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即日起,建设单位对安全负首责,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注安资格

浙江-即日起,建设单位对安全负首责,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注安资格

信息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官网原文:http://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9831.html

公开征求《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安全生产首要责任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切实加强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安全生产首要责任,我厅起草了《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安全生产首要责任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9月30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

邮箱:xpy20012009@163.com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30日

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安全生产首要责任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强化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修订大纲),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需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市政工程(抢险救灾及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村住房的建筑活动,以及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等除外)。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投资人与组织者,是工程建设的总负责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周期的安全生产承担首要责任,包括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牵头协调、监督检查和支持保障等方面职责,不替代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监测等参建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规模、技术难度等因素,配备专门工作力量,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未按要求配备专门工作力量的,建设单位不得发包。

三个自然年内累计发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必须设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下同)、分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相关辅助人员构成。

对单个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除设置项目负责人外,还应配备若干项目安全主管。

第六条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负总责,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牵头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巡查检查,每周至少1次,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建设单位应当聘任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作为受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工程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在办理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前签署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对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承诺,并在项目明显位置进行公示;严格到岗履职,每月带班检查不少于其工作日的50%,督促参建各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具备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审定机构工作方案、管理目标和工作计划,定期组织检查与考核。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受委托履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设区市结合实际细化):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总承包资质或乙级以上工程设计资质或乙级以上监理资质;

(三)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

(四)具有相应的资金实力(政府投资工程必须提供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一定金额的履约担保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立项、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等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工程中环境、消防、职业健康等涉及安全的设备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单位必须组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概算时,应当落实与建设工程需求相匹配的建设资金,科学合理确定落实双重预防、安全风险评估,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所需的费用。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建设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向承包单位支付至少50%的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重大事故风险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和重大事故风险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条件的施工场地,协调设计、监测等单位排查和解决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及毗邻区域内影响施工安全的问题。其中,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实施期间的堆放荷载应当严格控制,不得大于原设计承载力;已出现结构性损伤部位,在修复或加固前不得进行施工堆载。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建设工程的建设工期,不得要求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盲目赶工期、抢进度,擅自简化工序、压低工程造价、降低安全标准,确保施工工期不少于标准工期的80%。确需调整工期的,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有关责任主体提出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的技术措施和方案后实施,并纳入建设工程档案。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强化安全检查,建立并全面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点对照《浙江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检查标准清单》,开展以下检查:

(一)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二)参建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三)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四)施工单位安全隐患自查自改,以及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督查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并将其在岗履职情况作为检查与考核的重要内容。经建设单位同意,且不与本规定外交通、水利等其他行业的建设工程有关规定抵触情况下,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不超过三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严格执行“六不施工”(未落实前期保障措施不施工;未编制规定编制、审批、论证专项方案不施工;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不施工;未进行现场监督不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不施工;未经过验收合格不施工)。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对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已完成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督促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加强应急体系和队伍建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排除隐患能力。建设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立即启动相当等级的事故应急处置,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要承担首要责任,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承担相应赔偿等责任外,移送应急管理部门由其实施罚款。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监督检查、指导和服务。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入建设单位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黑名单”(自建设工程满足以下情形起期限2年):

(一)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或所建设项目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一般安全事故的;

(二)涉及漏报、谎报、瞒报安全事故的;

(三)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实施前未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的;

(四)规避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

(五)单个工程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一百八十日内三次受到行政处罚的;或者在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指导服务期间,被连续三次发现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六)由非建设单位委托的监测、检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的;

(七)在无证施工、安全投入、工期管理等方面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对纳入“黑名单”的建设单位在期限内,办理建设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消防验收备案等建设手续不适用承诺制等改革措施;所建设项目不得参评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奖(优质工程)、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秀平安工地”等,并同步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日常监管中增加抽查次数,加大现场检查力度。

第十九条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

第二十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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