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的风险辨识和财务内控措施
担保是指企业作为担保人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担保方式可以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的那种。保证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一般保证;二是连带保证,属于人保;抵押分为动产抵押与不动产抵押两种,属于物保。
(一)担保的风险
对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调查不深,审批不严或越权审批,可能导致企业担保决策失误或遭受欺诈。对被担保人出现财务困难或经营陷入困境等状况监控不力,应对措施不当,可能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担保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可能导致经办审批等相关人员涉案或企业利益受损。
(二)财务内控措施
企业应当依法制定和完善担保业务政策及相关管理制度,明确担保的对象、范围、方式、条件、程序、担保限额和禁止担保等事项,规范调查评估、审核批准、担保执行等环节的工作流程按照政策、制度、流程办理担保业务,定期检查担保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切实防范担保业务风险。
二、调查评估的财务内控
(一)评估机构及其职责
企业应当指定相关部门(一般为财务部门)负责办理担保业务,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编制《对外担保尽职调查报告》。评估人员应对评估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企业也可委托中介机构对担保业务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企业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还应当对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
(二)评估关注事项
需调查担保申请人、互保人以及反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一般包括: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盈利水平、信用程度、行业前景,拟作为反担保的资产权属、易变现程度和变现后的金额,有无担保等或有负债等。
(三) 企业对担保申请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供担保:
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担保政策的;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与本企业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缴纳担保费用的。
三、担保的审核审批
企业应当建立担保授权和审批制度,规定担保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重大担保业务,应当报经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
经承办部门调查评估后,符合担保条件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临时董事会(或股东会),签署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若被担保人是企业的股东、董事或关联企业,当事的股东、董事等不得参加会议和表决。以担保为主业的企业,可适当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未经批准,不得办理担保手续。
参与表决的股东和董事,应认真审核《对外担保尽职调查报告》,对担保申请人、互保人以及反担保人的主体资格、经济实力、实际控制人的信用、反担保人或资产等进行审核。审核人应签署“同意”、“拟同意,需补充….”或“不同意,原因….”等意见,承办部门应补充或落实相关资料。
四、担保合同签订与执行
(一)签订担保合同,妥善处理反担保资产
企业应当根据审核批准的担保业务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应明确被担保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并要求被担保人定期提供财务报告与有关资料,及时通报担保事项的实施情况。担保申请人同时向多方申请担保的,企业应当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本企业的担保份额和相应的责任。担保合同的洽谈、拟定合同文本、合同审核、合同签署以及合同执行等,按《合同的财务内控》执行。
企业应当加强对反担保财产的管理,相关权利、证照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变更,妥善保管被担保人用于反担保的权利凭证,定期核实财产的存续状况和价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反担保财产安全完整。
(二)跟踪执行担保合同
企业担保经办部门应当加强担保合同的日常管理,定期监测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对被担保人进行跟踪和监督,了解担保项目的执行、资金的使用、贷款的归还、财务运行及风险等情况,确保担保合同有效履行。
企业财务部门及时足额收取担保费用,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和质押的物品或权利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及时收集、分析被担保人担保期内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积极配合担保经办部门防范担保业务风险。
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被担保人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妥善处理。对于被担保人未按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条款偿付债务或履行相关合同项下的义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担保合同履行义务,同时主张对被担保人的追索权。
企业应当在担保合同到期时,全面清查用于担保的财产、权利凭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终止担保关系。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担保合同、与担保合同相关的主合同、反担保函或反担保合同,以及抵押、质押的权利凭证和有关原始资料,切实做到担保业务档案完整无缺。
(三)责任追究
企业应当建立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担保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或不按规定管理担保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应当严格追究相应的责任。
(本文参照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的内容,读者可以下载原文参考)
不能对哪些企业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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