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佳汇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佳汇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汇公司或本公司”) 募 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防范资金使用风险,提高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我国
《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
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
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
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同样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募
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
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国家产业政策和市撤境等因素,明确募
集资金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论证,明确拟募集资金金额、投
资项目、进度计划和预期收益等,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不得
改变公司股票发行方案所列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自本办法通过之日起,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安
全性和专用性。 公司前次发行股票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和后续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必须
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
第七条 同一次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须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
第八条 募集专用账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取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办理。公司财务部定
期核对募集资金账户存款余额,并编制报表,每月须将募集资金使用、存放情况,按项目、
账户汇总,报董事长和总经理。
第九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
具验资报告,办理验资和工商变更手续。
第三章 募集资金项目的管理
第十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实行项目管理,每一项目均设项目负责人负责细化项目具
体工作进度,确保项目按计划进度完成,原则上项目执行部门的第一负责人即为该项目的项
目负责人。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负责人负责拟定年度、季度或月度本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
使用计划,报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并负责落实执行。
项目实施部门应建立本募集资金项目的统计台账,按月或按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和资
金使用计划,按季度汇总本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具体进展情况,并报财务部。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须按项目管理原则,分别对各募集资金项目建立财务 账,详细
记录募集资金项目存放开户行、帐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具体使用情况及相应金额、使
用日期、对应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须定期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按批准后的项目实
施计划投放资金,并按照公司定期报告披露要求对各募集资金项目进行汇总及对投资项目效
益或效果进行年度财务评估,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公司股票发行方案所列用途认真、负责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擅自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确有必要改变股票发行方案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董事会充分论证,
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
和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业的公司,不得用
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
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
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
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五章 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和实行投资项目的再评估机制,在组织实施募集资金承诺投入项
目时,如因国家有关政策、市撤境、相关技术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应聘请中介机构
或组织相关人员对该投资项目进行重新论证评估,确实不适宜继续投资的,公司总经理应及
时提出终止投资建议书,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监管机构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在对拟投项目的调研、论
证,起草可行性报告的基础上,由董事会对拟投项目的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并作出决议,并
向股东大会提交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该议案中应详细说明变更原因、变更后的用途、
发展前景,对公司未来的影响及有关风险和对策等。
第六章 募集资金使用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文件要求履行募集资金信
息披露义务,并在公司定期报告中(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专项披露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在董事会作出变更募集资金项目决议后2
个转让日内公告,并同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变更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说明;
(六)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转让
日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
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和安全性分
析;
(五)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公司应
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七章 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检查权,必要时,可聘请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对于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挪用募集资金用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
资产或者借予他人、委托理财、买卖有价证券、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投
资、或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致使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为准,并依照规定进行修改。
浙江佳汇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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