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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十题(之十)
16.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不设副职违法吗?
答:村民自治实践中,为了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村民委员会需要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我省农村地域辽阔,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村的自然条件及人口数量、居住状况差别也很大,村民委员会究竟由多少人组成、设置什么职位比较合适,主要应当考虑两个因素:一是便于自治,能够完成各项任务;二是要尽量减轻农民的负担。村民多,居住分散,村民委员会承担任务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多一些;村民少,居住集中,村民委员会承担任务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少一些。具体到一个村,设置什么职位,应该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意见,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较少的村,不设副主任是可以的。但是为了保证主任不能履职时,村民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可以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指定一个委员暂时代替主任履职。
17.候选人产生后不愿意作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怎么办?
答:《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十日前按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不愿意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在选举日七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缺额的候选人应从原提名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并张榜公布。
18.一村民在提名候选人中得副主任推荐票46张,名列第二,得委员推荐票271张,名列第一,其自愿要求作为委员候选人参加选举,其要求是否合理?
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可见,在提名候选人的过程中,一定要尊重村民的意愿,一个村民究竟是作为主任、副主任还是委员候选人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要以村民提名及预选结果为准,而不可以由选举委员会或其他组织随意确定。具体到一个村的情况而言,虽然这位村民所得副主任提名票名列第二,但只有46张,而他同时获得的委员提名票却有271张之多。可见,更多的村民同意他作为村民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参加选举。当然,最关键的还是要尊重参加竞选者本人的意愿。
19.村民委员会选举时留出一定名额给女性村民,要求村民委员会中一定要有女同志,这种做法合法吗?
答:该做法没有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第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促进男女平等;第二十五条规定,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为了把这些规定落到实处,一些地区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采用了定岗选举、专职专选等选举方式,有利于保障女性村民的民主权利。为什么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性村民?这是因为:一是有利于保障我国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妇女参与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工作,直接进行社会生活管理,是妇女的民主权利,也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中男女在政治上平等的具体体现。二是有利于保护农村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妇女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直接参加管理社会事务,能够有效地维护妇女的利益,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积极反映广大农村妇女的呼声和愿望,提高妇女在农村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三是有利于村民委员会妇女工作的开展。在村民委员会各项工作中,如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健全发展乡镇的社会主义民主,发展农村经济等方面,妇女都将发挥重要作用。有一定数量的妇女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可以密切同农村妇女群众的联系,加强对妇女的教育和管理,充分调动广大农村妇女的积极性,发挥她们参与社会基层管理和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作用,为促进农村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如何确保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有妇女成员?各地要因地制宜地采取有力措施。尚未开始选举的地方,要精心部署,认真制订工作方案,确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的规定落到实处,优化村民委员会班子结构。正在进行选举的地方,在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时,要引导选民把符合条件的女性村民吸收进去,在提名候选人时,要引导村民提名符合条件的女性村民,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女性村民,以确保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中妇女有适当比例,至少应当有一名女性候选人。在正式投票选举中,要组织、教育和引导广大村民,尤其是农村妇女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把村民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的妇女选进村民委员会班子。条件具备的地方,可探索在选票上注明应有妇女名额的办法。选举已经结束或基本结束的地方,要进行认真调查统计,没有妇女成员的,可在聘请村计生专干、配备村党组织成员和推选村民代表时,采取优先考虑一定比例的妇女的办法进行补救。并注意在届期内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首先补选女性成员。同时,在推选产生新一届村民代表时,妇女代表应占一定比例,保证妇女能够参与村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20.候选人与应选人数目相等可以吗?
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差额选举”原则。这是一条硬性规定,是任何地方、任何人都不能违背的。坚持差额选举,是为了鼓励竞争,以便村民把最优秀的人才选进领导班子。你村拟选四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却只确定四名正式候选人,属典型的“等额选举”,这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规定的差额选举原则是背道而驰的。等额选举,没有了竞争,也就没必要进行竞选演说,而所有这些都不利于村民充分行使民主权利,不利于选出真正满意的“当家人”。
21.在选举之前,候选人自己出资修建村养老院,这种行为算不算贿选?
答:贿选是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最常见、也是最易发生的选举违法行为之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对贿选作出明确的界定,认为“在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过程中,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候选人,影响或左右选民意愿的,都是贿选”。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贿选,第—,贿选的主体应当是候选人及其亲友指使的其他人,客体是本村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工作人员或其他候选人;第二,贿选的目的在于影响或左右村民的选举意愿;第三,贿选的手段是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收买。《通知》同时指出:“各地要结合实际,进—步明确贿选的界限,加强监督,加大查处力度。”对于贿选的认定,我们认为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第一,凡是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者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候选人,影响或左右选民意愿的,不论是用钱还是用物进行贿赂的行为,都是贿选。第二,应当把贿选同候选人捐助村庄公益事业区分开来。贿选一般有特定的指向,其利益获得者一般是个体,获得的利益是排他的,即贿选者一般只给承诺投其票的村民某种好处,而其他村民则不能获得这种好处。村庄公益事业的利益获得者一般是群体,获得利益不是排他的。郝某某自己出资修建村养老院,受益的是本村村民群体,其行为应当界定为捐助村庄公益事业。郝某某的行为虽然不构成贿选,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选举竞争正常开展。我们提倡引导候选人着力围绕发展经济、完善管理、改进服务提出方案和措施,防止出现为当选进行个人捐助村内公益事业财物比拼加码的现象。对候选人承诺捐助村集体的资金或物资,不应由候选人在选举前或选举后私自决定分配方案,而应交由依法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
22.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宗族、派性竞争激烈怎么办?
答:部分村宗族、家族、派性观念严重,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极易出现用不正当手段竞争的问题。为此,作为组织者,应做到:一是事先搞好宣传引导。把选举规定、程序要求、注意事项等逐条向村民选举委员会和选民进行宣传,引导村民选举公道正派、能为村民办实事的选民为村民委员会成员。二是公开透明。选举工作全部公开,选民有问必答,选民资格认定、委托投票办理、工作人员安排等既严格按程序办理,又随时向村民公开,增加透明度。三是坚持原则。乡镇党委、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带任何观点,不偏袒任何一方,不人为制造矛盾。四是选举现场设立秘密写票处。选民领取选票后,不准带走选票,必须在秘密写票处填写,投票后方可离开。秘密写票处由乡镇干部或各方派代表监督,非填写选票人员不得人内。五是设立代写处。经村民会议同意,由两名以上乡镇干部、教师等与本村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作为代写员,选民是文盲、残疾等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到代写处让代写人员代为填写选票。六是制定紧急情况处理预案。一旦选举现场出现问题,要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化解矛盾,处理纠纷,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
23.村民多数在外务工如何进行选举?
答: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不能改变的,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程序一步不能少,规定一个不能差。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票期间因外出不能投票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候选人之外的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我们认为,应该尽量动员外出的村民回村来参加选举,因为村民委员会选举与每个村民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每个村民关心村内的选举,才是选举成功的基础和前提,应该充分地尊重村民的心愿和权利。对于这个村来说,我们建议:第一,从村内实际出发,做好充分的选举前的动员和准备工作。根据外出村民多的特点,制订本村具体的选举办法,对如何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选民登记如何进行、怎样提名确定候选人、采取什么方式进行投票等等,都要做出详细规定。这些规定成形后最好先让上级部门帮助把关,不能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第二,要选择较好的选举时机和时间,选择外出人员可能在家的多一些时进行。如果常年在外,几年都不参与村内事务管理、不尽村民义务,可以不在本村参加选举。
24.同一户口本上的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委托条件吗?
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十五条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从这个做法看,委托书的形式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以同一户口本上的家庭成员作为委托条件就不妥了。原因是同一户口簿的人可能并不是近亲属。对于近亲属的范围,我国不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有不同的界定。《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解释:“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其次,应当是已经登记为参加本次选举的有选举权村民才能接受委托。
25.如何建立秘密写票处,应把握什么具体要求?
答:秘密写票是选举的重要原则,《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建立秘密写票处,是保证有选举权的村民不受干扰、自由填写选票的有效做法。秘密写票处的设立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要尽量利用学校的教师和村里的现有房间,也可以使用其他适当材料,搭建临时的秘密写票处。秘密写票处设立应该遵循保密、简单实用、方便参选村民的原则。一般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第一,要按参选村民的比例设置,一般每50位有选举权的村民应至少设立1个秘密写票处,以避免投票时村民等候时间过长;第二,与验证发票处、投票箱的距离不能太远,村民领到选票以后应能很快进入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然后将选票折叠投入票箱;第三,秘密写票处要摆放桌子、椅子、笔,并将笔用绳拴在桌子上,备村民写票使用;第四,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把写票方法和其他投票选举注意事项张贴在秘密写票处内,供村民学习;第五,为方便村民选好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把正式候选人和竞争者的相片和名字统一张贴在秘密写票处;第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村民在写票时不得将具有摄像功能的手机、相机等电子设备带入秘密写票处。
主 办 / 中共怀宁县委宣传部
本期编辑 / 胡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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