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风云:知识时代,人才是科技创新的第一要素, 人才是各个企业间创新竞争的一大资本。
作者|知本咨询国企综合改革研究院 王冰玉
责编|亿亿 编辑|阿苓
笔者最近接触的几家科改企业,无论是已经入围一段时间的,还是刚入围的,对于科技成果转化咨询交流都是非常热情的,科技创新这个话题真的是经久不衰。
那今天笔者想强调一个主题,就是科技成果转化作价入股模式下,前端激励与后端激励并举的重要性。
01
前端激励
笔者的前端激励,指的就是产权激励,针对产权激励就不得不提到科技成果转化很火的一个词,赋权。大家原本对于科技成果所有权的认知,就是认为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觉得理应属于公司的,赋权这件事到底如何搞?
查查公开案例发现,之前关于相关的案例是少之又少,尤其是我们国有企业的。
直至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区〔2020〕128号)提出了40家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试点,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我们才发现近些年的相关转化路径的模式和案例,多了起来。也就涉及赋权的关键问题:
赋什么权?赋多少权?怎么赋权?
1、赋什么权?
毫无疑问的是,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科技成果的转化过程必然离不开科研人员,只有科研人员才能了解这项成果的重要性与如何使用。
美国于1980年通过《拜杜法案》,法案的目的是实现产学合作,将专利授权下放给科研机构激活创新研发,通过专利成果向市场转换,带动创业和就业。
法案内容主要确定了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专利权归谁所有,由谁来管,以及如何分配收益的问题,开启了“高校院所拥有科技成果所有权”的模式。李克强总理也曾在2016年2月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说:“美国搞过一个《拜杜法案》,这对美国的创新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撬动作用。像这样的国际经验还要好好研究。”
《拜杜法案》出发点是很基础的问题,谁能更好地管理新的发明,是政府吗?还是发明者自己?
据公开数据显示,1978年,美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是5%,《拜杜法案》出台后这个数字短期内翻了十倍,让美国重塑世界科技的领导地位。
科技创新最主要的特点是不确定性和积累性,我们不能人为地规定或要求必须要走的科技路线等内容,无法严格计划出未来的科技产出成果。
只有靠良好的技术环境、制度体系支撑,所以我国以及各省出台的一系列制度对科技成果赋权显得尤为重要。
2、赋多少权?
所有权可以全部赋权,也可以部分赋权。
128号文提到,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至于具体的所有权权属比例,笔者认为这确实是一件见仁见智的事情。
按照严格的程序来说,企业和我们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科技成果权属比例、转化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明确转化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办理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属变更等手续。
长期使用权方面,目前出台的政策,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省级层面,基本上对于使用权的约定都是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3、怎么赋权?
笔者整理了下实施赋权的一般流程:
- ①内部协商: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在团队内部协商一致,书面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
- ②提出申请: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指定代表向单位提出赋权申请;
- ③进行审核:所在单位完成审批流程;
- ④内部公示: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 ⑤签署协议: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明确转化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⑥权属变更:完成相应权属变更,即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变为所在单位科技成果的共同参与者;
- ⑦实施转化:按照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作价入股实施路径进行实施。
02
后端激励
后端激励,指的是传统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转化过程中,转化后通过约定方式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的收益分配方式,多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作价入股企业后所形成的股权收益,以协议约定的方式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的现金分配;
二是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作价入股企业后转让股权所形成的转让收益,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的现金分配;
三是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作价入股企业后,将所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之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所获的股权收益。
笔者在本文想说的后端激励,不仅仅局限于科技成果转化中,科技成果完成人原本应分配的一定的收益,而是在变革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一些创新激励模式下,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后端激励。
比如科技成果转化 项目收益分红的结合、赋权 约定收益的模式、赋权 转让 约定收益的模式、赋权和离岗创业转化路径等等创新模式的科技成果转化所带来的后端激励,相信对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又是另一番的激励效果。
例如:128号文中的试点单位之一中国科大先研院,通过“科大模式”赋权试点获批转化技术成果已超过30项,也是提出了“赋权 转让 约定收益”创新模式,实现成果转化从“分粮”到“分田”的重大突破。
例如:浙江大学将1项科技成果70%所有权赋予谭建荣院士团队,谭院士团队以成果作价入股获得企业12.5%股权,学校留存的30%成果所有权以“入门费 里程碑付费”方式获得现金收益,成功走通了学校与科研团队“现金 持股”的混合投资路径。
前端的产权激励和后端的激励对于操作上的理解来说,不同的是在于激励环节的选择。
对于科技成果转化作价入股,传统模式下仅有后端的激励环节,重点锁定在作价入股后所产生的收益,企业再按照约定的收益分配规则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进行分配。
该种方式下,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角度来看,作价投资无论是新设公司还是入股已有企业,流程复杂、收益周期较长,对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的激励性有一定的滞后作用。
产权激励将激励环节提前至科技成果转化的前端,让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变成转化主体、责任主体,科技成果产权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核心,通过科技成果分割确权消除“无权转、不愿转、不敢转”的顾虑。
作价入股方式下的产权激励更能将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所在单位、外部投资者紧密联系在一起,成为利益共同体。
前端激励与后端激励并举的激励模式,激发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创新性,拉长科技成果转化过程链条的激励环节,符合科技成果转化长周期、全流程的特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的“主人翁”意识贯彻始终。
各类型、各层次的激励政策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的激励效果都不尽相同,前端激励与后端激励并举的激励模式,打通多环节激励方式与转化流程,在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应阶段得到一定的激励,能够一定更加高效的提高效率,激发活力,达到我们科技创新所想要达到的目的之一。
知识时代,人才是科技创新的第一要素, 人才是各个企业间创新竞争的一大资本。
未来如何让科技支撑经济社会发展,与经济有效结合,留住人才至关重要,如何更有效地激励人才也显得弥足珍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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