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出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奖补和管理暂行办法→(三亚普惠性幼儿园名单)

记者从三亚市人民政府网获悉

日前

《三亚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奖补和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2022年5月4日

八届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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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奖补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规〔2022〕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奖补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2年5月4日八届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奖补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构建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办园质量和办园水平,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的通知》(琼教规〔202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奖补和管理。各区可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此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设立条件、保育教育质量达到市三级幼儿园以上办园水平,受政府委托和资助提供学前教育服务,并按照协议价收取保教费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按照“质量优先,保教为基,普惠为本”原则,构建质量水平、保教水平和普惠水平三位一体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分类认定指标体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三亚市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暂行)》对全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等级评估分类,分为市三级幼儿园、市二级幼儿园、市一级幼儿园、市示范幼儿园。省一级幼儿园、省示范幼儿园报海南省教育厅评定。

第五条 按照成本分担原则,合理划分政府与受教育者成本分担比例,完善政府、社会、家庭合理分担办园成本机制,逐步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经费拨款水平,健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投入稳定增长长效机制,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制度。

第六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指导全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与发展,监督各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具体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奖补和管理,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各项目标任务。

第七条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制定和落实幼儿园发展专项规划中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相关内容,实施幼儿园日常管理,组织开展幼儿园教职工专题培训,监督管理办园行为,确保办园规范、安全,提升办园质量和办园水平。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年度财政预算,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经费,确保按时足额划拨到位,实施财政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按属地原则,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凡符合区域性幼儿园建设发展布局规划,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且办园规范、安全、有质量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均可通过政务网络平台和政务服务窗口向辖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申请。

第九条 按属地管理原则,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组织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的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至7月。

第十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会同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级评定和复评工作。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所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动态管理,形成“管”“办”“评”分离,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

第十一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等级评定。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程序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注册民办幼儿园,可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1)证照齐全、有效,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通报批评、无违反办园行为等相关记录。

(2)办园等级评估达到市三级幼儿园及以上。

(3)收费合理合规,并同意与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签订承诺书,收费行为规范,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

(4)财务管理规范。独立核算、制度健全、运转良好,幼儿园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补偿办园成本,保障保教活动的正常开展,依法开展年度财务审计。

(5)实施科学保教。符合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文件精神。

(6)教职工配备和工资福利待遇合理。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配备教职工,各类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依法保障幼儿园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教职工依法缴纳“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2.申报普惠性幼儿园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1)《三亚市普惠性幼儿园申报表》;

(2)幼儿园班级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表;

(3)三亚市幼儿园教职工情况汇总表;

(4)在职教师资格证、从业人员上岗证、工作人员健康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5)缴纳社保凭证、幼儿园对公账户证明、保教费收费凭证和财务审计报告;

(6)幼儿园上学年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7)信用承诺书。

3.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完成形式审查,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出具《予以受理告知书》,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出具《材料补正一次性告知书》或《不予受理告知书》。

4.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依据《海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完成实体审核和现场查看,并作出《拟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名单》和《拟不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名单》。

5.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名单在官网、政务公开栏和申请的幼儿园公示7天,如有异议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

6.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公示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服务窗口作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结果告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不予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正式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授予“三亚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等级评定

等级评定具体的时间、程序和标准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评定等级通过官网和政务公开栏主动向社会公布。

当年新申请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可参加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和申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级评定,次年起可依法享受财政奖补资金。

第十二条 有意向获取财政奖补资金的,应当在评定等级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签订《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服务奖补协议》,协议应当明确普惠性服务的具体事项、拨付条件、拨付时限和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所获财政奖补资金为定额奖补资金。

(一)定额奖补资金指政府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规定班额、规定班数内招收的在园幼儿人数(当年9月1日前不满三岁儿童不计算为奖补人数),根据幼儿园当年最新评定等级拨付的资金。拨付标准为:定额奖补资金=幼儿园等级定额奖补标准×在园幼儿人数。等级定额奖补标准为:

1.省示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生每学期补贴4000元;

2.省一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生每学期补贴3500元;

3.市示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生每学期补贴3000元;

4.市一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生每学期补贴2500元;

5.市二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生每学期补贴1000元;

6.市三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生每学期补贴600元;

7.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开设特殊教育班的特殊儿童定额奖补按该园等级标准上浮35%。(特殊儿童的认定由残联或有资质的医院出具证明)

(二)为保证奖补资金发挥应有作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当年经济发展水平、市场需求和其他实际情况等因素,可对定额奖补标准进行适当的上浮调整。定额奖补资金按学期发放,超出规定班额、限定班数的人数不纳入定额奖补范围。

第十四条 市、区政府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奖补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在统筹整合中央、省级财政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基础上,加大市、区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形成稳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资金投入机制。

第十五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奖补拨款按学期拨付,原则上每年4月底和9月底前,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将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人数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财政部门将相应的奖补资金划拨到位。奖补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隶属关系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师资培训纳入各类幼儿园培训项目,与公办幼儿园园长、教师享受同等的培训政策,培训费用由教育行政部门纳入年度预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园长、骨干教师培训、教研活动和名师引进培育等,同等条件下,普惠性幼儿园按等级享有优先参与权利。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效期为3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园址发生变更的,需重新进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或停止办园的,需提前一年以书面形式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下列行为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收回牌匾,并取消或追回当年奖补经费,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教育部门要求限期改正违规办园行为的;

(二)未按照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未按照招生政策开展招生工作的;

(四)违规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套取、挪用财政奖补经费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资格的;

(七)出现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八)年检不合格的;

(九)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九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银行对公账户,同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行政部门报备,各类财政性奖补资金将划入幼儿园对公账户。

第二十条 各区指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在优先保证保教和玩教设备都达标的前提下,可用于弥补公用经费不足、园舍维修改造、租金支付,保障教职工“五险一金”和支持教师培训等。不得用于经营性支出、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回报举办者、大型建设等方面支出。对于滞留、截留、挪用、虚列、套取奖补资金以及疏于管理的,移交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2020年印发的《三亚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奖补和管理暂行办法》(三府规〔2020〕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海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服务奖补协议

3.三亚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申报表

4.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不予/予以受理告知书

5.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材料补正一次性告知书

6.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结果告知书

7.信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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