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控文件之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企业内控文件之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包括)

企业内控文件之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企业内控文件之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包括)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相关审计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是指审计部为确保审计质量,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并运用的一系列控制政策和程序。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包括机构自我控制和项目自我控制。

第3条 机构自我质量控制主要是指审计部工作、审计人员配备、上岗资格管理、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工作实施、工作底稿复核、审计文书签发、重大事项请示、审计资料归档等全面的质量控制。

第4条 项目自我质量控制主要是指审计小组开展审计项目时,对确定项目小组成员、确定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审计方案、搜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形成审计意见、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实施后续审计、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第5条 审计部在进行质量控制时应重点遵循4个原则:系统性、重点性、可行性、经济性。在项目实施时有效运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使所有审计事项都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

第2章 机构自我控制

第6条 审计部代表审计委员会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凡集团内部审计事项统一归审计部管理。

第7条 审计部应当要求并督促全体审计人员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8条 审计部要确保审计人员达到并保持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为审计人员提供适当的专业培训机会。

第9条 审计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分级督导制度,审计项目组长为一级督导责任人,审计部负责人为二级督导责任人,督导人员负有指导、监督和复核责任。

第10条 根据岗位分工和审计工作需要建立分级汇报制度,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审计项目组长、审计部负责人汇报,由审计部负责人根据事项的情节轻重出处理。

第11条 审计部应当加强对委托审计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合理确定委托审计事项,选择信用好、专业能力强、认真负责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确保审计质量。

第12条 审计部在接受审计业务时,应当考虑自身能力和独立性,充分考虑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分析审计风险,必要时可向有关专家咨询。

第13条 审计部应定期召开部门会议,进行政策和业务学习,同时对质量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对审计事项进行总结和评价,以便及时发现问题,不断完善质量控制制度,尽可能降低审计风险。

第14条 审计通知书、项目工作方案由审计部负责人审批;审计报告、处理建议由审计部负责人审核后报审计委员会领导审批。

第15条 审计部应自觉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积极利用外部力量,建立评价检查制度,加强对内部审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

第3章 项目自我控制

第16条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贯穿于审计活动的全过程,具体包括以下5个方面的内容。

1.审计准备。

2.审计实施。

3.审计报告。

4.审计处理。

5.审计档案。

第17条 审计项目立项后,审计项目组长应当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制定可行的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的内容包括审计目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程序和实施方案等。

第18条 审计人员应有针对性地搜集相关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等。

第19条 审计项目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审计方案和程序,及时编制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必须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楚、结论明确。若发现审计方案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应向审计部负责人请求调整方案,并按调整后的方案实施。

第20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以及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不应当发表审计意见。

第21条 编制审计报告。

1.编制审计报告必须以相关的、充分的和可靠的审计证据为依据。

2.审计报告的审核审批。

(1)审计报告经审计部负责人审核后,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2)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审计小组应当进行重新核实、研究,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

(3)审计项目组长应依照授权审批权限依次上报领导审批。

第22条 审计项目组长在审核审计报告时,应召开审计小组会议,根据不同情况,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23条 审计人员所应承担的审计责任

1.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对未执行必要审计程序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承担责任。

第24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的审计责任

1.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对审计事项的定性和政策运用负责。

第25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搜集与审计项目相关的文件、工作底稿等资料,经审计部负责人复核后,按规定及时归档。

第4章 附则

第26条 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27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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