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财政部网站公布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4则相关建议的答复。
在对第8584号建议的答复中,财政部重点阐释了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概念问题,指出公益性医院的财政补助收入以及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自有资金”,均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公益性医院凡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无论资金来源,都应当执行政府采购规定。一些地方公益性医院在执行中未将使用“自有资金”的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畴,是对政策口径理解不准确不到位,属于法律法规执行层面的问题。
在对第5084号建议的答复中,财政部表示,关于将“今声优盒”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建议,按照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相关单位考虑到听障人群的购买力普遍不高,需要采购听力智能辅具产品为听障群体平等获取有声信息提供帮助,在采购方面并无政策障碍,预算有保障的情况下,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组织采购即可。需要说明的是,政府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不设置针对具体产品的采购目录和标准,不得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和品牌,即不得在采购中直接指定采购“今声优盒”,避免限制其他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在对第3732号建议的答复中,财政部表示,该建议中提出的标准化程度高的产品上移采购权限、提升标准化水平、降低采购成本等建议对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按照预算法、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我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一级采购,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尚不具备直接上移集中采购权限的条件。为加强集中采购管理,财政部将进一步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着力开展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研究制定采购需求标准,二是继续推进批量集中采购,三是推动特殊需求产品集中采购。
在对第2905号建议的答复中,财政部指出,近年来,财政部、人民银行积极运用政府采购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创新政采贷融资产品等方式,多措并举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该建议中提出的完善政府采购和国库支付系统、推广应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中征平台”)、推动政采贷业务增量扩面的建议,对助力中小企业融资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政府采购与国库支付系统尚未完全贯通,政府采购合同数据也未实现结构化,尚不具备与中征平台对接并实现合同及支付信息共享的基础条件。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落实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同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地方积极推广政采贷业务,引导商业银行推出适用于中小企业的政采贷融资产品。
附4则答复原文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584号建议的答复
财库函〔2021〕6号
关礼等9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公益性医院政府采购监管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并商国家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关于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概念问题。《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此已作了明确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按照《预算法》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包括公益性医院在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都应当按照《预算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公益性医院的财政补助收入以及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自有资金”,均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公益性医院凡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无论资金来源,都应当执行政府采购规定。一些地方公益性医院在执行中未将使用“自有资金”的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畴,是对政策口径理解不准确不到位,属于法律法规执行层面的问题。各地应加强对公益性医院的政策宣传和指导,督促公益性医院在部门预算编制环节“应编尽编”,从源头上加以规范,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问题。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促进优化营商环境,财政部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2015年印发了《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预算单位依法公开采购公告、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以及采购结果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2019年修订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的部门规章,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2020年,印发了《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要求预算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格式编制发布各项政府采购信息,解决各地各部门信息公开不够、公开程度不一等问题。同时,印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分步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目前,中央和省级预算单位已全面实施,2022年1月1日起省级以下各级预算单位将开始实施,实现政府采购意向在全国范围的全面公开。下一步,财政部将结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的修订,增加采购意向公开等透明度规定,督促各地落实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规定,进一步促进“阳光采购”。
关于加强公益性医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问题。近年来,国家卫生健康委采取多项措施,加强公益性医院政府采购监管。一是制定加强采购管理工作方案,通过采取政府采购管理、经济管理、预算管理等综合举措,明确具体任务措施,推动建立政府采购监管工作长效机制。二是2020年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在卫生健康系统开展三年专项行动,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主体责任,从严格依法采购、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等十方面全面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三是持续督促各地公益性医院所有涉及采购的项目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同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开展各地各单位现场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实行挂牌督办、限时整改。四是突出重点,开展大型医院巡查。针对行风问题高发、机制建设薄弱的重点区域,2019年组织开展了新一轮大型医院巡查工作,要求医院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严格财务管理。下一步,财政部将督促指导各地财政部门加强对公益性医院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公益性采购学院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依法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水平。国家卫生健康委也将继续利用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大型医院巡查等多种手段,督促医疗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国库司 010-68552389
财政部
2021年6月23日
发布日期:2021年8月10日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084号建议的答复
财库函(2021)7号
吕世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请财政部将“今声优盒”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为听障群体平等获取有声信息提供帮助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无障碍设施建设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要明确提岀,完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维护政策体系,加强配套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建设,实施更优惠政策。
诚如您所言,近年来,党和国家对无障碍环境建设高度重视,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提升了城乡建设水平,促进了残疾人、老年人及全社会成员融合共享社会生活,但也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各个部门给予重视。财政部长期以来注重配合支持相关部门,积极运用政府采购政策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促进国内相关产业发展。
您提岀的将“今声优盒”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建议,按照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相关单位考虑到听障人群的购买力普遍不高,需要采购听力智能辅具产品为听障群体平等获取有声信息提供帮助,在采购方面并无政策障碍,预算有保障的情况下,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组织采购即可。需要说明的是,政府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不设置针对具体产品的采购目录和标准,不得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和品牌,即不得在采购中直接指定采购“今声优盒”,避免限制其他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积极支持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进一步推动完善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国库司 010-68553724
财政部
2021年6月28日
发布日期:2021年8月10日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732号建议的答复
财库函(2021)8号
郑坚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政府采购汽车、家电、办公用品等标准化程度高的产品上移采购执行权限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出的标准化程度高的产品上移采购权限、提升标准化水平、降低采购成本等建议对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按照预算法、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我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一级采购,上移集中采购权限不仅涉及预算级次管理、集中采购机构设置、资金支付等问题,还涉及央地财权事权划分等体制机制问题。我们认为,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尚不具备直接上移集中采购权限的条件。
为充分发挥集中采购规模优势,提髙集中采购效益效能,降低采购成本,财部积极推动批量集中采购工作,指导中央集中采购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将日常工作中采购量较大的台式计算机、打印机、空调机等办公设备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降低采购价格。据统计,2020年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产品价格低于主流电商价格15%以上。四川、广东等省份批量集中采购台式计算机、空调机产品价格低于主流电商价格20%以上。
为加强集中采购管理,财政部将进一步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着力开展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研究制定采购需求标准。财政部将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针对集采目录内通用产品,结合产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和所需实现的政策功能目标,研究制定产品需求标准,提升质量和标准化水平,促进公平竞争。
二是继续推进批量集中采购。推动各省将需求标准统一、有一定采购规模的产品,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归集采购需求后统一实施采购,发挥规模优势,降低采购价格。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部门自愿联合,将有共性需求的产品和服务统一委托一家采购代理机构集中带量采购,提高采购绩效,降低采购成本。
三是推动特殊需求产品集中采购。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和疫苗管理法有关规定,指导集采机构开展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集中采购工作。对其他有特殊采购需求的产品,将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或制发专门规定,进行全国或省域统一采购,提高集中采购效益效能。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国库司010-6855724
财政部
2021年6月28日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10日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905号建议的答复
财库函〔2021〕9号
白鹤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广应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政采贷业务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并商人民银行,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出的通过政采贷业务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举措。近年来,财政部、人民银行积极运用政府采购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创新政采贷融资产品等方式,多措并举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一是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发布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通过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二是财政部印发《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明确要求采购人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给供应商,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三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省级分网设置专栏,要求采购人集中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信息,为商业银行查询政府合同信息创造便利条件,提升银行融资意愿。
您提出的完善政府采购和国库支付系统、推广应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中征平台)、推动政采贷业务增量扩面的建议,对助力中小企业融资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政府采购与国库支付系统尚未完全贯通,政府采购合同数据也未实现结构化,尚不具备与中征平台对接并实现合同及支付信息共享的基础条件。
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落实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并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加快实现政府采购与资金支付系统衔接,为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与中征平台等企业融资平台对接积极创造条件。同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地方积极推广政采贷业务,引导商业银行推出适用于中小企业的政采贷融资产品,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国库司 010-68553724
财政部
2021年6月28日
发布日期:2021年8月10日
来源|由“中国招标”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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