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框架协议采购实施细则 采购人可直接选定供应商成交(宁夏集中采购)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致规范框架协议采购的实施。

《细则》首先规范了框架协议的适用范围,货物方面包括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服务方面包括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税务、财务、技术、会计、审计、绩效评价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需要执行框架协议采购。

此次规范了框架协议的招标方式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采购。征集入围供应商及以二次竞价方式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交易环节在交易平台开展,各类公告(征集公告、入围结果公告、成交结果公告等)及框架协议、采购合同、履约验收信息等在“宁夏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发布或公告,入围信息在“宁夏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公开,以上公告及信息同步推送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档案的保存也鼓励使用电子档案,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有同等法律效力。

还规范了框架协议征集文件的内容和格式,征集文件应该包含最高限价、评审标准、等十七项内容,同时规定确定供应商有两个不同阶段,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包括价格优先法和质量优先法。价格优先法是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主要评审方法。如果是对质量有特别要求的检测、实验等仪器设备,可以采用质量优先法。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时,提交响应文件和符合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应当均不少于2家,淘汰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0%,且至少淘汰一家供应商。

入围之后就进入到第二阶段,成交阶段,成交供应商的选择采取直接选定和二次竞价两个方式,直接选定是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主要方式。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可以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直接选定谁成交。

二次竞价方式是指以框架协议约定的入围产品、采购合同文本等为依据,以协议价格为最高限价,采购人明确第二阶段竞价需求,从入围供应商中选择所有符合竞价需求的供应商参与二次竞价,确定报价最低的为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细则》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自治区及五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

为贯彻落实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自治区财政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联合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22年8月1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框架协议

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多频次、小额度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项目绩效,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前款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货物、服务政府采购活动,不适用于工程采购活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税务、财务、技术、会计、审计、绩效评价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四)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称小额零星采购,是指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货物、服务年度采购总预算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但单次采购预算未超过分散采购限额,不能够或不适合归集需求形成单一项目进行采购。第二项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属于前款第二项情形,年度采购总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无需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但主管预算单位能够归集需求形成单一项目进行采购,通过合理分包或签订时间、地点、数量不确定的采购合同满足需求的,不得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是指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货物、服务年度采购总预算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第五条 符合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主管预算单位可以选择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或其他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采购方式。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框架协议采购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代理结束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框架协议有效期满后10个工作日。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采购活动。

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统称征集人。

第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在框架协议采购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八条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框架协议采购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征集人应当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多家小微企业分包(项目主体不可分包)的,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征集人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第九条 框架协议采购应当落实绿色采购政策,对实施强制采购或者执行强制性绿色采购标准的品目,应当将符合绿色采购政策作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要求,对实施优先采购或者执行推荐性绿色采购标准的品目,应当在评审时给予相关供应商评审优惠。

第十条 框架协议货物采购原则上应当采购本国产品,对检测、实验、医疗等仪器设备确需采购进口的,应当在框架协议采购方案、征集公告及征集文件中予以明确,可以不限制进口产品入围,未予明确的,进口产品不得入围。

第十一条 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可以凭借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向参与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申请融资。

第十二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框架协议采购方案应通过“宁夏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实施。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品目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由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框架协议采购方案应通过“宁夏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其他预算单位确有需要的,经其主管预算单位批准,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其他预算单位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守本细则关于主管预算单位的规定。

第十三条 框架协议采购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

(三)采购需求以及最高限制单价(最高限制单价应当符合相关预算支出标准和资产配置标准);

(四)采购包的划分;

(五)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六)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采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的需确定入围供应商淘汰比例或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

(七)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八)对耗材使用量大的复印、打印、实验、医疗等仪器设备进行框架协议采购的,要求供应商对专用耗材报价的约定期限及评审时修正仪器设备的响应报价或者质量评分的方案等;

(九)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支持中小企业、绿色发展等);

(十)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范围,以及履行合同的地域范围;

(十一)框架协议期限;

(十二)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规则(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为入围供应商清退规则);

(十三)拟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及委托代理协议(适用主管预算单位开展框架协议采购);

(十四)采购需求调查情况;

(十五)自治区财政厅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框架协议采购包括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第十五条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指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情形,通过公开竞争订立框架协议后,除经过框架协议约定的补充征集程序外,不得增加协议供应商的框架协议采购。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框架协议采购的主要形式。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符合本细则第十六条情形外,框架协议采购应当采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

第十六条 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指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明确采购需求和付费标准等框架协议条件,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加入的框架协议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因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不宜淘汰供应商的,或者受基础设施、行政许可、知识产权等限制,供应商数量在3家以下且不宜淘汰供应商的;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能够确定统一付费标准,因地域等服务便利性要求,需要接纳所有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加入框架协议,以供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第十七条 框架协议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竞争择优、讲求绩效的原则,应当有明确的采购标的和定价机制,采购标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最底级采购品目及采购需求,不得采用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即入围的方法。

第十八条 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不公开采购意向。

第十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确定框架协议采购需求,无明确需求标准的不得开展框架协议采购,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变动。

确定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听取采购人、供应商和专家等意见,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件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面向采购人和供应商开展调查时,应当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调查对象,调查对象一般各不少于3个。

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条 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确定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范围,以及履行合同的地域范围。订立框架协议后,适用范围内的采购人原则上不得再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开展此类采购活动。

第二十一条 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满足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实际需求,符合市场供应商状况和市场公允标准,在确保功能、性能和必要采购要求的情况下促进竞争;

(二)符合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等有关规定,厉行节约,不得超标准采购;

(三)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将采购标的细化到底级品目,并根据底级品目细分不同等次、规格或者标准的采购需求,合理设置采购包;

(四)货物项目应当明确货物的技术和商务要求,包括功能、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包装、交货期限、交货的地域范围、售后服务等;

(五)服务项目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技术保障、服务人员组成、服务交付或者实施的地域范围,以及所涉及的货物的质量标准、服务工作量的计量方式等。

第二十二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在框架协议采购方案、征集公告和征集文件中确定框架协议采购的最高限制单价。最高限制单价应当综合考虑采购历史成交价格与市场调查情况,平衡采购需求标准与成本价格的关系,做到最高限制单价与采购需求标准相匹配。

征集文件中可以明确量价关系折扣,即达到一定采购数量,价格应当按照征集文件中明确的折扣降低。

征集文件中明确量价关系折扣的,属于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应当完全响应。征集文件未明确量价关系折扣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可以明确量价关系折扣,评审时应当予以考虑,修正响应报价或者质量评分。

最高限制单价是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的最高限价。在开放式框架协议中,付费标准即为最高限制单价。

入围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有量价关系折扣的,包括量价关系折扣,以下统称协议价格)是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

确定最高限制单价时,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应当通过需求调查,并根据需求标准科学确定,属于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采购项目,需要订立开放式框架协议的,与供应商协商确定。

货物项目单价按照台(套)等计量单位确定,其中包含售后服务等相关服务费用。服务项目单价按照单位采购标的价格或者人工单价等确定。服务项目所涉及的货物的费用,能够折算入服务项目单价的应当折入,需要按实结算的应当明确结算规则。

第二十三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采购标的市场供应及价格变化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框架协议期限。货物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服务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

框架协议有效期不等同于合同授予期限。

第二十四条 货物项目框架协议的入围供应商应当为入围产品生产厂家或者生产厂家唯一授权供应商。确定入围后,入围供应商可以委托一家或者多家代理商,按照框架协议约定接受采购人合同授予,并履行采购合同。入围供应商应当在框架协议签订时提供与代理商的委托协议、授权证明和委托的代理商名单。

入围供应商委托的代理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推行政府采购“承诺信用制”工作的通知》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情况说明。

委托代理商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发生变动的,入围供应商应当及时向征集人提供更新后的委托代理商名单和委托协议。征集人收到名单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更新入围信息,便于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合理选择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 封闭式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导致供应商不再具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应条件等以外的情况),不得主动放弃入围资格或者退出框架协议。

开放式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退出框架协议。

第二十六条 征集人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框架协议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资料。除征集人和采购人另有约定外,合同授予的采购文件资料由采购人负责保存。

采购档案可以采用电子形式保存,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框架协议采购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采购。征集入围供应商及以二次竞价方式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交易环节在交易平台开展,各类公告(征集公告、入围结果公告、成交结果公告等)及框架协议、采购合同、履约验收信息等在“宁夏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发布或公告,入围信息在“宁夏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公开,以上公告及信息同步推送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三章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

第一节 征集

第二十八条 征集人应当发布征集公告。征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征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编号,每个采购包的采购需求以及最高限制单价,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范围,能预估采购数量的,还应当明确预估采购数量;

(三)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四)框架协议的期限;

(五)获取征集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六)响应文件的提交方式、提交截止时间和地点,开启方式、时间和地点;

(七)公告期限;

(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能够确定框架协议有效期内采购总预算金额的,征集人应当在征集公告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九条 征集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应当在宁夏政府采购网发布。

征集人应当按照征集公告规定的时间、渠道提供征集文件,提供期限自征集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征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2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征集文件应当以电子形式免费提供。

自征集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条 征集人应当在征集公告和征集文件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第三十一条 征集人应当在征集公告和征集文件中载明是否允许入围供应商将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如未载明,采购项目不得分包。

第三十二条 征集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每个采购包的征集文件。征集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参加征集活动的邀请;

(二)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材料;

(三)资格审查方法和标准;

(四)采购需求以及最高限制单价;

(五)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策执行措施;

(六)框架协议的期限;

(七)报价要求;

(八)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确定入围供应商的淘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和响应文件无效情形;

(九)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提交方式、提交截止时间和地点,开启方式、时间和地点,以及响应文件有效期;

(十)拟签订的框架协议文本和采购合同文本;

(十一)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十二)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

(十三)入围产品升级换代规则(适用于本细则第四条第一项情形);

(十四)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

(十五)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规则;

(十六)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适用规则等;

(十七)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适用于主管预算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框架协议采购活动);

(十八)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的渠道;

(十九)自治区财政厅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的第四项采购需求中属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征集人应当在征集文件中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得作为质量优先法的评审因素。

能够确定框架协议有效期内采购总预算金额的,征集人应当同时在征集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三条 集中采购机构一般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的,应当在征集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入围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入围供应商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入围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征集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采购人确立合同、履约验收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响应有效期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响应有效期应当不少于征集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有效期。

第三十五条 征集人可以对已发出的征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宁夏政府采购网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征集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征集人应当在响应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布澄清公告通知所有获取征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15日的,征集人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三十六条 响应截止时间前,征集人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漏已获取征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征集人在发布征集公告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征集活动。

终止征集的,征集人应当及时在宁夏政府采购网发布终止公告,通知所有获取征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并将征集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节 响应

第三十八条 供应商是指响应征集文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十九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征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对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供应商响应的货物和服务的技术、商务等条件不得低于采购需求,货物原则上应当是市场上已有销售的规格型号,不得是专供政府采购的产品。对货物项目每个采购包只能用一个产品进行响应,征集文件有要求的,应当同时对产品的配件、耗材进行报价,除本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配件、耗材报价可以不纳入价格评审。服务项目包含货物的,响应文件中应当列明货物清单及质量标准。

第四十条 供应商应当在征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按照征集文件规定的提交渠道提交响应文件。

供应商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征集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一条 在征集公告和征集文件中明确采购项目可以分包的,供应商拟在入围后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征集人未在征集公告、征集文件中明确采购项目可以分包或者供应商未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相关情况的,采购项目不得分包。

第三节 开标

第四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征集文件确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征集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采用电子化“不见面”开标方式的,应在征集文件中明确开标的途径和方式。

征集人应当对开标、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四十三条 开标由征集人主持,邀请供应商参加。评审小组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采购人代表作为评审小组的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不得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四十四条 开标时,征集人应当宣布供应商名称、响应价格和征集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供应商不足2家的,不得开标。

第四十五条 开标过程应当由征集人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供应商(或其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供应商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采用电子化“不见面”开标方式的,参加开标的各供应商(或其代表)未对开标过程和结果提出异议,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第四十六条 开标结束后,征集人应当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合格供应商不足2家的,不得评审。

第四十七条 评审小组原则上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采购人代表至少1人,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集中采购机构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评审小组可以全部由评审专家组成,也可以邀请拟在该框架协议适用范围内的采购人指派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小组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一)能够确定框架协议有效期内采购总预算金额且总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二)技术复杂;

(三)社会影响较大。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采购活动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本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除外。集中采购机构及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组织或代理的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第四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指派熟悉项目内容、专业性较强的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并出具采购人代表授权函,授权函应当明确主管预算单位名称、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授权事由和权限、期限,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签署公章,被授权人应当签字。

第四十九条 征集人应当从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征集人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且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征集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征集人为采购代理机构的,应当经委托的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第五十条 因采购人代表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审小组组成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征集人应当及时向主管预算单位报告,并由主管预算单位另行指派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

因评审专家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审小组组成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征集人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主管预算单位(征集人为采购代理机构的)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

无法及时补足评审小组的,征集人应当停止评审活动,发布中止公告,封存所有响应文件和开标、评审资料。待依法重新组建评审小组后对封存的所有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前征集人应当重新发布征集公告,注明该采购项目中止理由,重新参与评审的供应商应当为中止前依法响应征集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明确表示不再参与重新评审的除外。重新参与评审的供应商无需再次提交响应文件。

征集人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审小组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四节 评审

第五十一条 征集人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及采购人代表身份,通过“宁夏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

(二)宣布评审纪律,评审纪律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三)公布供应商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应当回避的情形,回避后导致评审小组组成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按照本细则第五十条规定执行;

(四)组织评审小组推选评审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五)根据评审小组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征集文件;

(六)维护评审秩序,保证评审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七)监督评审小组依照征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对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八)核对评审结果,有本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审小组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审小组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九)评审工作完成后,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十)处理与评审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评审小组负责具体评审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征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二)按照征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三)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四)确定入围供应商名单及排序;

(五)向征集人或者有关财政部门报告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三条 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过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五十四条 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包括价格优先法和质量优先法。

价格优先法是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主要评审方法。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以及对质量有特别要求的检测、实验等仪器设备,可以采用质量优先法。

第五十五条 价格优先法是指对满足采购需求且响应报价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的货物、服务,按照响应报价从低到高排序,根据征集文件规定的淘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确定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响应报价。

第五十六条 质量优先法是指对满足采购需求且响应报价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的货物、服务进行质量综合评分,按照质量评分从高到低排序,根据征集文件规定的淘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确定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货物项目质量因素包括采购标的的技术水平、产品配置、售后服务等,服务项目质量因素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水平、供应商履约能力、服务经验等。质量因素中的可量化指标应当划分等次,作为评分项;质量因素中的其他指标可以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不得作为评分项。

响应报价不得列入质量评审因素。

第五十七条 对耗材使用量大的复印、打印、实验、医疗等仪器设备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应当要求供应商同时对3年以上约定期限内的专用耗材进行报价。评审时应当考虑约定期限的专用耗材使用成本,修正仪器设备的响应报价或者质量评分。

征集人应当在征集文件、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中规定,入围供应商在约定期限内,应当以不高于其报价的价格向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供应专用耗材。

第五十八条 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时,提交响应文件和符合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应当均不少于2家,淘汰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0%,且至少淘汰一家供应商。

采用质量优先法的检测、实验等仪器设备采购,淘汰比例不得低于40%,且至少淘汰一家供应商。

以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作为淘汰标准的,实际淘汰比例需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提交响应文件和符合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数量符合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但不符合最低淘汰比例的,应当按照最低淘汰比例进行淘汰后确定入围供应商。

第五十九条 采用价格优先法的,评审结果按响应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响应报价相同的并列。

采用质量优先法的,评审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响应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响应报价相同的并列。得分相同的,无响应报价的并列。

第六十条 评审小组根据全部评审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集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二)供应商名单和评审小组成员名单,对采购人代表予以标注;

(三)评审方法和标准、淘汰率或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

(四)开标记录和评审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供应商名单及原因(如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评审结果,确定的入围供应商名单;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包括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根据评审小组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审小组成员的更换等。

第六十一条 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征集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响应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

第六十二条 评审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过程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第六十三条 评审小组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六十四条 评审小组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

(二)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征集人的倾向性意见;

(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审;

(五)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随意离场或进入其他评审现场,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六)无故拖延评审时间以获取更多评审费用的;

(七)在评审前不按照相关通讯管理措施规定执行的;

(八)在评审过程中不遵守评审场地管理规定的;

(九)撕毁、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的;

(十)其他不遵守评审记录的行为。

评审小组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征集人应当及时补足评审小组,无法补足的,按照本细则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无效:

(一)不具备征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二)不符合征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

(三)未按征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和渠道提交响应文件的;

(四)报价超过征集文件中规定的最高限制单价的;

(五)响应文件中含有征集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六)法律、法规和征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第六十六条 采用质量优先法的,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审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审小组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审小组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审报告签署前,征集人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审小组应当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予以记载。

评审报告签署后,征集人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审小组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征集人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供应商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征集人可以组织原评审小组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征集人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六十七条 评审小组发现征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征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与征集人沟通并作书面记录。征集人确认后,应当中止采购活动,发布中止公告,重新修改征集文件后,发布征集公告,组织采购活动。

第六十八条 除评审小组成员(含采购人代表)和征集人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审现场。

第六十九条 评审小组或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审结果无效的,征集人可以重新组建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签订并履行的除外:

(一)评审小组组成不符合本细则规定;

(二)评审小组及其成员有本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

(三)评审小组及其成员独立评审受到非法干预的;

(四)评审小组及其成员未按照征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

(五)评审小组及其成员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六)评审小组及其成员收受征集人、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评审专家有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六项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审小组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审小组。

第五节 入围

第七十条 征集人应当自评审小组签署评审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宁夏政府采购网发布入围结果公告。

入围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二)征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入围供应商名称、地址及排序;

(四)最高入围价格(价格优先法)或者最低入围分值(质量优先法);

(五)入围产品名称、规则型号或者主要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入围单价;

(六)评审小组成员名单(对采购人代表予以标注);

(七)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八)公告期限;

(九)自治区财政厅规定的其他事项。

入围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在公告入围结果的同时,征集人应当向入围供应商发出入围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因淘汰率或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被淘汰的供应商,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

第七十一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在入围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和每个入围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并在框架协议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将框架协议在宁夏政府采购网公告。

框架协议不得对征集文件确定的事项以及入围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七十二条 框架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以及入围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三)采购需求以及最高限制单价;

(四)封闭式框架协议第一阶段的入围产品详细技术规格或者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协议价格;

(五)入围产品升级换代规则;

(六)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七)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范围,以及履行合同的地域范围;

(八)资金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

(九)采购合同文本,包括根据需要约定适用的简式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单、订单;

(十)框架协议期限;

(十一)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规则;

(十二)协议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三)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如向非入围供应商采购的相关规定、成交结果发布渠道等)。

前款第九项所称采购合同的类型应当按照民法典规定的典型合同类别,结合采购标的的实际情况确定。合同文本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数量(规模),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价款或者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合同文本应当经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审定。同一框架协议采购应当使用统一的采购合同文本,采购人、服务对象和供应商不得擅自改变框架协议约定的合同实质性条款。

第七十三条 征集人应当在框架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宁夏政府采购网“网上商城框架协议”栏目将入围信息告知适用框架协议的所有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

入围信息应当包括所有入围供应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入围产品信息和协议价格等内容。入围产品信息应当详细列明技术规格或者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能反映产品质量特点的内容。

征集人应当对属于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范围内的入围供应商和入围产品进行标识,引导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在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时优先选择。

在整个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征集文件和入围信息在宁夏政府采购网随时可供公众查阅。

入围供应商因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知征集人,征集人接到变更通知后,经审查确为同一入围供应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变更入围信息。因入围供应商原因导致信息未及时变更的,采购人或服务对象未将采购合同授予相关供应商的,相关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四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框架协议约定,组织落实框架协议的履行,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第二阶段合同授予提供工作便利,如框架协议、入围信息咨询、采用二次竞价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等;

(二)对第二阶段最高限价和需求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三)对第二阶段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和成交情况进行管理;

(四)根据框架协议约定,在质量不降低、价格不提高的前提下,对入围供应商因产品升级换代、用新产品替代原入围产品的情形进行审查;

(五)建立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接受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对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情况的反馈与评价,并将用户反馈和评价情况向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公开,作为第二阶段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

(六)公开框架协议第二阶段成交结果;

(七)办理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相关事宜。

出现前款第四项情形的,入围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框架协议入围产品升级换代规则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并在宁夏政府采购网公告,不符合升级换代规则的,应当书面告知入围供应商审查结果。

第七十五条 除剩余入围供应商不足入围供应商总数的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的情形外,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征集人不得补充征集供应商。

征集人补充征集供应商的,补充征集规则应当在框架协议中约定,补充征集的条件、程序、评审方法和淘汰比例等均应当与初次征集相同。补充征集应当遵守原框架协议的有效期。补充征集期间,原框架协议继续履行。

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符合补充征集条件的,征集人应当在宁夏政府采购网发布补充征集公告,确定补充征集的入围供应商后,发布补充征集入围结果公告,并及时更新入围信息,告知适用框架协议的所有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

框架协议约定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方式为顺序轮候的,补充征集的入围供应商轮候顺序在第一次征集的所有入围供应商之后。

第七十六条 入围供应商有本细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情形的,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征集人应当取消其入围资格,发布入围供应商取消公告;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发布入围供应商解除公告,并及时更新入围信息。

第六节 采购合同的授予及履行

第七十七条 采购人在授予入围供应商采购合同前,应当通过“宁夏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上报采购计划,选择相应的框架协议及政府采购预算指标,明确品目、数量及资金来源等。

采购人拟采购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资产配置标准。

采购人拟采购产品属于进口产品的,需按规定在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前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七十八条 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包括直接选定、二次竞价和顺序轮候。

直接选定是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主要方式。除征集人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提高绩效等要求,在征集文件中载明采用二次竞价或者顺序轮候方式外,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应当由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依据入围产品价格、质量以及服务便利性、用户评价等因素,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直接选定。

第七十九条 二次竞价方式是指以框架协议约定的入围产品、采购合同文本等为依据,以协议价格为最高限价,采购人明确第二阶段竞价需求,从入围供应商中选择所有符合竞价需求的供应商参与二次竞价,确定报价最低的为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进行二次竞价应当在宁夏政府采购网发出二次竞价公告,并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响应时间。

二次竞价一般适用于采用价格优先法的采购项目;确有需求的,也适用于采用质量优先法的采购项目。

第八十条 顺序轮候方式是指根据征集文件中确定的轮候顺序规则,对所有入围供应商依次授予采购合同的方式。

采用价格优先法的采购项目,轮候顺序原则上以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响应报价从低到高排序;采用质量优先法的采购项目,轮候顺序原则上以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质量评分从高到低排序。

每个入围供应商在一个顺序轮候期内,只有一次获得合同授予的机会。合同授予顺序确定后,应当书面告知所有入围供应商并在宁夏政府采购网公告。除清退入围供应商和补充征集外,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不得调整合同授予顺序。

顺序轮候一般适用于服务采购项目,货物项目规格、标准较为统一的也可以选择顺序轮候方式。

第八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采购框架协议约定的货物、服务,应当将第二阶段的采购合同授予入围供应商,但符合本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采购人证明能够以更低价格向非入围供应商采购相同货物,且所有入围供应商均不同意将价格降至非入围供应商以下的,采购人可以将合同授予非入围供应商。

适用前款规定的,征集人应当在征集文件中载明并在框架协议中约定。

采购人将合同授予非入围供应商的,应当及时通知征集人,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所有入围供应商相同货物价格均高于非入围供应商的证明材料及与入围供应商协商降价的记录等),征集人应当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在宁夏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结果单笔公告。采购人应当将相关证明材料和采购合同一并存档备查。

该条规定不适用服务采购项目。

第八十三条 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采用直接选定、二次竞价和顺序轮候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征集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在宁夏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结果单笔公告。

成交结果单笔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或者主要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数量、单价;

(五)公告期限。

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征集人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八十四条 征集人应当在框架协议有效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在宁夏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结果汇总公告(采用直接选定、二次竞价和顺序轮候方式均需发布成交结果汇总公告)。成交结果汇总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三)所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其成交合同总数和成交总金额。

第八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包括根据需要约定适用的简式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单、订单等),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供应商且无法提前签订书面合同的除外。

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框架协议确定的事项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八十六条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应当将采购合同在宁夏政府采购网公告,但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八十七条 框架协议采购应当订立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等固定价格合同。

属于根据实际采购数量和协议价格确定合同总价的,合同中应当列明实际采购数量或者计量方式,包括服务项目用于计算合同价的工日数、服务工作量等详细工作量清单。采购人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能够证明其按照合同约定数量或者工作量清单履约的相关记录或者凭证,作为验收资料一并存档。

第八十八条 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除本细则第八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按照民法典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政府采购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九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适用本细则第四条第一项至二项情形的,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且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原采购合同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签订补充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补充合同在宁夏政府采购网公告,但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九十一条 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或者拒绝接受服务对象的,以直接选定方式确定的,可以从入围供应商中另行选定,以二次竞价方式确定的,可以选择报价次低的为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二次竞价(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目重新二次竞价),以顺序轮候方式确定的,轮候顺序下一入围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签订合同的供应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由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供应商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九十三条 供应商对征集文件、征集过程、入围结果、成交结果等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宁夏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向征集人、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九十四条 质疑供应商对征集人、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征集人、采购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宁夏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向本级财政部门投诉。

第九十五条 框架协议采购各主体应当在采购活动或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宁夏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进行综合信用评价。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对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情况的反馈与评价在宁夏政府采购网公开,其中服务对象的反馈与评价信息由采购人收集汇总并在系统中进行评价。 

第四章 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第九十六条 订立开放式框架协议的,征集人应当发布征集公告,邀请供应商加入框架协议。征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订立开放式框架协议的邀请;

(二)征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采购项目名称、编号,每个采购包的采购需求以及最高限制单价,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范围,能预估采购数量的,还应当明确预估采购数量;

(四)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五)框架协议的期限;

(六)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材料;

(七)资格审查方法和标准;

(八)入围产品升级换代规则(适用于本细则第四条第一项情形);

(九)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

(十)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规则;

(十一)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适用规则等;

(十二)供应商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申请的方式、地点,以及对申请文件的要求;

(十三)履行合同的地域范围、协议方的权利和义务、入围供应商的清退机制等框架协议内容;

(十四)采购合同文本;

(十五)付费标准,费用结算及支付方式;

(十六)自治区财政厅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的第三项采购需求中属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征集人应当在征集公告中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九十七条 征集公告发布后至框架协议期满前,供应商可以按照征集公告要求,随时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的申请。征集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供应商。

入围供应商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可以随时申请退出框架协议,征集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退出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入围供应商解除公告,并及时更新入围信息。

第九十八条 征集人应当在审核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在宁夏政府采购网发布入围结果单笔公告,公告入围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付费标准,并动态更新入围供应商信息。

入围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在公告入围结果的同时,征集人应当向入围供应商发出入围通知书。

在整个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征集公告和入围结果信息在宁夏政府采购网随时可供公众查阅。

第九十九条 征集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在征集公告中申明是否与供应商另行签订书面框架协议。

申明不再签订书面框架协议的,发布入围结果单笔公告,视为签订框架协议。

申明需要签订书面框架协议的,参照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执行。

第一百条 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由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直接选定。

供应商履行合同后,依据框架协议约定的凭单、订单以及结算方式,与采购人进行费用结算。

第一百零一条 公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解除公告等)、采购合同的授予及履行、履约验收、质疑、信用评价等事项均参照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主管预算单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经责令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入围结果或者成交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予以解除:

(一)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四)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经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五)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六)框架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封闭式框架协议补充征集,或者重新申请加入同一开放式框架协议。

供应商有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以及无正当理由放弃封闭式框架协议入围资格或者退出封闭框架协议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入围供应商委托的代理商存在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经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仍未按约定履行,或者存在因违反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的,入围供应商应当终止与其签订的委托协议,并按照框架协议约定,积极协调其委托的其他代理商接受合同授予,履行合同义务,确保采购活动顺利完成。

第一百零六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八条 本细则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一百零九条 本细则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不少于”、“不超过”,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低于”,不包括本数。

第一百一十条 相关人员对框架协议采购活动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均负有保密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2022年3月1日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施行后,各级预算单位及财政部门不得再开展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施行前已经订立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可以继续执行至期限届满。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最新政府采购政策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

来源:今日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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