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外资项目奖励,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2%予以支持(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重大外资项目奖励政策是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持外资和外经贸发展有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工〔2020〕26 号)。

政策内容: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 5000 万美元的新设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 3000 万美元的增资项目(不含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2%的比例予以支持,最高可达 1 亿元。

申报条件: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 5000 万美元的新设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 3000 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外资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1 月 1 日-12 月 31 日)以现金形式到资的注册外资并已纳入商务部公布的实际使用外资统计,不含投资性公司投资,不含股东贷款、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土地使用权出资。)

奖励标准: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2%的比例予以支持,最高可达 1 亿元。

申报流程:

1.申请企业于每年 2 月底前将申请材料和证明材料分别报送区县商务(投促)部门;

2.区县商务(投促)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汇总后于 3 月底前报市商务(投促)部门;

3.市商务(投促)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项目到资情况和真实性,填报《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 2)。连同企业上报的基础材料一式两份,于 4 月底前报送省商务厅;

4.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聘请第三方独立审核,第三方出具审核意见;

5.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根据第三方审核意见确定奖励项目名单,并将名单在相关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6.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重大外资项目奖励,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2%予以支持(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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