
(七)项目结束后,项目单位应当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国防科工局。
六、其他规定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单位应当自发布之日起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国防科研试制费。
附件一:国防科研试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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