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嘴大舌长可不行——《民法典》关于合同当事人保密的规定

微释《民法典》新规则(191)

签合同嘴大舌长可不行——《民法典》关于合同当事人保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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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因对于《民法典》第500条是“缔约过失责任”还是“缔约过错责任”的问题,我已经发在网上讨论,因此,第190篇《缔约过失责任》将在未来恰当时间再发。

法律条文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由来

本条源于原《合同法)》的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增加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等内容。

法律释义

一、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详细界定了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相关概念:

“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对 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二、其他秘密信息,如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2款:“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2.《旅游法》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3.《律师法》第三十八条第2款:“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法律实务

一. 如何判断应泄露秘密而构成侵权?

1. 缔约一方知悉另一方秘密信息

2. 泄露或不正当使用秘密信息

3. 给对方造成损失

4、损失与泄露或不正当使用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二、维权的举证责任

1. 受害方证明秘密信息存在

2. 受害方证明侵权人泄露或不正当使用秘密信息

3、受害方证明侵权人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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