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总工会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工会经费管理,保障工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贵州省总工会制定了《贵州省总工会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经费管理,保障工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总工会工会经费是指工会组织及其会员参加工会活动所花费的必要费用,包括工会活动经费、会员会费等。
第三条 工会经费必须用于工会组织的正常活动和会员的正当支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侵占或者非法转移。
第四条 贵州省总工会工会经费管理由工会组织负责,经费开支由工会经费开支表和工会经费预算表进行审核、审批,并由工会经费开支表和工会经费预算表所载明的文件作为报销的依据。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五条 工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工会组织举办活动的收入;
(二)会员缴纳工会经费的收入;
(三)政府拨款;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工会经费必须严格管理,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贵州省总工会工会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并由工会经费开支表和工会经费预算表所载明的文件作为报销的依据。
第三章 经费开支
第七条 工会经费开支包括:
(一)工会活动经费;
(二)会员会费等。
第八条 工会经费开支范围:
(一)工会组织举办活动的收入;
(二)会员缴纳工会经费的收入;
(三)政府拨款;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 工会经费开支标准:
(一)工会活动经费按照每次活动1000元的标准进行审批;
(二)会员会费等按照每次会员会费50元的标准进行审批。
第十条 工会经费开支应当由工会经费开支表和工会经费预算表所载明的文件作为报销的依据,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报销。
第十一条 工会经费开支应当实行公开透明的原则,工会经费开支表和工会经费预算表应当定期公布,任何个人不得私藏。
第十二条 工会经费开支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批,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改变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虚报、冒领、侵占或者非法转移。
第十三条 工会经费开支应当由工会经费开支表和工会经费预算表所载明的文件作为报销的依据,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报销。
第四章 监督和审计
第十四条 工会经费开支应当由工会组织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由工会经费开支表和工会经费预算表所载明的文件作为依据。
第十五条 工会经费开支审计结果应当公开,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查阅。
第十六条 工会经费开支审计结果应当由工会经费开支表和工会经费预算表所载明的文件作为依据,审计结果应当由审计部门公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虚报、冒领、侵占或者非法转移工会经费的,由工会经费开支表和工会经费预算表所载明的文件作为依据,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不如实反映工会经费开支情况的,由工会经费开支表和工会经费预算表所载明的文件作为依据,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拒绝、阻碍工会经费开支审计工作的,由工会经费开支表和工会经费预算表所载明的文件作为依据,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其他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侵犯工会经费开支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二)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侵犯工会经费开支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贵州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贵州省总工会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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