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会议管理办法

国家会议管理办法

国家会议管理办法

为加强国家会议管理,规范国家会议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国家会议是指由国务院或其各部门、各地区、各人民团体组织举办的会议。

第二条 国家会议的举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符合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注重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 国家会议的举办应当经过国务院或其各部门、各地区、各人民团体的批准。

第四条 国家会议的举办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举办国家会议应当经过国务院或其各部门、各地区、各人民团体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举办国家会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规定,符合举办国家会议的规模和条件。

(三)举办国家会议应当注重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四)举办国家会议应当与相关部门、各地区、各人民团体进行密切沟通,协商确定活动的具体方案。

(五)举办国家会议应当做好安全和保密工作,保护参加活动人员和活动期间的自然环境。

第五条 国家会议的举办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会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国家会议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 国家会议的举办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国家会议的活动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 国家会议的举办单位应当对国家会议的活动进行公告,并向参加活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信息和保障。

第八条 国家会议的举办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障参加活动人员和活动期间的自然环境。

第九条 国家会议的举办单位应当对国家会议的活动进行总结和评估,不断提高国家会议活动的质量和影响力。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会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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