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纠纷律师:解除怀孕员工劳动关系的相关问题(怀孕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主要涉及能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和相关补(赔)偿金两个问题。主要情况如下:

(一)员工如果是与公司协商一致,则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二)如果怀孕女职工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在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解除后发现解除前已经怀孕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主张经济补偿金。

(三)员工如果是因为过失被公司辞退,即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六种情况,单位可以辞退哺乳期员工,并且不需支付补偿金或者赔偿金。

六种情况为:

1. 试用期期间不证明不合录取条件

2. 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前提是规章合法有效且签署)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需要到达一定严重程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4. 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对完成本单位的任务有严重影响,或者被发现后,拒不更改;

5.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并最终导致合同无效。

6. 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如果员工是因为经济性裁员或者无过失辞退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则可以选择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解除怀孕员工劳动关系的相关问题(怀孕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2018修正)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无过失辞退)、第二十七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7.1生效)

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无过失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过错)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协商一致)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无过失性辞退)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性裁员)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满)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破产或解散)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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