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价项目管理办法

暂估价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暂估价项目的管理,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调节,提高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项目的暂估价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暂估价项目的管理,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调节,提高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项目的暂估价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暂估价项目是指在招标过程中,按照特定规则对特定货物、服务或工程的价值进行评估并确定招标范围的项目。

第三条 暂估价项目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暂估价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暂估价项目的条件

第四条 暂估价项目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具有合法的项目来源;

(二)具有合法的资金实力;

(三)具有合法的项目管理能力和经验;

(四)具有合法的货物或服务供应渠道;

(五)具有合法的市场信息资源;

(六)具有合法的合同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

第五条 暂估价项目申请人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包括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资金实力、项目管理能力和经验、货物或服务供应渠道、市场信息资源、合同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 暂估价项目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暂估价项目申请文件,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项目来源、项目规模、项目预算、项目进度、项目风险等内容。证明文件应当包括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资金实力、项目管理能力和经验、货物或服务供应渠道、市场信息资源、合同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暂估价项目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文件的提交,并缴纳相关费用。提交申请文件和缴纳相关费用的方式、时间和地点由暂估价项目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暂估价项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构或夸大事实。

第九条 暂估价项目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文件的审核,审核结果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暂估价项目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文件的评审,评审结果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暂估价项目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文件的批准,批准结果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暂估价项目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文件的结算,结算结果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暂估价项目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文件的变更,变更结果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暂估价项目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文件的终止,终止结果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暂估价项目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文件的档案管理,档案管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章 暂估价项目的管理

第十六条 暂估价项目应当由暂估价项目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暂估价项目申请人应当建立健全暂估价项目管理制度,包括暂估价项目的范围、条件、条件、申请、评审、批准、结算、档案管理等环节。

第十八条 暂估价项目申请人应当建立健全暂估价项目管理体系,包括暂估价项目的风险管理体系、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财务管理等环节。

第十九条 暂估价项目申请人应当建立健全暂估价项目变更管理体系,包括暂估价项目变更管理、风险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环节。

第二十条 暂估价项目申请人应当建立健全暂估价项目档案管理管理体系,包括暂估价项目档案管理、资料收集、整理、存储、检索、利用等环节。

第二十一条 暂估价项目申请人应当建立健全暂估价项目监督管理体系,包括监督计划、监督执行、监督结果等环节。

第二十二条 暂估价项目申请人应当建立健全暂估价项目投诉处理管理体系,包括投诉处理程序、投诉处理结果等环节。

第二十三条 暂估价项目申请人应当建立健全暂估价项目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包括暂估价项目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实施、监督、评估等环节。

第二十四条 暂估价项目申请人应当建立健全暂估价项目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包括信息安全保护、信息安全备份、信息安全应急等环节。

第二十五条 暂估价项目申请人应当定期对暂估价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暂估价项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暂估价项目申请人违反暂估价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暂估价项目申请人未按照暂估价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暂估价项目申请人未按照暂估价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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