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职称!巴彦淖尔教育局发布最新评价标准(巴彦淖尔市教师职称评定条件)

巴彦淖尔市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巴人社发〔2022〕1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切实发挥职称评审条件的引领作用,促进基层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能力素质不断提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2017〕3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内人社发〔2021〕3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2〕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巴彦淖尔市基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标准条件适用于全市在旗县区及以下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少年宫及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并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本评价标准条件突出师德表现、教育教学实绩和一线学生教育工作导向,坚持把师德师风表现作为第一标准,把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基本要求,把参与学生工作经历作为必备条件。切实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教学述评制度,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建立向班主任倾斜、向教学一线和教育教学业绩突出教师倾斜的激励机制。

第四条基层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分为基层副高级、基层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基层高级教师、基层正高级教师。基层教师高级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基层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基层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

第五条按本评价标准条件取得的职称,统一发放基层(定向)电子证书,限在巴彦淖尔市的旗县区及以下基层单位顺向流动、岗位聘用、晋升上一级基层职称时使用有效。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选择申报全区统一的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或“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但不得同一年度同时申报两种职称。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六条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忠实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身心健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七条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任现职以来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任务。任现职期间,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或其他侵害学生或家长利益的行为;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和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规范等师德失范行为或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按相关规定延期申报。

第三章 基层正高级教师评价条件

第九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基层正高级教师须具备下列学历(学位)、资历条件之一: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在苏木、乡镇学校连续任教20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5年。

第十条育人实践评价条件

(一)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教育信念,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学科课程育人成效明显,能准确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方面有成功案例。

(二)学校教师取得现有资格以来,担任班主任(或担任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少先队辅导员、课后服务指导教师、课外活动小组负责人、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下同)工作3年以上。出色完成班主任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得到同行的高度认可。定期与家长保持良好联系,开展家访,家校共育成效显著。

(三)取得现有资格以来,旗县区学校教师所带班级被评为旗县级以上优秀班集体2次或校级优秀班集体3次以上,或个人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班主任、优秀德育工作者;苏木(乡镇)以下学校教师所带班级获得校级表彰奖励2次以上,或个人被评为旗县级以上优秀班主任、优秀德育工作者(其他教育机构人员除外)。

第十一条示范引领评价条件

(一)城镇中小学教师申报基层正高级教师职称须有1年以上在农村牧区学校或相对薄弱学校任教(支教)经历。

(二)在指导、培养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学科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三)任现职以来,旗县区学校教师须承担市级教学示范课1次以上或旗县级教学示范课、观摩课、学科讲座3次以上,或承担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讲学、对口支教、送教下乡等培训任务1次以上,或承担市级名教师、名班主任、名校长工作室培训、指导、送教下乡等工作任务或旗县级名教师、名班主任、名校长工作室培训、指导、送教下乡等工作任务2年以上;苏木(乡镇)学校教师须承担旗县级教学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讲座1次以上,或承担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讲学、送教下乡等培训任务1次以上,或承担旗县级名教师、名班主任、名校长工作室培训、指导、送教下乡等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课程教学评价条件

(一)具有深厚的教育理论基础,精深的专业知识,全面而深入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对所在学校(单位)学科课程体系建设有贡献。具有课程与教学领导力,对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及教材教法有系统认识和通透把握。具有先进的教学理念,形成独特的教学风格和精湛的教学艺术。学科教学能力强,有较强的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融合能力,创造性地对本学科课程的教育教学方法进行改革,教学经验在本区域内得到推广并有较大影响,教学业绩卓著,被评为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

能够全面地对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述评分析,提交近3年来个人教学特色经验总结材料及学生学情分析报告各1份。

(二)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任现职以来,圆满完成自治区规定的年度教学工作量。其中,中层干部、班主任课时不少于专任教师课时的1/2;校级副职领导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任务;校级正职领导每年听课不少于100课时;因课程计划、学校规模等原因而课时量较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有其他与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

(三)能独立开设活动课程、选修课程或指导学生开展社团活动,促进学生各方面得到良好发展。

(四)学生对教学的满意度高(特殊教育以家长意见为主)。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1.被评为自治区特级教师,或自治区名教师、名班主任、名校长工作室主持人,或自治区卓越教师、领航校长。

2.被聘为高校兼职教授,并承担过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

3.参加过经自治区级以上教材审查委员会审定的教材编写。

4.获得自治区级以上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教研科研评价条件

(一)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承担人完成1项以上教育教学改革课题,其中一项经过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验收鉴定。

(二)任现职以来,积极承担教育教学研究或教材建设工作,撰写与所教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科研报告、教学设计、教材或专著1篇以上。

(三)除具备上述条件以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条:

1.在教学改革或教材教法研究改革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教育教学经验或教改成果经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在自治区范围以上推广,或被吸收编入经国家或自治区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教科书、教学参考书等;或任现职以来在教学改革或教材教法研究改革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教育教学经验、教改成果等经市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并在市级及以上范围推广,旗县区学校教师须获得旗县级教学成果奖2次或市级教学成果奖1次、苏木(乡镇)学校教师须获得旗县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1次;或任现职以来在推行国家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或教材教法研究改革等方面主笔或参与主笔(除主笔外排名前2)完成的教育政策研究成果转化为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文件或决策参考2次以上,成果在可量化的同时须经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认定。

2.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参加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国家级以上业务竞赛获一等奖;或作为体育代表队主教练、艺术团体主要指导教师,所带体育代表队、艺术团体在比赛中获前3名;或任现职以来,参加具有广泛代表性的自治区级以上业务竞赛获一等奖。

第十四条教研人员申报基层正高级职称教师评价条件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教育信念,高标准践行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坚持“五育并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教师专业发展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教学教研、教师培训等工作。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研、培训或评价经验及模式。工作成效卓著,得到同行的高度认可。

(二)具有深厚的教育理论基础,精深的专业知识,对教研体系或教师培训体系有全面而深入的把握。有优势研究领域,对所研究的学科教学研究领域、教师培训或教育评估监测要求有系统认识和通透把握。具有课程与教学领导力,按照课程改革要求,推动和指导学科课程的开发和应用或开展教育质量评估监测。具有先进的教学理念,形成独特的研训风格和精湛的研训艺术。研训或评估监测能力强,有较强的信息技术与研训及评估监测融合能力,创造性地对研训活动或评估监测进行改革,研训或评估监测经验在本学科领域得到推广并有较大影响,工作业绩卓著。得到同行的高度认可。是市级以上本专业学术团体的核心成员和领军人物,被评为市级学科带头人。

(三)任现职以来,每年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听课评课的时间,旗县级教研员听课不少于100课时、评课不少于20次,且每年至少撰写一篇有价值的,对改进本学科课堂教学有指导意义的听课调研报告,字数不少于3000字。

(四)任现职以来,一线教学指导工作量符合自治区有关文件的规定,胜任中小学或幼儿园不同年级相关专业的教研、教学、培训和指导等工作。有计划地深入学校开展调查研究和指导教学、每年听课评课和组织区域性教师培训、教学研讨等活动。须提供1份课例研究报告或教师培训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旗县级教研员须承担市级以上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讲座1次以上,或承担旗县级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讲座5次以上,或承担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讲学、送教下乡等培训任务5次以上,或是旗县级以上名教师、名班主任、名校长工作室主持人。

(五)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承担人完成1项以上教育教学改革课题,其中一项经过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验收鉴定。旗县教研员须主持完成2项与本学科相关的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规划改革课题,并经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验收鉴定。

(六)任现职以来,教科研成绩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第一条必备:

1.积极承担教育教学研究或教材建设工作,撰写与所教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科研报告、教学设计、教材或专著1篇以上。字数不少于3000字。

2.在教学改革或教材教法研究改革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教育教学经验或教改成果经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在自治区范围以上推广,或被吸收编入经国家或自治区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教科书、教学参考书等。

3.取得现有资格以来,在指导和培养本专业青年教师方面取得成效;旗县级教研员培养1名以上青年教师参加市级以上教学比赛、优质课比赛取得市级二等奖以上奖励。以上培养过材料须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证。

4.在教育教学方式改革、研究和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成绩显著,积极有效规划、组织和指导区域学科教学实施、教学研究、培训工作,组织区域性的教师培训、经验交流、教学研讨、课堂示范、学术年会等活动,有效促进教师专业水平提高,成效显著,有优秀的经验总结材料或案例。

5.任现职以来出版发行教育教学类、教师专业发展类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6.任现职以来主笔或参与主笔(除主笔外排名前3)完成的教育政策研究成果转化为自治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文件或决策参考;或任现职以来在推行国家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或教材教法研究改革等方面主笔或参与主笔(除主笔外排名前2)完成的教育政策研究成果转化为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文件或决策参考2次以上,成果在可量化的同时须经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认定。

(七)一线教师对教学指导及培训工作满意度高。

(八)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优先推荐。

1.被评为自治区特级教师,或自治区级名教师、名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

2.被聘为高校或教育学院兼职教授,并承担过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

3.获得自治区级以上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电教人员申报基层正高级教师评价条件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教育信念,高标准践行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坚持“五育并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教师专业发展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了电化教育教育信息化工作。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电教、教育信息化经验及模式。工作成效卓著,得到同行的高度认可。

(二)具有深厚的教育理论基础,精深的专业知识,对现代教育技术理论和实践应用有全面而深入的把握,对所研究的信息技术在学科教学应用研究领域、教师信息化应用能力培训有系统认识和通透把握。具有课程与信息化教学领导力,按照课程改革要求,推动和指导学科课程或教育教学管理相关信息化资源开发和应用。具有先进的教学理念,形成独特的研训风格和精湛的研训艺术。有较强的信息技术与课程教学、教师培训融合创新能力,创造性地对电教活动进行改革,信息化教学应用经验在本学科领域得到推广并有较大影响,工作业绩卓著。得到同行的高度认可,是市级以上本专业学术团体的核心成员和领军人物,被评为市级学科带头人。

(三)在教育教学方式改革、研究和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成绩显著,积极有效规划、组织和指导区域学科教学实施、教学研究、培训工作,组织区域性的教师培训、经验交流、教学研讨、课堂示范、学术年会等活动,有效促进教师专业水平提高,成效显著,有优秀的经验总结材料或案例。

(四)任现职以来,有计划地深入学校开展调查研究和指导教学、每年组织区域性教师培训、信息化教学应用研讨等活动。须提供1份教师培训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或信息化应用研究报告。任现职以来,须承担示范课、观摩课、学科讲座等3次以上,或每学年听课、指导学校信息化教育教学活动等20课时以上。

(五)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电教重点工作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任现职以来,旗县级电教人员须主持完成2项与本学科相关的市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课题,并经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验收鉴定。

(六)任现职以来,教科研成绩显著,具备下列条件的两条以上,其中第一条为必备:

1.积极承担信息化教育教学研究或教材建设工作,撰写信息化教学应用相关的学术论文、科研报告、教学设计、教材、创新工作案例或专著1篇(部)以上,字数不少于3000字。

2.在教学改革或教材教法研究改革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教育教学经验或教改成果经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在自治区范围以上推广,或被吸收编入经国家或自治区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教科书、教学参考书等。

3.取得现有资格以来,在指导和培养本专业青年教师方面取得成效,旗县级电教人员培养1名以上青年教师参加市级以上教学比赛、优质课比赛取得市级二等奖以上奖励。以上培养过程材料须以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证。

4.任现职以来出版发行信息化教学应用类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

5.任现职以来主笔或参与主笔(除主笔外排名前3)完成的教育政策研究成果转化为自治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文件或决策参考;或任现职以来在推行国家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或教材教法研究改革等方面主笔或参与主笔(除主笔外排名前2)完成的教育政策研究成果转化为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文件或决策参考2次以上,成果在可量化的同时须经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认定。

6.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7.旗县级以下电教人员讲授的教育技术课例或微课,被评为自治区基础教育精品课。

8.获得全国中小学信息技术创新与实践大赛二等奖以上指导教师奖。

9.旗县级电教人员获得自治区中小学信息技术创新与实践大赛一等奖以上指导教师奖。

(七)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优先推荐。

1.被评为自治区特级教师,或自治区级名教师、名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

2.被聘为高校或教育学院兼职实践指导教师,并承担过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

3.获得自治区级以上综合性荣誉称号。

4.市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或自治区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主持人。

第四章 基层高级教师评价条件

第十六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基层高级教师须具备下列学历(学位)、资历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二)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三)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四)在苏木、乡镇学校连续任教15年以上,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4年,不受学历和专业限制。

第十七条育人实践评价条件

(一)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具有较高的职业理想和教育信念,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的自主管理和自主学习能力。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成绩比较突出,有优秀的育人经验总结材料或案例。

(二)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教师同行评价高。经常与家长保持联系,开展家访,家校共育成效好。

(三)任现职以来,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做出显著成绩。旗县区学校教师所带班级被评为旗县级以上优秀班集体或优秀少先队1次或校级优秀班集体2次以上,或个人被评为旗县级以上优秀班主任、优秀德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少先队辅导员1次以上,或个人被评为校级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2次以上;苏木(乡镇)以下学校教师所带班级被评为校级以上优秀班集体1次以上,或个人被评为旗县级以上优秀班主任、优秀德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少先队辅导员1次以上,或个人被评为校级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1次以上。

第十八条示范引领评价条件

(一)城镇中小学教师申报基层高级教师职称须应有1年以上在农村牧区学校或相对薄弱学校任教(支教)经历;在基层从教满30年的(日期以参评文件印发之日起计算)该条件不作硬性要求。

(二)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必备的专业技能,胜任本学科教学工作,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三)任现职以来,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或校本教研活动,每学期听课及参与研讨次数不少于15节(次),每学年至少承担1次校级以上示范课,同学科教师反映良好。

(四)任现职以来,旗县区学校教师须承担旗县级以上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讲座1次以上,或承担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讲学、送教下乡等培训任务1次以上,或承担旗县级以上名教师、名班主任、名校长工作室培训、指导、送教下乡等工作。

第十九条课程教学评价条件

(一)具有坚实的学科理论基础,对所教学科的知识体系有全面的把握。有较高的课程与教学领导力,对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及教材教法有比较完整的认识和把握。具有先进的教学理念,形成一定的教学风格。学科教学能力较强,能够将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有效融合,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业绩显著。能够较好地对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述评分析,提交近1年来对学生的学情分析报告1份。

(二)从教以来,担任过1次以上循环教学工作,或担任过2届毕业班教学工作(音乐、体育、美术、劳动教育、科学、综合实践等学科教师除外)。任现职以来,完成规定的年度教学工作量。其中,中层干部、班主任课时不少于专任教师课时的1/2;校级副职领导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任务;校级正职领导每年听课不少于80课时;因课程计划、学校规模等原因而课时量较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有其他与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

(三)能独立开设活动课程、选修课程或指导学生开展社团活动,促进学生各方面得到良好发展。

(四)学生对教学的满意度高(特殊教育以家长意见为主)。

第二十条教研科研评价条件

(一)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取得高水平成果,并在教学实践中得到推广运用,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二)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条:

1.任现职以来,积极参加学科研究活动,承担过校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研究工作。围绕贯彻素质教育思想,结合本学科教学改革实践,撰写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意义的研究报告或经验总结1篇,字数应不少于2000字。

2.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任现职以来,在教改或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其教育教学经验在旗县级以上地区推广。

3.任现职以来,参加国家或自治区教材委员会审定的教材编写工作,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一章或三节。

4.任现职以来,旗县级学校教师被评为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教学名师,具有30年以上教龄的条件可放宽至旗县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任现职以来,苏木(乡镇)学校教师被评为旗县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教学名师,具有30年以上教龄的条件可放宽至获得学校组织的教学比赛奖(二等奖以上)2次以上。

5.任现职以来,从事艺术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行政部门主办的旗县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奖励2次以上;或本人获得旗县级以上优秀指导教师2次以上;或所带班级的学生在参加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批准的中小学汇演、汇展比赛等活动中获二等奖以上奖励2次以上。从事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所训练的学生在教育或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比赛中,获得旗县级比赛团体或个人前3名,或市级比赛团体或个人前6名,或自治区级比赛团体或个人前8名,或国家级以上比赛团体或个人前10名;或本人获旗县级优秀教练员奖2次以上。从事信息技术教学工作的教师,所指导的学生在教育或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的创客、编程等比赛中,获得旗县级比赛团体或个人前3名,或市级比赛团体或个人前5名,或自治区级比赛团体或个人前8名,或国家级以上比赛团体或个人前10名。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取得现有资格以来,旗县级学校教师,获得市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思政课教师、优秀德育工作者、名教师、名校长、师德先进个人等称号之一;苏木(乡镇)以下学校教师,获得旗县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思政课教师、优秀德育工作者、名教师、名校长、师德先进个人等称号之一。

第二十一条教研员申报基层高级教师评价条件

(一)对所任学科具有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有一定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基础理论,掌握教学工作的一般规律,能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教学研究,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有10年以上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二)任现职以来,每年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听课评课的时间,旗县级教研员不少于100课时,评课不少于10次,且每年至少撰写一篇有价值的,对改进本学科课堂教学有指导意义的听课调研报告,字数不少于2000字。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指导、管理教学实践活动的能力。突出抓课堂教学指导工作,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教研活动,积极组织并参与课程改革实验,总结推广先进教学经验。经常深入学校开展校本教研、帮助广大教师钻研、掌握课程标准和教材,不断改进教学方法。

(四)善于吸收本学科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最新研究成果,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能通过教、科、研等活动引领教师专业发展。在指导、培养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凝聚本地区学科教师,形成高水平有特色的学科教研团队。

(五)参加与本人业务有关的教育科学研究或课程改革实验,旗县级教研员至少主持一项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立项的教育教学课题研究或课改实验项目。

(六)每年主讲学术讲座1次以上,或承担市级以上示范课1次以上;或推广先进的教科研成果1项以上。

(七)教研、科研成绩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条:

1.旗县级教研员具备本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教学科研成果或教学方法创新2项以上。

2.正式出版与本学科相关的教育教学著作1部,本人撰写字数在2万字以上。

3.在教改或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其教学科研成果、教育教学经验、教学方法在市级以上地区推广。

第二十二条电教人员申报基层高级教师评价条件

(一)有系统而坚实的电化教育教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指导教师进行电化教学的课堂教学设计,电教教材(教学资源)的制作。

(二)能完成电教馆、学校在教学(工作)计划内统一安排的(教学)工作,工作量饱满。

(三)熟悉学科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掌握教学环节和教学进度,及时收集提供相关的电教教材(教学资源),协助专业教师优化课堂教学,提高教学质量。

(四)承担旗县级以上电教馆组织的电教人员业务培训任务,传授电化教育教学经验。

(五)任现职以来,每学年听课、指导学校电化教学活动不少于15课时。

(六)旗县级电教人员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与本人业务有关的市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或信息技术课程实验项目。

(七)教育科研工作成绩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旗县级电教人员具备教育教学科研成果2项以上。

2.正式出版与申报学科相关的教育教学著作1部,本人撰写字数在2万字以上。

3.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项前3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第五章 破格申报评价条件

第二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申报相应职称:

(一)破格申报基层正高级教师

1.教书育人业绩突出,获得“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劳动模范”“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师德楷模”“全国师德标兵”等称号之一,同时,须获得自治区教学能手或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称号。

2.参加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国家级及以上业务竞赛一等奖、特等奖获得者,同时获得自治区学科带头人称号;或作为职业技能大赛主要指导教师、体育代表队主教练、艺术团体主要指导教师,所带竞赛代表队及队员在全国或国际比赛中获冠军或一等奖,同时,须获得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称号。

(二)破格申报基层高级教师

1.教书育人业绩突出,获得“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劳动模范”“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师德楷模”“全国师德标兵”“全国优秀班主任”“全国优秀德育工作者”“全国优秀思政课教师”等称号之一者,同时,旗县区学校教师、校长须获得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或教学能手称号;苏木(乡镇)学校教师、校长须获得旗县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或教学能手称号。

2.教书育人业绩突出,获得“自治区劳动模范”“自治区优秀教师”“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自治区优秀班主任”“自治区优秀德育工作者”“自治区优秀思政课教师”等称号之一者,同时,须获得自治区学科带头人或教学能手称号。

中小学教师符合自治区职称改革年度工作有关规定的其他破格申报条件,可以按规定破格申报相应职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中小学教师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须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及相应的学历、资历、育人实践、示范引领、课程教学、教研科研等条件要求。

第二十五条本评价条件中凡冠有“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

第二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本评价条件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禁行性规定》的,出现《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的行为,视情况,延迟1—3年申报;其中,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延迟2年申报;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延迟3年申报;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延迟3年申报。

(二)受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

(三)任期内受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处分期已满者,延迟3年申报。

(四)任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延迟2年申报;未定等次者,延迟1年申报。

(五)受党内纪律处分且在影响期内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评价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民教育序列中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学位)。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不同的(小学、幼儿园教师除外),须参加申报学科累计1年以上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或从事申报学科教育教学工作满3年方可申报。原有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专业与申报学科不同的,须从事申报学科教育教学工作满3年方可申报。

第二十八条班主任工作经历包括各学科教师课后服务、上活动课的时间以及担任少先队辅导员的时间。学校行政人员参评,担任教导主任、政教主任、团委书记、少先队辅导员、办公室主任、校长、书记、教师党支部书记的时间亦可算作担任班主任工作时间。音乐、美术、体育、劳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技术、综合实践等学科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不能担任班主任等工作,但应有承担少先队辅导员、课后服务、第二课堂或兴趣小组的相应工作经历。

第二十九条循环教学是指高中一至三年级、初中一至三年级、小学一至六年级、幼儿园小班至大班教学。

第三十条综合考虑乡镇学校和教学点的实际,对乡镇学校教师予以适当倾斜。在乡镇学校任教(含旗县区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评审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晋级。

第三十一条本评价标准条件由巴彦淖尔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评价标准条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巴彦淖尔市教育局

编辑:乔鸿 校对:陈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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