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福建频道 原创稿
人民网福州4月22日电(林晓丽)近日,《福建省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出台,进一步健全项目审批、管理体制机制,精简办事流程,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项目建设效率,保障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同时,促进本村村民投身家乡建设,参与投工投劳,激发农村建设活力。
《意见》从项目业主、投资规模、项目类别三个方面界定农村小型建设项目范围。明确由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或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事业单位作为项目业主。将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总投资规模定在50万元及以下。同时,通过列举方式明确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具体类别,分为“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和“其他”3种40多类。
《意见》进一步简化优化项目审批手续。按“规划代立项”原则,将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简化为列入规划和设计阶段两个环节。凡列入规划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视同已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进入设计阶段。对在原址上修复、修缮、养护、加固的工程,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直接实施。
《意见》简化了发包流程。农村小型建设项目预算经审核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可依法不招标,约束任意扩大强制招标范围行为,由项目业主集体决策,可以通过竞争比选方式,也可以直接委托方式确定。
《意见》明确一些技术简单、农民参与积极度高的农村小型建设工程,可组织当地村民投工投劳建设,采用工料法管理,材料、用工采购由项目业主组织实施,成立村务监督小组进行监督。
福建省发改委政策法规处处长林善谋表示,《意见》印发后,各地纷纷表示《意见》的改革举措接地气,操作性强,极大的精简了审批流程,当前,相关行业厅局的配套措施仍在研究制定中。各地相关规定与《意见》不一致的,还需要时间进一步修改完善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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