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
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管理,规范合同法律行为,明确管理职责,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
第三条 凡本制度第二条所述范围内的各部门、单位与其他法人或主体之间签订的种类经济合同、技术合同、买卖合同等各种合同、合约、协议、契约、订单等法律性文件(以下统称“合同”)均遵守本制度。
劳动合同等涉及人力资源的合同不属于本制度调整范围,劳动合同的具体管理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合同”[a1] 是指对公司利益(经济利益或声誉)有重大影响及需要[a2] 由市场部牵头,并会同供应、生产、采购、技术等部门主管领导对于是否签订合同进行确认,最后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的有关合同,包括:
(一) 合同标的额超过 [a3] 人民币的合同;
(二) 远期合同,合同签订后需要拖延交货期,即超过公司备货和发货所需时间,或者合同的有效期超过1个月;
(三) 交易数量大的合同,A产品、B产品超过100吨/单;C产品超过40吨/单;D产品超过100吨/单;
(四) 付款期限超过30天;
(五) 欠款超过5万元,且逾期15天仍需再订立合同;
(六) 包装方式属于非常规包装;
(七) 交易风险大,对于第一次合作且为货到付款者;
(八) 重大资本运营有关合同,包括公司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国(境)内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融资、对外担保、重大收购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等有关合同。
(九) 其他根据有关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需要提交公司[a4] 审议决定的合同事项。
第五条 合同管理包括合同前期工作、合同审查与签订、合同履行与监督、合同变更与解除、合同纠纷处理、合同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第六条 公司合同实行专业集中管理、承办部门业务管理和法律部门[a5] 合规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涉及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节 合同承办部门
第八条 合同承办部门由公司领导指定或按部门职责分工确定。合同承办部门是负责合同起草、审查、报批、履行、总结、登记、报送存档等工作的业务部门。
第九条 公司内贸部负责承办国内销售、采购类相关合同;公司外贸部负责承办国外销售、采购类相关合同。公司市场部负责承办[a6] ;公司财务部、融资部负责承办借贷款、融资担保类合同;公司法律部门[a7] 负责承办有关涉诉、非诉的咨询、服务类合同。
第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在合同谈判前,应对合同的其它各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并对资信调查结果负责。资信调查的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及其有效性、商业信誉及近期经营业绩情况和承担该合同业务必须具有的其它资质条件;
(二) 负责合同谈判、起草合同,并将所起草的合同按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提请合同审查部门审查,起草合同的依据必须充分,必须提供书面文件或批示;
(三) 对合同的经济性、技术性、可行性、安全性及价款的合理性负直接责任;
(四) 对于重大合同,在提请审查前,应附加对合同的经济性、技术性、可行性、安全性的说明。
1. 合同的经济性。合同的经济性是指市场需求情况属实,市场需求预测可靠、合理,投入产出核算经济、准确;
2. 合同的技术性。合同的技术性是指工程技术依据真实、可靠,技术措施完备、可行,技术标准的参数科学、真实、可靠;
3. 合同的可行性。合同的可行性是指整体项目技术具有可操作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合同具有可操作性;
4. 合同的安全性。合同的安全性是指涉及的知识产权已采取相应的保护限制措施,无损公司的商业信誉、商业秘密及其他利益
(五) 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 负责合同交易的全过程管理;
(七) 执行已生效合同的履行,保证己方合同履行的质量,监督对方履约行为;
(八)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情况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新动向及时通报法律部门,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同时采取相应措施;
(九) 做好合同的终止工作,对已顺利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将合同档案移交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如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配合公司法律部门积极参与纠纷处理,从专业角度向法律部门人员和主管领导提供相关业务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合同管理实行承办人责任制,承办人员应对其职务行为负责。
第二节 合同审查部门
第十二条 公司法律部门[a8] 统一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是公司合同管理部门,是公司的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规章制度,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公司法律部门设法律事务专员岗位,是公司专职合同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合同管理部门职责:
(一) 贯彻执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 建立健全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三) 监督、检查、考核各部门及所属各单位合同管理情况;
(四) 监督公司的合同依法、依程序签订,负责合同签订前的法律审查工作,负责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核,对交易复杂的合同,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代表公司参加谈判,负责交易全程实施的监控。
(五) 根据合同承办部门报告的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六) 对送交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的合同及合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整理、编号、登记,予以保管,并按照公司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
(七) 公司对外发生纠纷时,参与协调、调解,到有关机关办理仲裁、诉讼等有关事宜;
(八) 统一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公证事宜;
(九) 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及合同管理知识培训和讲座;
(十) 完成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a9] 负责合同资金、资产、价款及酬金有关方面的审查。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合同管理主要职责:
(一) 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交合同涉及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公司统一的资金调度计划进行审查;
(二) 对合同资金、资产的合法性、使用效果的财务可行性进行审查;
(三) 对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查;
(四) 合同索赔条款的合法性审查;
(五) 合同资金、资产等有关的其他注意事项的审查;
(六) 财务部门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七) 执行合同财务部分登记、录入、统计及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监察部[a10] 审计专员合同管理主要职责:
(一) 公司审计专员负责对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资金使用、合同价款或酬金的结算等事宜进行专项审计监督;
(二) 负责对重大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于每每季度对重大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
(三) 负责对已关闭的重大合同进行审计评价;
(四) 有权依据职责对合同进行审核监督,相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三节 合同审批部门
第十七条 合同审批机构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交的合同进行最后的审核批核和签署。公司各级合同审批部门[a11] 有: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主管领导。
第十八条 合同审批部门的职责:
(一) 根据公司合同审批权限,各级合同审批部门根据合同审查部门的审查意见对合同进行审批;
(二) 根据公司合同签署的授权权限,审批部门领导对各级合同审查、审批无误的合同进行签署。
第三章 授权制度
第十九条 授权委托制度:
(一) 授权委托采取书面形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发。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代理人身份证号码,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代理人方可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二) 授权委托采用长期授权和单项授权制度。
(三) 授权委托书由法律部门负责管理实施,并建立登记台账。
第二十条 长期授权委托制度:
(一) 董事会对总经理办公会的授权方案:
根据需要,公司董事会可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决策重大事项及重大项目安排等事项。
(二) 重要合同[a12] 由公司总经理审批签订。
(三) 对公司主管领导的授权方案:
1.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有关主管领导进行有关合同审批及签订权限的授权,根据《公司合同签订审批权限一览表》[a13] ,授权范围为:
2. 有关主管领导无权转委托他人签订合同。
3. 有关主管领导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后,按照公司领导分工方案的规定,对其分管单位对外洽谈、签订的合同履行审慎义务,在其授权权限内行使合同签订权利。
第二十一条 单项授权制度:
(一) 单项授权是指对超出长期授权范围的某一特定事项或某项特殊合同的临时性授权,一般基于公司异地交易、处理合同纠纷等特殊需要。
(二) 单项授权委托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发。
(三) 经单项授权产生被授权部门的特别权限。特别权限的期限在特别授权中注明,也可为不定期,但无论定期与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四) 授受单项授权的被授权人不得再向其所辖部门或个人转授权。
第二十二条 合同管理授权的变更程序:
公司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对授权的变更方案报法定代表人批准,或法定代表人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授权变更通知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发至被授权人,同时将已签发的授权委托书收回作废。
第二十三条 委托代理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严禁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继续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四条 如委托代理人不再代表公司与有关单位签约,承办部门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并告知其原代理人不再有代理权。
第二十五条 被授权人有一般越权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公司应督促其限期改正;有重大越权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应对其作出处分决定,该重大越权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合同的谈判与起草
第二十六条 合同谈判分阶段进行,前期主要是收集有关信息、资料及相关政策法规,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设计合作方案,商定合同的基本条款。后期主要是对合同文本进行反复协商,形成正式合同文本。
第二十七条 合同谈判涉及重大财务、法律内容,应组成有公司财务、法律等专业人员参加的谈判小组进行谈判。重大合同谈判,应有谈判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二十八条 合同谈判小组应对对方的主体、资信等情况尽审慎义务,进行详细了解、调查,防止恶意磋商、合同诈骗、自始履行不能等情况发生。根据调查情况填写《合同客户资信调查表》(见附件1),调查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合同对方当事人应具有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二)欲签订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的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三)由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书》。
(四)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合同对方当事人应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合同标的金额属于预付款项,当对签约他方资信情况不确定时,必须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应文件。
(五)具有履约信用。合同对方当事人重合同、守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第二十九条 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重大合同的,公司合同承办部门应在交易正式开展前向公司有关主管领导提出业务开展的项目建议或计划,提交合同可行性报告,对合同的经济性、技术性、可行性、安全性等进行说明。
第三十条 各种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利用数据电文和电子邮件订立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确认。禁止合同履行在先,签约在后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合同正式文本应当打印或印刷制成。合同文本应使用中文,或至少应当制作中文文本。
第三十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起草合同时,应先查询公司有无标准合同文本。如公司有相应标准合同文本,应优先适用。没有相应的标准合同文本的,应按照本制度相关要求起草合同。
第三十三条 合同原则上应由己方或己方为主起草。
(一) 起草合同的基本原则要求:
1. 对方具有签约资格(法定代表人签约或正式授权代表具有授权委托书);
2. 内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
3. 对方具有履约能力;
4. 对方没有超越经办人授权范围;
5. 条款完整,文字准确,签约手续完备。
(二) 起草的合同必须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 标的;
2. 数量和质量要求;
3. 价款或酬金及结算方式;
4.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5. 签约时间、地点;
6. 合同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7. 违约责任;
8. 争议解决办法。
(三) 由对方起草合同时,各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内容、条款仔细推敲,认真讨论修改。
第三十四条 合同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牵头,组成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小组进行起草工作。
第二节 合同的审查与审批
第三十五条 合同在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在《合同客户资信调查表》的基础上写出承办意见,并将有关真实资料连同合同文本,一并送合同审查机构审查。合同承办部门认为需要深入调查的,应另行调查。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的,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做出的担保,其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保证人的担保能力进行审查。
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附件,若其文本为复印件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核对人签字。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合同审查机构由合同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组成。合同正式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将合同草案及相关资料、承办部门意见提请合同审查机构审查。合同审查机构审查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部门提供补充材料。
第三十七条 财务部门负责审查的内容如下:
(一)资金、资产的合法性。
1.资金来源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合法。
2.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3.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二)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财务可行性。
(三)价款、酬金的确定合理、合法。
1.价款、酬金数额的确定合理、合法。
2.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3.与资金、资产等有关的其他注意事项。
(四)索赔条款的合法性。
(五)财务部门认为需要审查的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的内容如下:
(一)合同的合法性。
1.主体合法。根据承办部门提交的有关材料,审查签约各方是否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违背法律、法规、政策,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无规避法律和显失公平的内容,合同标的非国家明令禁止买卖的物品、非未经许可经营的物品或法律、政策所不允许的行为。
3.形式合法。依法应办理批准,登记、见证、公证等手续的,应履行相应的法定手续。
(二)合同的严密性和完备性。
1.条款齐备、完整。
2.文字清楚准确,语言逻辑严密。
3.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确切。
4.相应手续完备。
5.相应附件完备。
6.所附条件或附期限应适当、合法。
(三)合同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合同承办部门完全按照公司现行标准合同或示范合同拟定的合同,合同管理部门不再对该合同进行合规性评审。但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管理部门出具书面说明。
第四十条 公司合同审查流程[a14] 如下:
(一)合同承办部门依据权限,对外进行协商谈判、资信调查、参与招标决标、起草合同文本等事宜。承办部门如需法律、财务部门协助,可请求公司法律、财务部门提供帮助。
(二)合同承办部门根据合同的性质,填写《合同审查/审批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合同审批表”),承办部门负责人先在《合同审批表》上签署部门意见并签字。由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应分别签署意见及签字。
(三)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审批表》、合同文本、《合同客户资信调查表》、对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原件、资质证书,以及招投标书原件或询价单、计划或资金预算证明等资料,送交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合同管理部门经审查无误后,对合同文本进行登记编号。
对于重要合同、重大合同,合同管理部门审查无误后,合同承办部门还应报法律主管领导审查。
(四) 合同承办部门将经过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签字的《合同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查。
对于重要合同、重大合同,财务部门审查无误后,合同承办部门还应报财务主管领导审查。
第四十一条 各审查部门进行审查的期限从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含本数)。审查部门遇特殊情况需处长审查时间时,应向承办部门审明并征得同意,且延长后累计审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五个(含本数)工作日。因不及时或延期报送审查,导致合同不能签订,由承办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审查部门应对审查的合同出具审查意见,意见必须由各审查部门负责人及具体审查人员的签字。对审查流程不完善的合同草案,公司相关负责人可以拒绝签署。
第四十三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审查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解释、说明,并对合同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承办部门对合同修改后,应重新提交合同审查部门审查。
第四十四条 通过审查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凭《合同审批表》,连同合同文本、附件及有关资料,报公司领导审批。需要经董事会或股东审议批准的合同,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领导审批权限为[a15] :
(一)公司所有重大合同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
(二)公司所有重要合同经相关主管领导审查无误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三)除重要合同和重大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经相关部门审查无误后,报公司相应主管领导审批。
第四十五条 合同承办人不得对已审批过的合同做任何实质性修改;需要实质性修改的,应经审批人重新审批。承办人应负责保证送交盖章或签字的合同与经过审批的合同在条款和内容上完全一致。
第三节 合同的签署
第四十六条 合同签订实行法定代表人签署和授权委托签订制度,授权委托人应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如因业务需要,必须以有关职能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后方可签订。
第四十八条 所有合同通过审批后,由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文本连同有关部门签署同意的《合同审批表》,送合同签署部门签署。
第四十九条 合同签署权限划分:
(一) 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的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二) 其他合同,由合同最终审批人、审批部门负责人根据公司授权权限签署。
第五十条 被授权的合同签署人必须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第五十一条 公司签订、变更合同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合同签署后,凭《合同审批表》按公司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的规定加盖合同专用章。重大合同还应附总经理办公会批准文件送呈印章管理部门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
第五十二条 合同承办人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合同书、各类票据、书面字据、对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等与合同相关的资料及时交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向合同管理部门报送《合同备案表》(见附件3);合同涉及资金往来的还应向公司财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合同资料进行分类,设置《合同管理台帐》(见附件4),并将合同履行、变更、解除、中止、终止及纠纷处理情况的一切资料进行台帐登录。每年度对合同管理台帐的总结情况报总法律顾问和总经理。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履行要求
第五十四条 合同履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履行合同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积极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合同履行涉及公司多个部门或其他附属单位的,承办人应当及时、准确在向有关部门或公司发出合同履行协助通知,告知合同履行时需要协助的内容,有关部门或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五十六条 承办人应及时检查、了解履行情况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情况严重的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
第五十七条 承办人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在法定、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以法定、约定或没有此种规定时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收到对方履行异议时,承办人亦应在法定、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以法定、约定或以书面方式予以答复。向对方提出异议的文件和对对方提出异议的答复文件须经合同审查部门审核,并报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签订合同后,应当积极、全面履行。如遇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承办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部门、合同管理部门报告,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并由业务部门承办人于当日或3日(含本数)内通知对方。
第五十九条 遇有不可抗力等影响合同履行的因素时,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所在部门、合同管理部门报告,并由承办人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当日或3日(含本数)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收集有关证据。
第六十条 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影响合同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人变更时,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对未严格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人应要求立即纠正,并对因此而造成的后果和损失,追究相关人员相应责任。
第六十二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价款结清并无遗留交涉手续。
第二节 履行监督
第六十三条 财务部门[a16] 应通过资金结算途径监督合同的履行。对于涉及付款的合同,付款的审批制度和程序依照财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一)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的;
(二)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有合同对方当事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委托收款手续的除外);
(三)对方履行合同有瑕疵未得到合同管理部门书面确认已经更正或解决的。
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六十五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在每月的第一个工作周内填写《合同履行情况月报表》(见附件5)送合同管理部门,说明合同履行情况。
第六十六条 合同管理部门将根据承办部门提交的《合同履行情况月报表》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控,并在每半年度的第一个月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必要的清查,填写《合同履行情况登记表》(见附件6),将清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报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其他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 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现遗漏问题,承办部门应与合同管理部门联系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主动与对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六十八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因我方或对方原因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合同管理部门、公司领导汇报;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应从维护公司利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六十九条 因对方要求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负责的以外,均应依法要求和落实对方承担相应责任,并在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协议中明确规定。
第七十条 合同变更、解除的程序与合同审查、审批与签署的程序相同。
第七十一条 我方向对方发出的中止合同、解除合同、质量异议及声明对方有其他违约的通知,应书面送达对方,由对方签收后我方应将签收资料归案保存;对方拒不签收的,须采用公证形式送达。
第七十二条 当对方发生违约行为时,我方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核算对方违约给我方造成的损失,并保存好相应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资料。
第七十三条 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形成债权的,财务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应积极主动追索债权,以免出现坏账、死账等情形;形成债务的,财务部门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或结算,减少可能出现的诉讼。
第七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七十四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为及时处理的原则、双方协商解决的原则、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七十五条 当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报告合同管理部门。
第七十六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承办部门应报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应协同纠纷处理部门迅速收集下列有关证据:
(一)合同文本,包括附件、变更或解除的协议、有关电报、信函、图标、视听资料等;
(二)有关的票据、票证;
(三)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样品、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
(四)证人证言;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十七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及其他法律赋予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件的,合同管理部门应及时报公司总经理同意,在法律的有效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十八条 处理合同纠纷产生的补充协议书、调解书和法律文书应与合同及有关材料一并由合同管理部门归档,复印件由合同承办部门备案。
第七十九条 合同承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具体负责到纠纷处理终结为止。
第八十条 合同管理部门定期对公司合同纠纷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填写《合同纠纷处理情况登记表》(见附件7),报送公司总经理。
第八章 合同的总结与评价
第八十一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一周内,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的起草、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中止、终止与纠纷处理进行总结,及时填写《合同履行完毕报表》(见附件8),送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承办部门的上述总结进行评价。合同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价。
如合同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承办部门应在合同期满7日前填写《合同履行情况表报表》送合同管理部门,列明合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完毕的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十二条 合同总结评价与审计评价材料报公司主管领导及总经理,并由合同管理部门归档。
第九章 合同专用章、合同编号及档案管理
第一节 合同专用章管理
第八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采用合同专用章制度。合同专用章的使用、管理办法依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合同专用章管理与使用
(一)公司所有合同必须统一加盖合同专用章。使用其它印章签订的合同,公司一律不予认可,法律后果由行为人承担;
(二)持有合同专用章的部门和单位应负责妥善保管和使用,建立合同专用章使用制度和用印登记台账,非合同管理人员不得使用;
(三)合同承办人员需要携带合同专用章外出签订合同时,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印章;所携带的印章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四)任何人不得持事先盖好合同专用章的空白文本外出签订合同,不得将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交与对方填写,更不得将合同章借给对方使用;
(五)合同专用章仅限于签订合同使用,对于使用印章签订的合同个,计划财务部不予结算付款。
第二节 合同编号管理
第八十五条 公司所有的经济合同实行统一编号。合同承办部门在合同定稿、经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后,应向合同管理部门取得合同编号。
第八十六条 编号的原则是:首先按合同承办部门进行分类,以大写的拼音字母表示,如NM(内贸部)、WM(外贸部);然后按合同的类别进行分类,以大写的拼音字母表示,如CG(采购合同)、XS(销售合同);最后根据年份按合同签订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序,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如:2011-01、2011-02;具体如NM-XS-2011-01.
第八十七条 合同份数:至少一式四份。
第三节 合同档案管理
第八十八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一个月内,合同承办部门应负责将合同原件(正本)及其电子版|《合同审批表》(原件)、合同执行过程的往来函件、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等一整套有关材料报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八十九条 公司档案室应设立合同存放柜,实行专柜管理。建设工程类合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随工程项目资料归档保管。
第九十条 公司人员如需借用或复印合同资料,必须持所在部门负责人书面签章的借用单,并按照资料的秘密程度报有关主管领导批准,否则档案管理部门不得办理。
第九十一条 合同借用人必须对需借用的合同资料提交书面说明文书,内容如下:
(一)合同资料的借用用途;
(二)合同资料的借用与返还时间;
(三)其他须说明的借用情况。
第九十二条 司的合同资料、合同信息是公司的商业秘密,任何人不得随意泄漏。
第十章 培训、考核与奖惩
第九十三条 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对所属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并定期组织法律知识培训。各部门应自觉检查合同的订立、履行、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合同管理部门填写《合同业务培训记录表》(见附件9)并留存备案。
第九十四条 公司合同管理的原则是:通过学习培训,使合同承办人员掌握合同法律知识和签约技巧,增强合同承办人员的责任感,提高合同法律意识,降低公司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保障公司经营稳健有序的开展。
第九十五条 公司合同管理培训体系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新员工岗前统一教育培训;
(二)员工在岗教育培训。
公司员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培训,培训结果将作为今后定职定级的参考。
第九十六条 为有效达到合同管理等法律培训目标,合同管理部门应结合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酌情安排、灵活制订培训计划,并严格予以实施。合同管理部门作出计划前应应征求公司总法律顾问和总经理的意见,同时应具备下列三项:
(一)基础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技能的训练;
(二)合同管理工作程序的实施培训;
(三)工作方法与市场研究的方法指导。
第九十七条 公司合同部门在每年的 月 日前负责对各业务部门及智能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九十八条 公司可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城西者及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的规定订立合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按其情节轻重,研究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未签订书面合同而用口头或简单便函协议代替,或者合同尚未生效即自行履行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订立无效合同、重大缺陷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结果不利,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三)发生合同纠纷隐瞒或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四)工作懈怠而丧失仲裁、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时效,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五)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与对方恶意串通或私收贿赂,造成公司经
(六)其他不遵守本制度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条 本管理制度与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以公司章程、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一百零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合同管理部门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
第一百零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重大合同的确定需要公司进一步确定
宏业生化公司对重大合同的审议需考虑设定最高级别审议通过的机构
需宏业生化公司讨论进一步确定
宏业生化公司对重大合同的审议需考虑设定最高级别审议通过的机构
与逐步建立的法律部门相配合进行合同有效管理。
公司的相关职能部门市场部、生产部门、供应部门负责承办什么类型的合同需进一步确定
公司逐步建立法务部时作为承办部门签订的相关合同
建议公司逐步建立的法律部门确定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
公司现有的财务部门未负责合同资金、资产、价款及酬金有关方面的审查,也未承担合同管理的相关职责,需要公司进一步确定
公司未设定审计监察部在合同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需要公司进一步确定
公司的各级合同审批部门需要由公司进一步确定
重要合同需公司进一步确定
建议公司应确定公司有关主管领导合同审批的权限,制定审批权限的相关表格,并确定相应的授权范围
公司的合同审查流程需讨论后进一步确定
公司领导的审批权限需由公司进一步确定
财务部门的履行监督职能需要公司进一步讨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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