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的控制措施(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控制的方式)

1、监理机构在工程开工前对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制度是否完善,主要管理人员及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是否与投标文件相符合,各项质量管理流程是否满足施工质量管理的需要,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是否符合要求等内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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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方案,符合要求后应予以签认。

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在程序性审查方面(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应重点审查施工方案的编制人、审批人是否符合有关权限规定的要求。根据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施工方案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提交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在审批施工方案时,应检查施工单位的内部审批程序是否完善、签章是否齐全,重点核对审批人是否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在内容性审查方面,应重点审查施工方案是否具有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现场施工管理机构是否建立了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明确工程质量要求及目标,是否健全了质量保证体系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是否配备了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建立了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程序等;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是否符合现行的规范、标准等,特别是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如:施工方案编制及技术交底制度、重点部位与关键工序质量技术措施、隐蔽工程的质量保证措施等。

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施工方案的主要依据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件,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文件和设计文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图集等,以及其它工程基础资料、工程场地周边环境(含管线)资料等。

3、施工方案报审表应按B.0.1的要求填写(详见附表)

4、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质量认证材料和相关验收标准的适用性,必要时,应要求施工单位组织专题论证,审查合格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5、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复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签署意见。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查验(查验应包括以下内容:施工单位测量人员的资格证书及测量设备鉴定证书;施工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及控制桩的保护措施

6、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表应按B.0.5的要求填写(详见附表)。

7、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为工程提供服务的试验室。实验室的审查包括以下内容:实验室的资质等级及试验范围;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实验室管理制度;试验人员资格证书。

8、施工单位的试验室报审表应按B.0.7的要求填写(详见附表)。

9、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包括出场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性能检测报告以及施工单位的质量抽检报告等。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事先约定平行检验的项目、数量、频率、费用等内容),并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平行检验。

项目监理机构对已进场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将其撤出施工现场。

10、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定期提交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计量设备是指施工中使用的衡器、量具、计量装置等设备)的检查和检定报告,确保计量设备的精确性和可靠性。

1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影响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完工后无法检测其质量的或返工会造成较大损失的部位及其施工过程作为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并应及时记录旁站记录情况。

12、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巡视,巡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施工单位是否按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使用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不得在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只有经过复试检测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才能够用于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到位及履职情况做好检查和记录);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根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对于建设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焊接切割操作工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

13、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专业要求,以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平行检验的项目、数量、频率和费用等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对平行检验不合格的施工质量,项目监里机构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整改并重新报验)。

14、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报验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应给予确认;对验收不合格的应拒绝签认,同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整改并重新报验。

对已同意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有疑问的,或发现施工单位私自覆盖工程隐蔽部位的,项目监里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对该隐蔽部位进行钻空探测、剥离或其它方法进行重新检验(以往的做法仅仅是拒绝在资料上签字)。

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报验表应按B.0.7的要求填写。分部工程报验表应按B.0.8的要求填写。

15、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或施工单位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项目监里机构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监理同志回复单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

监理通知单应按表A.0.3的要求填写,监理通知回复单应按表B.0.9的要求填写。

16、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缺陷,项目监里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应对质量缺陷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特别要注意的是,根据《建设工程统一验收标准》规定,经返工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17、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项目监里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项目监理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交的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工程及各参建单位名称;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处理方案;事故处理的过程及结果。

18、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施工单位在完成单位工程施工内容并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向项目监里机构提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由项目监里机构组织竣工预验收。项目监理机构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及竣工资料进行全面检查。对于在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整改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并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成品保护和现场清理,为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做好准备。

工程预验收是工程完工后、正式竣工验收前要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预验收由项目总监主持,施工单位和项目建立机构参加,也可以邀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参加,有时甚至可以邀请质量监督机构参加,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创造条件。

19、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建设单位。

20、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签署意见。

工程竣工验收一般应具备的条件: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报告;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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