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规定)

1.目的

为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保障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业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职业健康管理的岗位。

3.职责

3.1行政办公室、安技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员工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员工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3.2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向公司领导、安技部检举、报告。

3.3公司各个部门负责人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本部门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公司安委办对公司职业健康工作进行指导、决策及监督管理。办公室代表公司安委会行使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能。员工代表组织有权对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群众监督。

3.4办公室作为公司职业健康检测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健康检测及公司安委会(安全领导小组)布置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3.5办公室负责职业健康监护,主要负责职业健康体检和医疗,发放劳保用品及做好相应的发放登记。

3.6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诊断由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我公司仅以此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执行政策。

3.7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部门必须指定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4.作业管理

4.1必须认真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

4.2新职工岗前、职工退休前要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健康检查结果存入职工卫生档案;

4.3每年组织一次职工健康检查,并将健康检查结果归入职工卫生档案,对患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者,身体已无法适合从事岗位经营活动要求的应及时调离,并妥善安排好其他工作,对不符合特种工序身体要求的,要及时调换岗位;

4.4建立健全职工的职业健康体检档案,对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和存档。职工健康体检档案由专人负责,并做好分类、登记、查阅、保管工作;

4.5办公室应根据员工工作性质,依据《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为员工配备防护用品,并要求工作前,必须穿戴好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4.6做好女工保护工作,做好防暑、疾病预防工作,确保职工健康;

4.7公司配备急救箱,并对急救箱定期进行检查和补充;

4.8公司办公室和安技部要结合工作实际,定期举办职业健康专题培训或学习讲座,普及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知识,提供职业健康管理水平;

4.9新入职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学时不低于法律规定,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4.10办公室负责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和宣传,增强职工职业危害防护意识,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11如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及时向公司办公室报告。确认相关信息后,向公司领导及所在地的卫生办公室部门报告,对确认为职业病的,应向所在地劳动保障办公室部门报告;

4.12职业病的治疗由办公室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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