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工会工作,保障工会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各级工会组织和会员所使用的工会经费。
第三条 上海市工会经费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单位负担、预算公开”的原则,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四条 上海市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民主管理,发扬工会民主;
(二)实行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注重效益,保证经费使用的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四)尊重会员,保证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上海市工会经费的收入来源于:
(一)工会会费;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向工会送交的工会经费;
(三)其他收入。
第六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经费预算制度,实行经费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
第七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工会工作,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八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的监督,定期审计,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九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经费使用的举报制度,鼓励和支持会员对经费使用的举报和投诉。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工会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 会费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应当按月将会员会费直接打入会员的账户。
第十三条 会费收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月收取,定期结算;
(二)按会员人数收取,不得跨月收取;
(三)实行自愿参加,费用自愿承担。
第十四条 会费收取应当实行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会费收取的具体方式由各级工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会费收取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会员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会费的管理,确保会费的及时收取和及时结算。
第十八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会费的监督,定期审计,确保会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会费使用的举报制度,鼓励和支持会员对会费使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三章 其他经费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其他经费管理制度,包括:
(一)接待费用;
(二)办公费用;
(三)健身设施费用;
(四)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其他经费的管理,实行预算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其他经费的监督,定期审计,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其他经费使用的举报制度,鼓励和支持会员对其他经费使用的举报和投诉。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其他规定,包括:
(一)职工福利费用;
(二)工会科学技术研究费用;
(三)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其他规定的管理,实行预算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其他规定的监督,定期审计,确保其他规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其他规定的举报制度,鼓励和支持会员对其他规定的举报和投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责任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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